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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批民调:定义与应用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批民调”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大清律例》的规定。另外,就算是“受理”,也不一定要开堂审理,因为“理”,既可以堂审,也可以批回民间调处,亦即“官批民调”。如果早期“官批民调”还不算违法,那么乾隆三十年以后就是违法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清代州县官似乎仍然“我行我素”,一如既往的“官批民调”。在非堂审的案件中约有1/3是“官批民调”,清代黄岩诉讼档案[37]中78案有25件是“官批民调”的。

官批民调:定义与应用

古代中国对社会纠纷或民间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种:民间自行调解、“官批民调”、官府(州县官)调解[28]。后两者与司法有关,所谓“户婚田土案件每每经调处而和息,州县官得批令亲族、绅耆调处,或亲为调处”[29];“(官员)报升(升迁)之后,其人命盗逃重案,自应照常准理。其余雀角细事,以及户婚田土,或可片言剖决者,即与剖决;或有牵连,即批令乡地亲友从公处释。”[30]

“官批民调”是古代州县衙门或州县官接到诉状后,发现案情事涉宗族、行会、乡党自治范围之事或因其他缘故,认为案件不必堂审或不能堂审,将案件批回民间调处,调解结果报官,官府最后予以确认的司法方式。例如乾隆年间巴县王仲益控告唐应坤砍伐自家古树,知县批示“约邻理楚”,就是批转给乡约首领(“约邻”)调处。首领“邀集两造赴祠,各询情由,苦劝王仲益将所砍黄连树退还唐应坤,两造界址各照红契耕管,均皆心恢悦服”,最后当事人双方和约邻分呈“甘结词”和“请息状”给官府,知县批示“准息施行”了解此案。[31]在“官批民调”中,如果民调成功,调处人或当事人向官府呈递复状或和息状,州县官核准后销案,“民调”获得与堂审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民调不成功,再进入审理程序,不过一般是再次批回民调,进行堂审的情形较少。(www.zuozong.com)

“官批民调”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大清律例》的规定。清律规定,发生纠纷,民不告官不管,但民若告官,则官必须管。《大清律例》第334条“告状不受理”规定:“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这里“受理”中的“受”是接收诉状;“理”相当于今天的受理或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有官府不受理告状的普遍情形,著名地方官樊增祥说:“大率讼牒之来,不外准驳两途”[32],“准”即上述“受理”;“驳”即“不准”,驳回、不受理。另外,就算是“受理”,也不一定要开堂审理,因为“理”,既可以堂审,也可以批回民间调处,亦即“官批民调”。如果早期“官批民调”还不算违法,那么乾隆三十年以后就是违法了。乾隆三十年(1765)增补的条例规定:“民间词讼细事……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不得批令乡地处理完结。如有不经亲审批发结案者,该管上司即行查参照例议处。”[33]这也就是说,对于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案件,州县衙门不仅要受理,而且要亲自审决,不得批转民间调处。不仅不能批回民间调处,而且州县亲自审决还有法定期限,“州县自理户婚田土等项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结”[34]。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清代州县官似乎仍然“我行我素”,一如既往的“官批民调”。据学者们的考证,清代法庭判决的案子只占全部起诉案件的35%。[35]这种情形被日本学者称为“在这个纠纷无处不在的社会里,司法的阳光不能充分照射到每个角落”[36]。在非堂审的案件中约有1/3是“官批民调”,清代黄岩诉讼档案[37]中78案有25件是“官批民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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