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官方视民事纠纷为细故

官方视民事纠纷为细故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9]官方把这些“纠纷”视为“细故”或“细事”。《大清律例》第332条“越诉”条例有“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告理”,第341条“军民约会词讼”条例、第411条“有司决囚等第”条例等都把上述纠纷称为“细故”。基于这样的考量,官府在收到“细故”案诉状时,大部分都是批示“不准”或批回民间调解。在清代黄岩诉讼档案78案中,有25份案件是批回民间调处的,这些纠纷在官府看来都是“细故”。

官方视民事纠纷为细故

古代中国在法律理论上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明确划分,但在实践上是经常分开的,例如黄六鸿《福惠全书》中说:“(官员)报升(升迁)之后,其人命盗逃重案,自应照常准理。其余雀角细事,以及户婚田土,或可片言剖决者,即与剖决;或有牵连,即批令乡地亲友从公处释。”[28]古代中国的官方和民间对民间纠纷的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清代咸丰年间湖北省襄阳知县方大湜说:“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29]官方把这些“纠纷”视为“细故”或“细事”。《大清律例》第332条“越诉”条例有“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告理”,第341条“军民约会词讼”条例、第411条“有司决囚等第”条例等都把上述纠纷称为“细故”。所谓“细故”就是细小而不值得计较的事情,也就是户婚、田土、钱债、继承、赌博等琐碎细小的纠纷以及在这些纠纷产生的过程中民发生的轻微斗殴事件,类似于现今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这里的“细故”或“细事”是与“重案”(即“人命盗逃”案件)相对而言的。“重案”顾名思义就是涉及谋反、叛逆、杀人、盗贼、危害皇权等严重犯罪的重大案件,相当于今天重大的刑事案件。

在官方看来,“细故”无非是起因于一些箪食豆羹和鼠牙雀角之类的琐事,既不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及政权的危亡,也不会严重威胁人身与生命的安全,总之“细小”得根本不值得呈讼。基于这样的考量,官府在收到“细故”案诉状时,大部分都是批示“不准”或批回民间调解。在清代黄岩诉讼档案78案中,有25份案件是批回民间调处的,这些纠纷在官府看来都是“细故”。与官方看法不同的是,民间认为大量存在的纠纷都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都是不可轻忽的大事、要事,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正是因为这样,老百姓们才有对解决纠纷的执着。据黄宗智对清代诉讼档案的研究,民事诉讼案件占了县衙门处理案件总数的大约三分之一。他对四川巴县、台湾淡水新竹和顺天府宝坻县档案中628件案件500名原告的身份背景进行鉴定,发现其中有180人是普通农民,20人是农村的雇农,51人是普通地主,另外82人是城镇的普通居民,25是功名士子,33人是商人,剩下的是少数的大地主、大贷户、集体团伙。也就是,普通百姓占了78.2%。[30](www.zuozong.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