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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集解》初探:职官考释纂辑与创见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集解》在纂辑中对于一些常见的有助于职官考释的文献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徵引出现了疏漏。

《三国志集解》初探:职官考释纂辑与创见

第二节 《三国志集解》职官考释的纂辑与创见

一、《集解》职官考释的纂辑

职官制度是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人的研究成果不在少数,而以清人洪饴孙的《三国职官表》较为明晰。是书按照职官的品级高低顺序列出,先书职官名号,然後说明品级与职掌,并将该职官的变动如设置、废除等情况附于其後,以下按照任职起止时间的先後分国别将三国各自任职之人顺序列出,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随其人之後,三国之间同一职官的异同之处也随国别进行说明。在时间上,魏国职官以建安十八年曹操为魏公初立魏国作为起点,蜀汉以建安二十四年刘备自为汉中王作为起点,吴国以建安五年孙策身亡孙权继之而起作为起点,在此之前的职官情况皆不计入。《集解》在考释中对该书研究成果几乎全盘引用。

但《集解》在纂辑中对于一些常见的有助于职官考释的文献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徵引出现了疏漏。如《通典》与《文献通考》这两部记载历代典制沿革的著作,均有专门的部分用于论述古今职官制度的情况与演变,颇富价值,而《集解》在徵引时对它们显然较为忽视。《通典》一书在职官考释中仅被引用四次,其中三次都是考“别驾”一职,且所引用的文字相同,而《文献通考》竟仅有一条考释引用。又如杨晨、钱仪吉两种《三国会要》,是关于三国时期典章制度的专著,而《集解》亦不取用,这些前人著述都是十分常见的文献资料,绝非不易觅得,而《集解》竟不寓目,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疏漏。

又如万斯同《三国将相大臣年表》等一系列补表,将三国三公将相等最高级别职官的在任之人与接任、转迁之类变动情况逐年列出,清晰明了。该书成于清初,年代不算甚远,亦非难得之书,而《集解》在考释中却未曾徵引其中内容,这或许也对《集解》职官考释的内容丰富程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魏书》之《文帝纪》《明帝纪》两篇中职官考释的一些内容来看,《集解》原本似曾有意对三公等级的将相大臣历任人选与继任转迁的情况进行注疏,但未曾全部完成。

如:

1.《文帝纪》:“(黄初二年)夏四月,以车骑将军曹仁为大将军。”(第297页)

《集解》:“继夏侯惇之位也。”(第298页)

2.《明帝纪》:“(太和四年春二月)癸巳,以大将军曹真为大司马。”(第373页)

《集解》:“继曹休之後。按:休死于太和二年,迟至四年始以真继之者,何也?”(第374页)

3.《明帝纪》:“(青龙)三年春正月戊子,以大将军司马宣王为太尉。”(第399页)

《集解》:“继华歆之後也。”(第399页)

4.《明帝纪》:“(景初元年六月)己亥,以尚书令陈矫为司徒”。(第419页)

《集解》:“继董昭之後也。”(第419页)

5.《明帝纪》:“(景初元年六月)尚书右仆射卫臻为司空。”(第419页)

《集解》:“继陈群之後也。”(第420页)

6.《明帝纪》:“(景初二年)二月癸卯,以大中大夫韩暨为司徒。”(第435页)

《集解》:“因卢毓之荐,继陈矫之後也。”(第435页)

上述六条考释中的内容,正是《三国将相大臣年表》的工作,然而《集解》的考释仅止于此,除了上述两卷之外,其馀各卷的职官考释之中,未见同样的内容。毫无疑问,《集解》若能对万斯同的一系列补表善加利用,一定可以更好地完成三公等级将相大臣乃至更大范围内职官的历任人选与继任、转迁情况的注疏,增加《集解》在职官考释方面的价值,而不至于像现在见到的这样半途而废。

总的来看,虽然《集解》在职官考释中仍然坚持“即使明知无所考释也仍旧照引不误”的理念,对于所涉及的文献特别是正史中的相关资料与洪饴孙的专题研究尽量进行详尽而完全地援引,但在文献徵引的广度方面却存在着较多的疏漏,这对于以包贯众流徵引唯恐不尽的《集解》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集解》职官考释的创见

正如在之前研究中所提到的那样,《集解》注疏的目标是吸纳众流,尽量将既有研究成果网罗无遗,而并不刻意追求文必己出,因此纂辑的篇幅大大超出创见,在职官部分的考释中也不例外,表四所示就是在职官考释中卢弼创见的数量与分布情况。

表四 《三国志集解》职官考释中卢弼按语分布情况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上表中所谓“有卢弼创见条数”,包括冠有“弼按”字样和虽未冠以“弼按”但其内容为前人所无两个部分,无论其内容与质量如何,只要是关于职官制度,均计入条数。另需说明的是《魏书一》与《魏书三》两栏中“+”之後的数字,系指标明“弼按”,但内容是引用前人未引之书而非抒发己见的情况。由于在职官考释部分这种情况极少,以至于全书仅此两卷中得见,并一共仅有区区四条之数,对整个统计影响甚微,故以此种形式标注,没有另列一栏。

通过表四中简单的数字统计可以看出,《集解》的纂辑与创见两个部分的比例仍然悬殊,在有职官考释的全部六十卷《集解》之中,卢弼完全没有添加按语的部分达到十二卷之多。而从卢弼创见的分布情况来看,两头较重,中间极轻的现象十分明显,《蜀书》原书共十五卷,《集解》有职官考释者不过十二卷,在这十二卷中卢弼的创见仅有区区7条,与《魏书》部分的81条和《吴书》部分的74条相比,实在太过悬殊。而如果将这些按语的价值一并加以考虑,那么不难得出与第一节研究《集解》职官考释条数与分布情况时同样的结论,即《集解》的职官的考释十分偏重于《魏书》。(www.zuozong.com)

事实上,《吴书》中的绝大多数按语,并不适宜被归为“创见”,只是由于这些按语确是与职官问题有关,前人的成果中也的确未曾涉及,故为了统计上的方便,姑且名之。但就其价值而言,实在难于称之为“创见”。以《吴书》中按语最多的《吴书十》为例,该卷卢弼按语共有14条,内容皆为前人成果所无,其原文与《集解》按语的内容全文如下。

1.《程普传》:“後拜荡寇中郎将,领零陵太守。”(第3311页)《集解》按语:“荡寇中郎将一人,吴置。”(第3312页)

2.《韩当传》:“迁先登校尉,授兵二千,骑五十匹。”(第3316页)《集解》按语:“先登校尉一人,吴置。”(第3317页)

3.《韩当传》:“徙威烈将军,封都亭侯。”(第3316 页)《集解》按语:“威烈将军一人,吴置。”(第3317页)

4.《蒋钦传》:“五县平定,徙讨越中郎将。”(第3318 页)《集解》按语:“讨越中郎将一人,吴置讨山岳也。”(第3319页)

5.《蒋钦传》:“迁荡寇将军,领濡须督。”(第3318 页)《集解》按语:“濒江要地置督。”(第3320页)

6.《蒋钦传》:“後召还都,拜津右护军,典领辞讼。”(第3318页)《集解》按语:“津字疑衍。吴置中左右护军各一人。”(第3320页)

7.《周泰传》:“曹公退,留督濡须,拜平虏将军。”(第3322页)《集解》按语“弼按:汉有平虏将军刘勋,见《魏志·武纪》建安十八年注。非孙氏创置也。”(第3322页)

8.《陈武传附子修传》:“追录功臣後,封修都亭侯,为解烦督。”(第3325页)《集解》按语:“《韩当传》有解烦兵,当有解烦督。”(第3325页)

9.《董袭传》:“授兵数千,迁扬武都尉。”(第3327 页)《集解》按语:“扬武都尉一人,吴置。”(第3327页)

10.《董袭传》:“虎等望见旌旗,便散走,旬日尽平,拜威越校尉,迁偏将军。”(第3328页)《集解》按语:“威越校尉一人,吴置。”(第3328页)

11.《凌统传》:“平治山越,奸猾敛手,迁破贼校尉。”(第3338页)《集解》按语:“破贼校尉一人,吴置。”(第3338页)

12.《凌统传》:“拜统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第3338页)《集解》按语:“破贼都尉一人,吴置。”(第3338 页)

13.《凌统传》:“权以统为承烈都尉。”(第3339页)《集解》按语:“承烈都尉一人,吴置。”(第3339页)

14.《丁奉传》:“会据等至,魏军遂溃,迁灭寇将军。”(第3347页)《集解》按语:“灭寇将军一人,吴置。”(第3348页)

本卷是吴国十二名武官的合传,故行文中常常出现吴国自设的中郎将、都尉、校尉与杂号将军之名。在如上的十四条按语中,唯一可以称得上“创见”的要数“平虏将军”一条的考释,卢弼指出平虏将军汉时就有,非吴国创设,纠正了胡三省的错误。其馀几条,具文而已,无甚学术价值可言。这些职官都属于前文所说的低级武官之名号,本无可详细剖析考证之处,更无关历史大局,而《集解》一一列出,显然是本着宁滥毋缺的原则来进行的考释,虽显絮烦,倒也的确补充了前人成果所未及之处,只是这种逐条出注务求其全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吴书》职官考释按语条数虽多但创见少,价值较低的事实。《集解》若是能在这一类职官首见之时,将其特点做一总体说明,并说明以後同类职官再出现时不再反复出注,便会显得简洁清楚许多,而职官考释的价值也并不会因此而减少。

若是排除上述所谓的“创见”之外,《集解》的职官考释也仍有许多可取之处。其真正有价值的创见,绝大多数集中于《魏书》之中,可以约略地分为两类,一是能见前人所未见,二是前人之见有误而《集解》辨正之。两者相比,以後者的数量较多,价值较大。其例甚多,仅略举两例作为代表。

例如:

武帝纪》:“建安十六年春正月,天子命公世子丕为五官中郎将,置官属,为丞相副。”(第139页)

《集解》:“《续百官志》:‘五官中郎将,一人,比二千石,主五官郎。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宿卫诸殿门,出充车骑。唯议郎不在直中。’胡三省曰:‘汉五官中郎将,主五官郎而已,未尝置官属也。领属光禄勋,未尝为丞相副也。’赵一清曰:‘魏晋更无其官,殆以曹丕始居之,故废耳。’洪饴孙曰:‘汉建安十六年,文帝为五官中郎将,置官属,有长史凉茂、邴原、吴质,(《魏略》)文学徐干、应玚、(《王粲传》)刘廙、苏林、(《刘劭传》)夏侯尚,司马赵戬(《蜀志》注《魏书》),门下贼曹卢毓、郭淮,功曹常林,践祚以後不置。’弼按:本志卷二十三《裴潜传》注引《魏略》云:‘严幹,黄初中转五官中郎将。’又本志卷十五《梁习传》注引《魏略》云:‘安东将军司马宣王西征,路经弘农,招太守刘类入为五官中郎将。’据《魏略》所载,是黄初後仍置五官中郎将,洪饴孙谓‘文帝践祚以後不置’者,误也。赵一清谓‘魏晋更无其官’,亦误。”(第139—140页)

这是一条关于“五官中郎将”一职的职掌、属员与设置、沿用情况的考释。《集解》引用了《後汉书·百官志》的记载来说明该职在汉时的员额、品秩与职掌,又引《资治通鉴》胡注之言,说明了汉时与此时曹丕所任的五官中郎将之区别,即汉时该职既无属员又非丞相之副,地位与实权远逊于此时。而赵一清则在考释中指出,由于这是曹丕担任过的职官,因此後来被废止了。洪饴孙则根据《三国志》各传的记载列出了此时五官中郎将之属官的职名与居官之人,而在该职的沿用情况上他与赵一清意见相同,认为曹丕称帝之後该职便被废止了。而卢弼根据裴注引《魏略》的中两条时间提到魏时“五官中郎将”的记载,作出了黄初之後魏国仍有该职,纠正了洪饴孙与赵一清认为该职在魏时被废止的错误结论。

又如:

《武帝纪》:“於是以袁绍为太尉,绍耻班在公下,不肯受。”(第61页)

《集解》:“沈钦韩曰:‘大将军位在丞相下。霍光奏废昌邑王,次于丞相扬敞之下。《後汉书·窦宪传》云:旧大将军位在三公下,置官属依太尉,公卿希旨,奏宪位次太傅下,三公上。自後梁冀为大将军,增举高第、茂才,官属倍于三公。沿习已久,故绍为太尉,犹耻其班在下也。’弼按:《续汉志》云:‘初,武帝以卫青数征伐有功,以为大将军,欲尊宠之,以古尊官唯有三公,故置大司马官号以冠之。其後,霍光、王凤等皆然。世祖中兴,吴汉以大将军为大司马,位在公下。明帝初即位,以弟东平王苍有贤才,以为骠骑将军,以王故,位在公上。和帝即位,以舅窦宪为车骑将军征匈奴,位在公下,还,复有功,迁大将军,位在公上。’是大将军位之高下,恒视人为转移。又本志《曹爽传》注引《魏书》云:‘爽表曰:臣位冠朝首,处太尉懿之右。’时爽为大将军,是汉魏之际,又以大将军在太尉之上矣。”(第62页)

这是一条关于“大将军”之职的地位究竟高于还是低于三公的考释。《集解》所引用的沈钦韩之说,认为汉制大将军之位本来低于三公,但从梁冀为大将军後,其地位就变为三公之上,并一直固定了下来,所以此时袁绍才以班在大将军之下为耻。但是卢弼引用了《後汉书·百官志》与《三国志》原文中的一些记载,说明了大将军与三公之间相对地位的高下并无固定不变的常制,也不仅仅是一个职官制度上的问题,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任职之人本身的身份、功绩与权势。

《集解》职官考释中的创见还有不少,其考释的情况大体与上述两例类似。总而言之,《集解》职官考释中的创见确实弥补了前人研究的空白,也纠正了一些前人研究中的错误。这些创见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具体而琐碎的个别职官名称、职掌、品级、地位、沿用与废止情况的成果,缺少宏观的、系统性的论述与提炼。当然,这是因为《集解》本为注疏之书,其全部的考释工作均须依附于《三国志》原书而存在,只能根据职官与职官制度在《三国志》中出现的先後顺序来一一进行考释,不易形成系统或进行提炼与总结。在这一部分中,《集解》虽然在方法与材料上都没有超出前人的成规,但也的确完善了既有的研究成果,仍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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