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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差与民间组织共同调处纠纷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衙役和乡保共同调处民间纠纷,是官府与民间组织共同调处纠纷的典型。清代福建省武平县的《贤坑钟氏族谱》附有一则《贤乡四至山岗契式》,详细地记述了刘伦、钟满二家为坟山纠纷而告上官府,后来由官府出面与民间共同调解的事迹。显然,这起历经数年的争讼,是代表官府的州县衙门差役与地缘社会组织的首领共同调解和息的。

官差与民间组织共同调处纠纷

衙役和乡保共同调处民间纠纷,是官府与民间组织共同调处纠纷的典型。清代福建省武平县的《贤坑钟氏族谱》附有一则《贤乡四至山岗契式》(调解协议书),详细地记述了刘伦、钟满二家为坟山纠纷而告上官府,后来由官府出面与民间共同调解的事迹。现将该“契式”摘录如下:

“武平县大湘亭里一图善坑住人刘伦,……(有)原祖荒山岗被本里民钟满安葬祖公钟华……,刘伦不甘,备词于嘉靖二十年十月内赴官告理,……蒙官(批示)断与钟满葬管。钟满思得构讼用费多金,不甘二家告讼争讼不已;刘伦思得山岗旷地不愿相争,情愿山岗尽送与满收买。哀托亲邻说合,自愿另求价银人手,以免争讼之非。当日钟满办价银五两正,当官领讫,刘伦将出山岗(卖予钟满)……(签订协议规定)自卖以后,刘伦子孙不敢阻挡,纵横异说任凭钟满子孙永久管业左右,……如不遵者执契赴官告理甘受其罪,契面银归官。”[113]

这里的“说合中人”是乡保王正隆,“同见证人”是乡保蔡仲益,“押契公差”是陈德。显然,这起历经数年的争讼,是代表官府的州县衙门差役与地缘社会组织的首领共同调解和息的。

[1]一凡藏书馆文献编委会:《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三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0~551页。

[2]参见张鸣:《“虚拟”的乡村政权》,http://www.gongfa.com/xunixiangcunzhengquanzhangming.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3]一凡藏书馆文献编委会:《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二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4]\[日\]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档案为史料》,刘俊文等:《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39页。

[5]\[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6]\[美\]劳伦斯·M.弗雷德曼:《美国司法制度历史断面之剖析》,载\[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页。

[7]这里的“排年”指甲长轮流值年当差或轮流值年当差的甲长。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催征》:“十甲轮充值年当差者,谓之排年。其一年中之正赋杂差,皆排年是问。”

[8]《清乾隆十六年四月徽州某县项凤仪等立排年合同》,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059。

[9]《清康熙五十三年四月初六日祁门县严禁盗砍汪家坦等处山场树木告示》,原件藏安徽省祁门县博物馆

[10]《清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初五日黟县正堂告示》,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000184。

[11]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12]徽州有封山时以猪头祭山的习俗。一般是先由里甲长、保甲长、约长或族长征款买来若干头猪,宰杀后,以猪头祭山,用猪血涂写封山碑,请来全村男子,宣布禁山和封山乡规,同时喝血酒,吃封山肉。此后有谁违反山规私自上山砍林挖笋,就将其家的猪拖到山场,宰杀祭山,全村分食。本案中说的是,如果周加林再犯前科,就由他承担杀猪祭山的全部费用。

[13]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三),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页。

[14]参见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15]参见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139页。

[16]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

[17]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547页。

[18]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532页。

[19]所谓“讲乡约”就是宣讲乡约之规约(以圣谕、律令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目的是要家喻户晓,大家能共同遵守、身体力行。“讲乡约”是清代一种社会性的文化道德教育兼普法教育活动。

[20]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548页。

[21]陈会林、范忠信:“中国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权的法源考察”,载《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2]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23](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之十一“刑名部一”。

[24]吴炽昌:《续客窗前活》卷3。转引自张晋藩等著“论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5期。

[25](清)裕谦:《戒讼说》,《牧令书》卷17“刑名上”。

[26]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27]关于明清时期的民事诉讼成本及与民间调处纠纷成本的详细比较,参见陈会林:《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3~429页。

[28]古今有很多人认为清代的州县官是不调解案件的,对于受理的案件要么批回民间调处,要么堂审判决,但事实上似乎不是这样,有大量州县官调解的案例。认为州县官不调解民间纠纷者,在古代的例子有黄六鸿,清代康熙年间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说:“(官员)报升(升迁)之后,其人命盗逃重案,自应照常准理。其余雀角细事,以及户婚田土,或可片言剖决者,即与剖决;或有牵连,即批令乡地亲友从公处释。”(参见(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十二升迁部“简词讼”)美国的黄宗智、日本的高见泽磨等国外学者也都认为州县官不调解纠纷。黄宗智说:“(州县官的共识是)如果讼案不能透过民间调解得到解决的话,就必须作出明确的裁断。(但)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主张县官扮演调停而非裁判的角色。……尽管在州县道德文化中,细事官司根本不应该存在,州县实用文化却承认这类讼案的存在现实,并要求依照法律作出是明确判决。”(参见\[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和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日本学者高见泽磨说:古代中国“除了由州县等地方官衙进行审判外,官员受理诉讼(应该是接到诉状——引者注)之后,对当事人作出批示,让地缘、血缘、同业等组织来解决。”(参见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页)。

[29]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30](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十二升迁部“简词讼”。

[31]参见陈会林:“官民互动解纷传统与‘三调联动’机制建设”,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1期。

[32]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史判例判牍》(第十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3]《大清律例》第334条“告状不受理”附乾隆三十年修订条例。

[34]《六部处分则例》卷47,第7页。

[35]参见\[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36]\[日\]小岛武司、伊藤真:《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37]黄岩诉讼档案:2000年7月,因台风摧毁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一些老旧房屋,意外发现了一批清代后期的诉讼档案,时间跨度为同治十三年到光绪十五年(1874-1889年),涉及的案情在今天看来绝大多数属民事案件。这批珍贵档案经第一历史档案馆修复后得到78份诉状,已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下卷)。

[38](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清)汪龙庄,万枫江原著:《中国官场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

[39](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清)汪龙庄,万枫江原著:《中国官场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

[40](清)王又槐着:《办案要略》,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41]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史判例判牍》(第十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42]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43]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二十四),台湾大学图书馆2007年版,第160页。

[44]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45]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十七),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第117页。

[46]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47]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48]参见陈会林:“论中国传统能动司法的模式及其特征”,载《楚天法学》2016年第4期。

[49]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四川大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50]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51]《大清律例》第78条“立嫡子违法”条例。

[52]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267页。

[53]转引自张晋潘:《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8页。

[54]“岸里大社”是清代台湾中部平埔族群居住区的代表性名称。《岸里大社文书》是清代乾隆年间至民国初年台湾中部的“民间经济关文书”,今藏于台湾大学图书馆。《岸里大社文书》内容可大略分为两类:岸里社与官府间往来之文书(禀文、差票、谕示、控案抄录等文件)、番民间往来之文书(招瞨、承垦、典卖、借字、合约等契字)。

[55]参见台湾政治大学王云洲的硕士论文《清代台湾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之附录四:《〈岸里大社文书〉之北路理番同知案簿》,2003年。

[56]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www.zuozong.com)

[57]参见袁红丽:“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研究”,南开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58]包世臣:《安吴四种》,卷28“说保甲事宜”条。《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0辑。

[59]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313页。

[60]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十八),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第274~275页。

[61]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62]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63]均见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240页。

[64]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65]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十八),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第266页。

[66]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十八),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第277~278页。

[67]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68]“安德顺等为祈天赏谁和息立嗣给照,永杜后患事”,载《武定土司档案》,见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69]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70]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

[71]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十八),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第1页。

[72]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73]吴密察主编:《淡新档案》(二十四),台湾大学图书馆2007年版,第162页。

[74]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75]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76]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77]吴密察:《淡新档案》(十八),台湾大学图书馆2006年版,第266页。

[78]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4页。

[79]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243页。

[80]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267页。

[81]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284页。

[82]四川省档案馆:《清代巴县档案》(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163页。

[83]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154页。

[84]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328页。

[85]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8页。

[86](清)万维翰:《幕学举要》,(清)汪龙庄、万枫江原著:《中国官场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

[87](清)王又槐:《办案要略》,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88]\[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89](清)徐栋:《息讼之法》,《牧令书》卷十七。

[90]上级在下级报上来的公文上面写上意见、做出指示。——作者原注。

[91]\[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页。

[92]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史判例判牍》(第十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93]田涛等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页。

[94]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95]“控追”指在佃户欠租后,田主向官府控告佃户欠租,寻求官府帮助追租的行为。

[96]参见张本照:“清代欠租纠纷中的中人”,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13603,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4月15日。

[97]田涛等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98]田涛等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69页。

[99]何智亚:《重庆湖广会馆历史与修复研究》,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100]陈显远:《汉中碑石》,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294页。

[101]\[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121页。

[102]清代改土归流后的土司有两种情况:一是代国家履行治权的土司(官方土司),这种土司具有官民双重身份;二是国家流官治下的土司(民间土司),这时的土司已经是纯民间头领了。虽然调处纠纷、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是所有土司的基本职责,但这两种情况下的土司司法权限和方式是不同的。

[103]四川省编辑组:《四川彝族历史调查、档案资料选编》,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8页。

[104]参见张晓蓓:“从冕宁司法档案看清代四川土司的司法活动”,载《西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05]四川省档案馆:《清代巴县档案选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88页。

[106]襟霞阁主编:《张船山判牍》,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5~6页。

[1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66~69页。

[108]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

[109]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

[110]何智亚:《重庆湖广会馆历史与修复研究》,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111]参见陈会林:《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257页。

[112]何智亚:《重庆湖广会馆历史与修复研究》,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257页。

[113]嘉庆壬申年《贤乡钟氏族谱》,参见刘大可:“论传统客家村落的纷争处理程序”,载《民族研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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