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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陷阱:揭示低级文明形态中的权力诱惑与自我封闭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实现的自我“封闭”,是一种低级文明形态中常见的表现。帝王豪华的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上层权力的诱惑,是造成“自宫”的主要动机。况且,需要“自宫”的人们还在想办法降低这种痛苦。

自我陷阱:揭示低级文明形态中的权力诱惑与自我封闭

自我的陷阱

孙隆基先生曾经这样分析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中国人认为,‘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的——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抽空了,‘人’就蒸发掉了。因此,中国人不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具体的人际关系背后,还有一个抽象的‘人格’。这种倾向,很可能与中国文化中不存在西方式的个体灵魂观念有关。有了个体灵魂的观念,就比较容易产生明确的‘自我’疆界。”(《中国文化深层结构》,第14页)

这个论述表明,从表层意义上,并不是说明中国人没有自我,而是中国人的自我已经被社会关系中的所谓“义”、“礼”所替代。而深层次中的自我意识,与人类固有的私欲结合在一起,被封闭的地理环境所激发,以及被残酷的生存条件所胁迫,而使人们干出一些“丧尽天良”的事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有的高尚,有的低级)而实现的自我“封闭”,是一种低级文明形态中常见的表现。在太监文化中,这种行为即表现为“自宫”。其实,构成后来太监主体的人群,都是由这些“自宫”的人组成的。

当然不是每个“自宫”者都是如此。《史记·刺客列传》:“豫让者,晋人也。故尝事范氏及中行氏,而无所知名。去而事智伯,智伯甚尊宠之。及智伯伐赵襄子,赵襄子与韩、魏合谋灭智伯,灭智伯之后三分其地。赵襄子最怨智伯,漆其头以为饮器。豫让遁逃山中,曰,‘嗟夫,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今智伯知我,我必为报仇而死,以报智伯,则吾魂魄不愧矣!’乃变名姓为刑人,入宫涂厕,中夹匕首,欲以刺襄子。”

这位豫让“自宫”的目的是为主复仇。据说他两次刺赵襄子均未成功,而襄子反而称他为“义士”,不但释放了他,而且还劝慰了他一番。但这位“义士”最后还是“伏剑自杀”了。这里除了有封建式的“愚忠”外,其动机还不能算是太低下。

关于“自宫”的动机,范晔在《汉书·宦者列传》中这样分析:“若夫高寇长剑,纡朱怀金者,布满宫闱。苴茅分虎,南面人臣者,盖以十数。府署第管,棋列于都鄙。子弟支附,过半于州国。南金、和宝、冰纨、雾縠之积,盈仞珍藏。嫱媛、侍儿、歌童、舞女之玩,充备绮室。狗马饰雕文,土木被缇绣。皆剥割萌黎,竟姿奢欲。构害明贤,专树党类。其有更相援引,希附权强者,皆腐身熏子,以自炫达。同敝相济,故其徒有繁,败国蠹政之事,不可单书。”帝王豪华的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上层权力的诱惑,是造成“自宫”的主要动机。

英国哲学家F·C·席勒指出:“(理想必须满足的条件)1.理想必须能为从我们现实人的观点出发的一个思想所达到。2.理想在建造时必须与现实的人的生活有关。3.理想必须能为人的现实生活的发展所实现。4.但是它必须有超乎现实的人的生活之上的‘独立的’权威。或者简言之,理想必须(a)是一个为人的理想,而又须(b)具有超乎人之上的权威。”(《人本主义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41页)

这样看来,“自宫”确实是一些人一条通往“理想”的捷径。这条捷径虽然首先必须忍受巨大的痛苦,但是,回报这种痛苦的,极有可能是席勒所谓的那种“超乎人之上的权威”的理想。

况且,需要“自宫”的人们还在想办法降低这种痛苦。《汉书》:“史迁熏胥以刑。”韦昭说:“古者腐刑必熏合之。”当然,在蚕室狱中不管怎样热蒸熏合都不好受。以法律的形式来执行宫刑的,到东汉时期就没有了。《汉书·景帝纪》:“元年诏曰,‘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罪),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遂群生。减耆欲,不受献,罪人不帑不诛,亡罪不私其利也。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后汉书·郭陈列传》:“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及庞免后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庞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蚕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这里的“宠”是陈宠,忠是陈忠,二人系父子关系。陈宠生前上书要求除苦酷刑之奏达五十余条,但没有来得及施行。陈忠继承父业,完成其父遗志。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政令的形式免除宫刑蚕室狱。至此,从西周开始流行的这一酷刑基本得到遏止。但是,从后世史籍来看,仍然未能完全根绝。

魏书·刑法志》:“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隋书·樊叔略传》:“父欢,仕魏为南兖州刺史,阿阳侯属。高氏专权,将谋兴复之计,为高氏所诛。叔略时在髫龀,遂被腐刑,给使殿省。”这两则记载都表明,在汉以后的较长时期内,宫刑仍有存在。但是,宫刑的对象年龄逐渐偏小,其主要目的是为皇家输送奴仆。

这种强制的“宫刑”在近代亦有发生。1944年10月路透社的一则电文:“据官方今日宣称,因犯有不正当之性行为而照去年颁行之律处以宫刑者,共110人,所有各犯均将在第比特监狱医院施用手术,约每人11分钟即可竣事。纯以科学方法行之,受刑者于施用手术后将由医士看护数月,在此期间将摄影以志其生理上之发展,并将灌音以察其喉音之变迁。”这里所谓的“宫刑”只是一个意译,应该是扎缚输精管。这虽然与中国古代的宫刑大相径庭,但他们的法理性质都是一脉相承的。

1983年12月,台湾出版的《中国时报》也有一则新闻:“宁愿去掉命根子,不愿做牢三十年。中央社纽约九日专电,现年二十七岁的拉斯可·勃朗在美国广播公司的电视节目‘夜线’中说,‘我已经决定接受去势的判决。’他接着说,‘我的想法是,这两种判决都可能毁掉我。但是,因为被监禁而无法对世界有所贡献,这种处罚对我的伤害可能大过去势的伤害。’勃朗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他承认于今年四月间,曾在一家汽车旅馆内强奸一名二十三岁的妇女六小时之久。法官威克多·派尔说,据他所知,法律中并没有去势的条文。但是他说,身为法官,相信有权给予被告一个选择。”

周作人在《关于宫刑》一文中,引用英国心理学家蔼理斯《性的心理研究》一书中的分析指出:“古来医术都反对去干涉生殖器官。希腊医师宣誓时有一句云‘我不割’,意思是禁止阉割。到了近代却发生了大变化,在有时,阉割的手术常施于男女两性,又曾有人主张,并且有时实行,施用同样手术,希望可以消除强烈的变态的性欲。近年来更有人主张用之于消极的善种工作上,以为比防孕或堕胎更是根本地有效。赞成阉割的运动盖发生在美洲合众国,曾有种种的实验,列入于法律之中。最初有韩蒙德、伊佛志、利特斯顿等人主张,只用以惩罚犯人,特别是性犯罪者。但是,从这个观点看去,这个办法似乎不甚完全,而且或者有点不合法。在好些事件上,阉割并不是一种惩罚,却是一种积极的利益。在别的事件上,假如违反本人的意志而执行的,这会发生很有害的心理影响,使得本来已经精神变质的人易于发疯、犯罪,以及一般的反社会倾向,比以前更是危险。善种学(指优生学)的研究较为后起,其主张施用阉割更有健全的基础,因为阉割现在并不是执行一种野蛮侮辱的刑罚,却是出于本人的承认。其目的只在使社会安全,免于无用的或有害的分子增加而已。”(《苦茶随笔》,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149、150页)(www.zuozong.com)

现代阉割的动机与古代“自宫”的动机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就是它们想达到的最终目的,都是以个人生理变化为代价来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现代“阉割”者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堪忍受的法律制裁,而古代“自宫”只是为了追求一种能够改变现有生活方式和生存状况的理想。当然,二者由于时代与科学的原因,所经受的生理痛苦是不同的。但是,二者在心理上所遭受的打击也许是相同的。他们每一个人都成为“自我”的掘墓人。

以“自宫”而追求个人荣华富贵的,始于汉代。最恐怖的是到了五代十国的南汉,刘岩在岭南作小皇帝时,宦官专横,把持朝政,竟有两万多官吏被阉或“自宫”。《井观琐言·纲目分法》:“凡群臣有才能及进士状头(即状元),皆先下蚕室,然后得进。亦有自治(自宫)以求进者,由是宦者近二万人。贵显用事,大抵皆宦者也。”区区岭南竟有两万余人“自宫”求官,未免骇人听闻。其实,岭南和八闽之地几乎是宦者的发源地。

唐玄宗时,与杨贵妃同为风云人物的高力士,即来自岭南的“蛮獠”边族。就是当时边臣将两个去势儿童戏名为“金刚”和“力士”献入朝廷。

除了一些边疆民族子弟作为藩属贡品进献给皇上是宫廷太监的来源以外,其余绝大部分太监是穷苦人家艳羡享受而自愿被宫的。据《西园闻见录·内臣》中记载,明代正德十一年(1516年)五月,录自宫男子达3400人。此外,宫廷还令礼部选取,岁达数千。由于供过于求,落选者便集体闯入礼部吵闹,以至于尚书以下各位官吏均避而不见。

基于这种情况,明代统治者曾严令禁止“自宫”。《野获编》:“永乐二十九年,仁宗初即位,长沙府民有自宫求为内侍者。上曰,‘游惰不孝之人,忍自绝于父母,岂可在左右?发为卒戍边。’未见,兴州左屯军徐翊奏,‘有子自宫,今为内监,乞除军籍。’上曰,‘为父教子,为子养亲,尔有子不教,自伤其体,背亲恩,绝人道,皆原于尔,出其子使代军奴。’又谕刑部尚书金纯等曰,‘今后有自宫者,死不贷,若加宫刑者,朕亦恶之。宫刑下死刑一等,须严禁之。’学士杨士奇等曰,‘此事须以诏书行之。’其禁止自宫,并宫刑如此。”然而,由于当时太监的地位显赫,威势极大,实际上“自宫”行为屡禁不止。

《野获编》:“英宗朝最严自宫之禁,而臣下不奉行者,则时时有之。如正统十四年,麓川之役,靖远伯王骥都督宫聚,奏征思机发,擅用阉割之刑。以进御为名,实留自用,为四川卫训导詹英所奏。上以骥有功,姑宥之。至天顺四年,镇守湖广贵州太监阮让,阉割东苗俘获童稚一千五百六十五人。既奏闻,病死者三百二十九人,复买之以足数,仍阉之。事闻,上降旨切责让,并责巡抚都御史白圭,以不能数正而已。至如正统间,福建总兵宁阳侯陈懋,进净身幼童百八人,收之。正统四年,云南三司拣选黔公沐斌家阉者等十六人,年幼堪用,上命送司礼监。镇守福建右监丞戴细,保送净身小童陈石孙等五十九人。帝命送司礼监,此又无罪而刑矣!岂闽中为唐宋中官窟宅,至今尚然。”看来,屡禁不止的根子还是出在统治者本身。

其实,“自宫”的代价是极大的,它给被宫者带来的痛苦是刻骨铭心、永世难忘的。1964年,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为征集晚清史料,邀请流落在北京的年老太监举行了一次座谈会,到会太监的发言听来催人泪下。

一位名叫马德清的太监回忆说:“当太监的头一步是‘净身’。这件事,我从来不愿对人讲——并不是害羞,实在是太痛苦了。从旧社会过来的苦寒人,只要想起最伤心的事儿,心里太像挨针扎一样难受啊!(讲到这里,马德清忍不住流下了眼泪)记得是我九岁的那一年,大概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有一天,我父亲哄着我,把我按在铺上,亲自下手给我净身。那可真把我疼坏了,也吓坏了。疼得我不知晕过去多少次。请想一想,那年头,没有麻药,没有什么注射针、止血药一类的东西,硬把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按在那里,把要命的器官从他身上割去,一根根神经都通着心,疼得心简直要从嘴里跳出来了。动完这种手术以后,要在尿道上安一个管子。不然,肉芽长死了,撒不出尿来,还得动第二次手术。我后来才听懂这种事的人讲,手术之后,不能让伤口很快结疤,要经过一百天,让它偎脓长肉,所以要经常地换药。说实在的,所谓药,不过是涂点白蜡、香油、花椒粉什么的棉纸儿。每一次换药,都把人疼得死去活来。那时候,我不懂父亲为什么要这样整治我。母亲是个妇道人家,在家里没有说话的份儿,她疼我,可是救不了我。就在我能爬起来,拖着两条腿走路的那些日子里,她就两眼一闭,永远地离开我了。……我是天津南清县窑子口人。父亲是个卖膏药的,母亲是穷人家的女儿。拿房无一椽,地无一垄,吃上顿没下顿这句话来形容我的家,也就够了。那时候,穷人恨有钱的,有时也羡慕有钱的。比如我父亲,他骂地主‘吃人饭,拉狗屎’,可他也厌烦那种难以养家活口的卖膏药营生。怎么办呢?一家数口,总得有条谋生之路呀!……我有个姑母,她有个远房侄儿叫李玉廷。李玉廷的父亲也是穷人,可是自从他当了太监十几年以后这家人便发了,买了地,拴了几头大骡子。我父亲常提到这个李家,下狠心也让我走李玉廷那条路。”(台湾《传记文学》341期,第125页)

下图是阉割所用的各种利刃:

关于阉割的具体过程,在明代以前的书籍中极难查证。清代笔记《浪迹丛谈》、《宸垣杂释》、《栖霞阁野乘》都略有记载。《浪迹丛谈》:“阉人隶籍河间者多,男子至十五六岁发育时,有愿阉割者,先饮以酒,酒淡而性猛,饮至十分沉醉,或竟昏倒,然后将其仰缚于条凳,凳置诸盛石灰之大盆中,仰缚则恐其挣扎,石灰则用以吸引流血。将阴部涂满药油,油即麻醉药也。部署既定,即以利刃沿阳具之根,环而割之,深度需有技术,尤以阴茎下部及近卵处为最难割,因筋多极易致命也。割后即其茎之海绵体,全茎只剩二管,需用钳制,否则缩入体内即死。一管为输尿,一管为输精,精管盘曲而纳入体内,尿管则剪去之,遂敷以止血之药包扎毕后,须四五日不饮不食半月不得见风,居室四壁,糊以重纸,盖见风则有性命之虞。月余结痂收口,竟成一孔,卵亦缩至细小。然欲有‘三年一小修,五年一大修’之语,盖言三年五载后,或须再行阉割,实则恐手术不佳,未能根除,故每隔三五岁,必验查一次,看是否有凸肉长出,长则再割之,其手术亦较易也。

我们知道,人是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的结合体。每个人都有各种本能的生物性的欲望和社会性的需求。而太监想通过克制人的生物本能来达到某种社会生命的认同,这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人类正常的“自我”不相符合的。人的生物本能既是人的行为内在动因之一,同时也是文化创造的人性基础。人的自然欲望如果得到合理的调节和利用,便有可能创造出更合理、更健全的文化。相反,如果对人的欲望采取压抑和禁绝的方式,特别是一些非人道的残酷方式,那么,被压抑的欲望必将会反过来危害人和社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人性的堕落和社会的倾覆。因此,太监是禁欲主义的产物,而禁欲主义,无论是“自律”的形式还是“他律”的形式,都是健康和理性的陷阱。

恩格斯说过:“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力欲构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33页)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也认为:“需求不是罪恶的根源。需求是使人勤劳奉事,涵养德性的动力。懒惰才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极端地否定人的生理欲望,必然会使人的心理走向其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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