滕尼斯以“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表明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也是从传统社会转型为现代社会的两种形式。共同体里的生活建立在某种从本性上共有的结合在一起的、作为本质意志的意愿上,建立在某种通过下定决心、基于审视自己的好处而拼合在一起的社会的意愿上。共同体的主要形式有亲属、邻里、友谊,它们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社会的形式是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国家、整个市民经济社会和正在展开的工业社会,它们是基于常规、政策、公众舆论和特殊利益的联系。1935年7月,在穷困潦倒的际遇中,80岁的滕尼斯总结了他一生的学术研究走向:“自从我开始把研究社会生活及其种种问题看作我的真正任务以来,尽管有种种我不得不经历的诸多失望,完成这个任务——哪怕没有充分实现——令我不无满足地看见我现在已经经历过的漫长的一生;从那时以来,我也一直知道,只有从这种研究中获得所必需的认识,才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各种大的相互关联;这样一来,迄今为止已经知道的各种事件就似乎是相互结合在一起了。我在报效于这种认识当中,不仅早就形成了共同体——社会这个模式,而且不断注视这个模式之内经济的、政治的和精神的——道德的进程和变化。”[16]这段话概括了滕尼斯一生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旨趣——共同体与社会及其作用。共同体与社会概念的区分与自然、人为的区分类似。社会是一个如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般的机械的、新近的人造物,共同体是自然、有机、古老的。
一、社会
滕尼斯指出,作为机械组合体的社会是公众性的,是世界,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陌生的异国他乡。社会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相互的利益基础之上。在社会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滕尼斯指出:“我本人把社会的概念与共同体的概念联系起来,使之与共同体的观念相对立。在这里,社会的根本特征必须是,意味着各种社会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关联的一种普遍的范畴,而这些相互关系和相互关联的共同的特点是:它们都是由各种个人的选择意志即由某种他们所意识到的兴趣或利益所确立的——与共同体作为普遍的范畴相对立;这个普遍的范畴也同样表示着这类相互关系和相互关联,不过在这一点上,这些相互关系和相互关联是建立在本质意志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由本质意志所支托的。”[17]
滕尼斯在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中找到了作为社会基础的选择意志(又译理性意志)的根源。他指出,霍布斯“建构了这样的理念:纷争和战争给人类造成损害和毁灭,和睦与和平有利于人类和造福人类。因此,理智要求人们要去寻找和平,争取和平。为了和平,要求人们要建立一种权力,它本身体现那种旨在共同谋求和平的意志,并压制那些违抗这种意志的和不理智的人。道德被压缩成和平的思想意识,而国家则是唯一的道德的载体——一种很简单的、结构很合理的体系。”[18]滕尼斯认为,霍布斯的这种理论不完全是社会学的理论,需要对其加以补充。“当它把人类的各种机构归结为人类的、理智的意志,而不是归结为神明的救赎的意志之时,它在科学上是对的、有道理的。它的缺点在于,它仅仅意识到和承认人的意志的一种类型:逻辑的、起初是分割的,随后是组合的,即意愿和行为举止的类型。实际上,在整个现代的精神里,这种类型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商贸和资本主义、科学和技术、政治和立法里,并且占压倒性优势地主宰着新时代的整个世界。我把这种类型称为选择意志。它是最为广泛形成的理性的意志,而人类的一切意愿都是通过理性的思维来刻绘的,而且照此看来,总是理性的。”[19]
滕尼斯将社会整体分为三种类型:经济的社会整体,政治的社会整体,精神思想—社会道德的社会整体。他认为,经济主宰并决定着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政治可以调节人类的活动;精神思想制约着人类的交往。这三种类型的社会整体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为了对现实社会状态进行分析,滕尼斯列举了对应于这三种类型的社会整体的下列互相对应的概念对子。
在经济生活里:乡村—城市;小城市—大城市;宗主国—殖民地;原料生产—工厂制造;家用—市场;小企业—大企业。
在政治生活里:民众生活—国家生活;贵族政体—民主政体;邦联制度—中央集权制度;保守的党派划分—变化的党派划分;习惯法—革命性的立法。
在精神思想和道德生活里:男性精神—女性精神;相信奇迹—相信自然规律;宗教—科学的思维;教会—教派;正统教派—异端、邪教;艺术—科学;分配的公正—交换的公正。[20]
二、共同体
滕尼斯指出,共同体是依凭血缘、地缘与共同的巫术宗教文化传统和情感、依恋、内心倾向等自然情感的一致性所形成的联系密切的社会有机体,包括家庭、邻里、村落和乡镇。在共同体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是在共同体里的生活。”[21]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与他早年的生活环境有直接的关联。他的青少年时期是在充满乡土气息的小城度过的。那儿的人们清心寡欲,忠于传统和小群体,充满爱国主义理想。成年离乡之后,每次滕尼斯辞去教职时,都会回到这个他曾于青少年时期生活过的、充满田园牧歌式理想的地方。这里成为他心灵的避风港湾。公社的纯朴、悠缓是滕尼斯魂牵梦绕的。
作为共同体的基础的本质意志(又译自然意志),在滕尼斯看来,即是为达成某种意愿而形成的感情。它建立在人们的心灵本质、生活在一起的人和事物的相互关系的本质之上,包括三个要素:中意、习惯、记忆。中意即我们习惯上称为“爱”的东西,“它不仅仅是在爱这个词的含义里的生机勃发的、常常是激情洋溢的情绪,而且是惬意和满足的一种平静的感觉,这种感觉大约只有在遭遇干扰和妨碍的情况下,即在富有威胁性的或者即将遭遇现实的损失的情况下,才会逾越意识的门槛”。[22]习惯强化着连接人与人、人与物的纽带。记忆“是回忆和建立在回忆的基础之上的,对人们感到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和事物的价值的认识。在这里,价值意味着良好品质。”[23]滕尼斯指出,本质意志是比较自然的形态,在艺术家的创作里得到生机勃勃的表现。在那里,“思维的无意识的力量比有意识的力量发挥着更加坚定的作用。它在幻觉的所有的产物里,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在由这种幻觉所支托的神话学和神学里,也就是说,在那些受这类幻觉制约和美化的社会的本质实体里,亦即在人类在这个领域里所创造出来的东西的最大的一部分里,发挥着主宰作用。”[24]在婚姻、邻里、朋友等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关系及人类的种种习惯里,本质意志也占有支配作用。
滕尼斯反对社会契约论关于社会契约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的观点。他指出:“社会的相互关系存在于多种多样的形态里,这些形态有一部分根本不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有一部分哪怕建立在契约之上,但是,其基础与其说是在选择意志里,不如说在本质意志里。”[25]例如,一个协会的产生,取决于若干人集合在一起的、同心协力的意志。
滕尼斯将共同体内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分为统治式的相互关系和合作式的相互关系两种主要类型。
(一)统治式的相互关系
滕尼斯指出,统治式的相互关系建立在能力与意愿、权力和权威的基本不平等之上。例如,在家庭中存在的父母对子女的关系,基督教的神职人员对于信徒的关系。统治者的职能包括:保护和关怀,也包括供养和照顾——纯粹的奉献;裁决争端和梳理矛盾;帮助和促进,抗拒令人厌恶的或敌意的东西;在斗争和各种困境中指导和领导。非共同体与此性质相反,并非建立在能力与意愿的基础上。“它纯粹变成为应用强制和暴力,或者说统治者按其本质变成为压迫者,统治就是敌对,而敌对本身是在直接的和真正的社会学的观察之外的。这种统治习惯上被感到就是暴政和专制,而且对这种专制独裁总是怨声载道。不过,这种描绘也适用于另一个概念:缺乏信赖的或者根本不受信任的统治的、暴力统治的、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统治的、人们希望和期待其消失的统治的概念。”[26]
(二)合作式的相互关系
滕尼斯指出,合作式的相互关系的渊源也在家庭关系上,例如,家庭中兄弟姐妹的关系。友谊也属于合作式的相互关系。“在今天社会的生活条件之内,共同体的繁荣昌盛,恰恰常在作为同甘共苦命运的同志的社会关系中出现,特别是在那些自己感到压抑和软弱的人当中,共同体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哪怕他们团结一致的各种动机本身是社会(以相互的利益为基础的)性质的。”[27]
滕尼斯强调:“在社会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首先是一些经常出现的势力,而且是在一些重要的现象里出现的宗教和各种宗教势力,也关注把婚姻作为人生的一种持久的而且是排他性的共同体的想法。”[28]
通过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独特视角,从人的心理因素与社会构成、社会转型的关系的层面,滕尼斯解读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实质和特征,这是他的社会学理论对现代化趋势研究的一大贡献。从共同体与社会理论提出的时间上看,滕尼斯在社会理论中率先提出了现代性问题的分析性概念框架,对涂尔干、韦伯、帕森斯等社会学家关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比较的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理论为现代社区研究奠定了基础,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思考题:
1.评述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理论。
2.简述滕尼斯的纯粹社会学概念及其意义。
【注释】
[1]〔德〕乌韦·卡斯滕斯著,林荣远译:《滕尼斯传——佛里斯兰人与世界公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2]〔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3]〔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新时代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www.zuozong.com)
[5]〔德〕乌韦·卡斯滕斯著,林荣远译:《滕尼斯传——佛里斯兰人与世界公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6]希特勒1933年1月出任德国政府总理。
[7]〔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新时代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8]〔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2页。
[9]〔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
[10]〔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
[11]〔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
[12]〔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
[13]〔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1页。
[14]〔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0页。
[15]〔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1页。
[16]〔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新时代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7]〔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页。
[18]〔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19]〔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20]〔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257页。
[21]〔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22]〔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134页。
[23]〔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页。
[24]〔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8页。
[25]〔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页。
[26]〔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
[27]〔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页。
[28]〔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荣远译:《社会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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