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是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社会是具有特定秩序的人类集合体,研究社会秩序是政治社会学的主题。韦伯指出:“社会学必须指明秩序有效的特定原因。”[27]
国家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有重要的作用。韦伯认为:“就像历史上以往的制度一样,国家是一种人支配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由正当的(或被视为正当的)暴力手段来支持的。要让国家存在,被支配者就必须服从权力宣称它所具有的权威。”[28]“如果统治团体内秩序的存在和有效性在一个可标明的地理区域内是通过管理班子持续地应用和威胁应用人身强制而得到保障的,这个团体就应当称作政治团体。如果而且只要政治机关团体的管理班子能够为贯彻秩序成功地要求垄断对人身的正当强制,这个团体便应当称作国家。”[29]
韦伯强调,权力和权威的共同点是:二者都出现在命令和服从的场合。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力拥有者具有暴力等强制性手段,权威的重要特征是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内,自己的意志即使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些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统治意味着特定内容的命令在可指明的人中间得到服从的机会。”[30]统治是和权力、权威相关的价值中立性概念。“统治作为事实,仅仅与一个成功地命令他人的命令者的现实存在相联系,而不是无条件地取决于行政班子或团体的存在。”[31]统治或者基于权力,或者基于权威。权力和强制是分不开的。韦伯认为,根据强制这一术语的含义,凡是没有经过所有集体中的成员个人自由的契约产生的秩序,都是强制的秩序。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权力,同权力的拥有者联系在一起的一批幕僚对权力的服从,物质的行政工具,物质奖赏,社会荣誉,是政治统治的必要条件。关于权威的合法性,可以从有效性的角度加以理解。“行为者在其行为尤其是社会行为中,特别是在社会关系中,可能以他关于存在正当秩序的观念为依据。这种情况真正发生的机会,可以称为该秩序的‘有效性’。”[32]换言之,正当秩序的观念可以决定人们的社会行为及其社会关系。权威的正当性理念与此相关。“正当性在今天最为常见的形式是合法性信仰,即对通过常见的和程序正确的形式产生出来的章程的服从。……对一个人或者若干人强制的秩序的服从,如果主要地不是因为纯粹的恐惧,也不是因为目的理性的动机,而是因为正当性观念,那么,相信这一或这些强制者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正当的统治强权,便是这里的前提条件。”[33]
韦伯用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概念来分析以政治为业的人。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这对范畴是韦伯为了说明社会行动的基本矛盾而提出的。他关于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划分,着眼于行动本身的价值和行为的可预见后果之间的不同意义。信念伦理属于主观的价值认定,强调的是:一个社会行动的伦理价值在于行动者的心情、意向、信念的价值,而不在于其后果。责任伦理则要求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强调的是:一个社会行动的伦理价值只在于行为的后果,行动者应该义无反顾地对后果负责、承担责任,“要求人们安于现状,考虑可能作出的决定会造成什么后果,设法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加进能取得某些成果或能决定我们企求的某些结果的行为”。[34]韦伯指出,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基督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估计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自己对行为后果的这一责任。就信念伦理而言,信念至上的政治家们往往空话连篇,“他们对于自己所承担的事,并没有充分的认识,他们不过是让自己陶醉在一种浪漫情怀之中而已”。[35]相应地,“信仰斗士的追随者,取得了权力之后,通常很容易堕落为一个十分平常的俸禄阶层”。[36]韦伯形象地比喻说:“政治是件用力而缓慢穿透硬木板的工作,它同时需要激情和眼光。所有历史经验都证明了一条真理:可能之事皆不可得,除非你执著地寻觅这个世界上的不可能之事。但只有领袖才能做这样的事,他不但应是领袖,还得是十分平常的意义上的英雄。……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了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37]
韦伯认为:“社会学的问题最终是,如果团体领导者‘发布指令’,尤其强制实行某些秩序的话,那么,在什么时候,为了什么事情,在什么界限内,以及有时在什么特别的前提下(如上帝或牧师的批准,选举团的同意等),团体成员服从于领导者,管理班子和团体行为受领导者的支配。”[38]
韦伯划分了三种基本的正当支配类型,即权威的三种理想类型。
一、传统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永恒的昨日”的权威)“即通过源头渺不可及的古人的承认和人们的习于遵从,而被神圣化了的习俗的权威”[39]。其统治的维持依靠的是自古以来所因袭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在这种权威中,统治者具有终身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不断传给自己的后代。统治集团的成员被看作在人格上对最高统治者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差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则是一种主子与臣民的关系。例如,家长制度、世袭君主制。
传统型权威缺乏固定的组织权限,管理者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没有合理的职务等级制度,往往由统治者或由他所委派的人以个人身份直接地对事情做出决定;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以便在此基础上,根据资源的原则实行聘任和决定晋升;选拔和提升的主要依据是统治者的主观好恶,而不是按照人员的实际水平和工作能力;管理者没有固定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薪金。
传统型统治所代表的是一种保守力量,它主张永远维持先王或上帝的神圣秩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有任何改变。(www.zuozong.com)
二、感召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
感召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由领袖和群众共同创造,建立在民众对具有出色感召力的领袖人物的认可、拥戴和信仰的基础上。权威个人因为自然的禀赋而天然具有某些突出的、能够赢得人们拥戴的品质。感召型权威具有暂时性,往往走向人亡政息的结局。
三、法理型权威
法理型权威依靠的是法制——靠对法律条款之有效性和客观性功能的信任而实行的支配,其核心价值观是法律至上,这些法律的制定以依靠理性方式建立的规则为基础,并能够得到贯彻(包括强迫实施)。
法理型统治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统治形式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有效,统治者根据法律规定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
韦伯指出,法理型统治可以采取极不相同的形式,科层制是其中最纯粹的形式即理想类型。韦伯认为:“与希腊、瑞士那种小规模的传统民主形式不同,现代民主只能是一种行政管理下的民主,因而是官僚制的民主。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政党终究也将受到一个训练有素的行政阶层的支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阶层将不再对选民负责,也不会受选民的影响。有计划的市场最终将与有计划的国家组织合流。尽管韦伯称颂卡尔·马克思是第一流的社会思想家,但他认为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的总崩溃,现代社会主义能够实现的与其说是‘无产阶级专政’,不如说是‘行政当局专政’。”[40]
三种权威类型对照简表
在对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中,韦伯发现,自从民主制度建立以来,“煽动家”就一直是西方领袖式政治人物的典型。在现代社会,煽动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那些政论家和新闻工作者。所以,“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有关近代政治新闻机构的社会学都应单列一章。……许多人并不了解,在新闻工作中,一项真正出色的成就所需要的‘才干’,同任何学术成就所必需的才能绝对不相上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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