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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婚姻观念: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夫妻关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古代西方多数国家的婚姻观念是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关系。这种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者配偶关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本质要求。

古代西方婚姻观念: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夫妻关系

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问题,是千百年来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存在的重要的社会问题。婚姻家庭法学作为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研究和确认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阐述了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基本性质、发展渊源、体系结构等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婚姻家庭法学,对于深刻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各项制度规定,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

1.婚姻的概念。婚姻一词,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有多种解释,无统一的定论。就其所经历的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来看,常被人们在以下几种不同意义上加以理解和使用:

(1)作为结婚的同义词,认为婚姻就是结婚,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诗·郑风》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这些论述都旨在表明我国古代婚姻的含义是指男女在昏时举行的结婚仪式。

(2)作为某种社会关系而加以理解使用,认为婚姻乃是指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或姻亲关系。《礼记·经解》说:“男曰婚,女曰姻。”即是说男女结婚后所产生的夫妻人身关系。《尔雅·释亲》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郑玄注《礼记·昏义》则更为明确地概括为“妇党称婚,婿党称姻”。这些解释则说明婚姻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一方与对方的亲属之间所发生的姻亲关系。

(3)作为宗法伦理观念下传宗接代的需要而从其功能上加以理解使用,认为婚姻为“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如《礼记·昏义》中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在国外,古代罗马法时期,其著名的学者莫迪斯汀曾将婚姻定义为: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在寺院法时期,更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结婚是宣誓圣礼之一,故人不可离异之。可见古代西方多数国家的婚姻观念是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

近代大陆法系的学者多认同后期罗马法学家对婚姻所下的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结合,甚至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但是在现代更强调法律对婚姻的调整作用。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者配偶关系。其含义如下: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也是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无此,便无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的发展。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国家同性恋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但是在是否赋予其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尽管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同性为婚,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2)婚姻必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作为结婚当事人的男女,应当有基于合乎法律以及道德的爱情而为其结婚的意思表示,这是男女结婚最起码的必备要件,必须符合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婚姻法规范。既然婚姻是合乎人伦秩序的结合,则如果男女双方的行为不合乎人伦道德,如纳妾,即使男女双方合意结合,也不能为法律所承认。

婚姻除须男女双方合意外,还须依法具备形式要件,否则男女因合意而同居,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立夫妻关系。此时,该同居男女仅为事实上的夫妻,而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故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在本节导入案例中,李林与刘洋的婚姻很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我国婚姻法中所阐述的婚姻的含义和婚姻的属性均表明,在我国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且结婚应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鉴于此,本案中刘洋因未达法定婚龄,故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乡政府在未认真审核身份的情况下,为李林与假冒刘逸身份的刘洋办理了同性结婚登记,也有违结婚的程序要件,因而该婚姻是无效的。

(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本质要求。婚姻关系应当具有永久性、自愿性,这既是婚姻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要求,也是现代婚姻制度对婚姻的理想要求。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的共同体中。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生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①精神的共同生活(互敬互爱、精神的结合);②性的共同生活(肉体的结合);③经济的共同生活(家产的共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般都具有以上三个方面的共同目的。当然,现实中能够同时达到这三种要求的婚姻关系所占的比例不多,这个要求只能是视为现代社会引导人们去追求理想婚姻的一个美好的目标。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和性要求;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作了种种规定。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是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永久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上的含义。男女双方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的愿望,排除了附条件、附期限的结合,使夫妻这种包括精神、肉体、经济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结合,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区别于其他的违法的两性结合。

现在,许多年轻人已经不再把“白头偕老”视为婚姻的目的,而推崇所谓的“只在乎曾经拥有”,不在乎“天长地久”。因此,年轻人普遍缺乏婚姻家庭的责任心和责任感,这也是今日草率结婚、轻率离婚的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家庭是人生的港湾,而稳定的婚姻则是构筑家庭的基础。家庭一旦解体,受害的是下一代,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由于缺乏母爱父爱,产生自卑以致仇视社会的心理,给社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强调永久性,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进而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以后,就产生了夫妻的法定身份,与此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2.婚姻的性质。关于婚姻的性质,资产阶级学者的看法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婚姻契约说。该学说最初为康德提出,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该学说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法则必要的契约。该学说最早由法国宪章(第7条)所确认:“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现代的婚姻家庭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州都视婚姻为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婚姻契约具有伦理性与制度性。早在188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了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不同,其他契约只要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变更,甚至可以完全撤销。而婚姻契约一旦建立,法律即介入其中,规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自行制定或修改契约的内容,法律禁止夫妻间彼此免除对方的义务,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婚姻契约说是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反叛,在人类的婚姻史上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2)婚姻伦理说。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并由新黑格尔派承继。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1]这种学说表现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追求美好感情的愿望,但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爱情婚姻本身广阔的社会背景及其深刻的历史动因,也解释不清为何历史上长期存在着无爱婚姻的现象。

(3)婚姻制度说。该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说的人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当事人意思无任何关系。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予以解除。彭奴卡也认为,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予以解除。婚姻关系由法律制度所确认,但不能由此认定制度是婚姻的本质,否则,任何法律关系的本质均可认定为制度。

(4)信托关系说。这种学说为当代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主张。他们把婚姻看成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如同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一样,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扶养、夫妻性生活以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的权利。与此相同,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从来都保留着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惩罚权。很显然,法律把婚姻当作一种信托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仅是防止配偶因获得完全和至上的所有权而损害社会利益。但婚姻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国家的信托权利从何而来?

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婚姻性质的看法,多数人认同的是身份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创设此关系的婚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但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和解除的原因都是法定的,非当事人意思。因此,不应当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

(二)家庭

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其特征如下:

(1)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家庭负有组织家庭消费和进行家庭教育的职能,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财产、共同消费,构成了社会中最密切、不可替代的人际关系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一般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包括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等来源。家庭不是人们随意的组合,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这些关系的人组成的单位,不能称之为家庭,只能称之为其他社会组织。但是任何时代并非所有亲属都构成一个家庭,家庭成员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这是因为:家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任何人都有许多亲属,他们纵横交错,亲疏有别,远近有序。只有一部分近亲属才能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越多,人际关系越复杂,越容易发生矛盾,造成家庭不和,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稳定。我国汉唐以来,一些封建王朝为了发挥个体家庭的生产职能,极力推行大家庭制度,提倡五世同堂,但也只是由一部分宗亲组成,并不包括外亲和妻亲。

(3)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其成员之间必须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互相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www.zuozong.com)

2.家庭的结构。家庭结构一般是指特定社会中家庭内部成员的代份与亲缘关系的组合状况,也即家庭的总体构成。就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核心家庭,这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很快,并在城市普遍存在的一种家庭类型。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缺损家庭,这是一种在家庭成员的组成上存在一些缺憾的家庭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的家庭:①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②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一方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③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④断代家庭,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失去父母的未婚青少年组成的家庭;⑤空巢家庭,即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家庭。

(3)扩大家庭,这是我国较为传统的一种家庭类型。主要是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直系家庭,即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为异代的夫妻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②联合家庭,即指至少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以上对现行家庭结构的分析,对于我们了解家庭的社会职能,正确运用法律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家庭的职能。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1)性爱职能。性爱是人的生理本能,无可厚非。但由于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结果,关系到新生命的健康成长及社会的正常生活,因而社会必须加以规范、调节。历史证明,婚配主义是实现男女因生理冲动而产生的性爱需要的最佳选择。男女要获得正常的、为社会承认的、健康的、安全的、长期的性爱关系,只能通过婚姻的形式结合成家庭而得以满足。因而,性爱乃是家庭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存在夫妻关系的家庭所应承担的重要功能,其不仅符合人的生理需求,而且符合社会的共同利益。

(2)生育职能。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是人的本性使然,种的繁衍维系了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个体家庭出现开始,人类人口再生产就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生育职能是家庭的自然职能,受家庭社会因素的制约。从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来看,在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必须实行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人口政策,从而使得人口质量和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经济职能。包括生产职能与消费职能,这是家庭产生至今恒久不变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变化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要求。在原始社会,氏族家庭是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担负着多种社会功能。人们共同打猎、共同消费、共同生活,共同防御野兽和自然灾害的侵袭。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家庭的社会职能除了生活职能外,还包括生产职能和消费职能,家庭既是生活和消费的部门,又是从事生产的单位。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愈加细密,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愈加现代化和社会化,生产职能逐渐从家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职能,家庭变为单纯的消费和抚育子女的场所。新中国成立之初,刚刚脱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我国广大的农村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生活单位,也是重要的生产单位,城市家庭则已经基本丧失了生产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我国城市家庭均丧失了生产职能,成为单纯的生活单位与消费单位。20世纪70年代后期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多种经济成分又重新并存,农村承包经营户、城市个体工商户的大量涌现,使农村家庭的生产职能得到了恢复,城市中也有部分家庭具有了生产职能。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家庭不仅是生活与消费的单位,也是生产单位。

(4)教育职能。家庭是教育单位,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职能。在古代,社会教育相当不发达,对子女的教育主要通过家庭来实现,因而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学校教育与其他社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对下一代的教育主要由社会来承担。但家庭所具有的亲情、感情与关爱仍然是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子女的学龄前教育,仍然以家庭教育为主。由于家庭教育所具有的优势,现代西方国家出现了回归家庭教育的趋势,如美国在相当一些州允许在小学阶段开办家庭学校,由具有资格的家长担当老师,对子女因材施教。总之,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不可忽视,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职能,对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人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扶养职能。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精神情感的交流。养老育幼、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是我国家庭的传统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发达的今天更具有现实意义。家庭是人们精神、思想、感情交流最充分、最坦然的场所,家庭内的人际关系是最亲密、最自然的人际关系,在物质生活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提倡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情感交流,强调相互之间的关怀、爱护与支持,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协调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维持社会与家庭的稳定。在家庭生活中,既反对溺爱子女,讲求养教并举,同时也要注意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所承担义务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和要求。家庭和睦,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关心,老有所养,幼有所育,这是人们所企求的,也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理想状态。我国古代儒家的家庭伦理思想也特别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一方面,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兄长对弟妹的照顾都被看作是人生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子女、弟妹对父母、兄长也要尽其义务;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合理的义务和责任及其双向性,这也是儒家家庭伦理思想的一个好传统。儒家所实行的“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兄弟有爱、夫妇有别、朋友有信”的“五伦”之道,则是儒家伦理思想对人类婚姻家庭的重大贡献。

(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与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难以割舍的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必然结果。作为婚姻主体的夫妻关系必然包含在家庭关系之中,且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所在。正因为如此,婚姻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否,进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前提,以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纽带的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既具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独具的特点与属性。即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一)自然属性

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婚姻家庭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因而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它具体表现为: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是家庭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

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体现了其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制度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立法者在从事婚姻家庭立法时都必须考虑其自然属性。如以达到一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者疾病作为结婚的法定条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血亲关系的依据等,都反映了婚姻家庭所固有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生理规律、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违背自然规律、遗传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贻害无穷。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它具体表现为:

1.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婚姻家庭以人为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人的本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

2.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专属的社会现象。有关婚姻与家庭的合法性,以及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婚姻家庭自阶级社会以来从低级到高级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的自然规律是无法解答的。人类的自然属性在近几千年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但婚姻家庭的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不断演进,这只能从婚姻家庭的社会性中寻找答案,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结合的行为采取社会形式的结果,而非人类性的本能的要求。

3.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和演变是社会各种条件和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方向。

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控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凡的根本动因。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必须适度反映两性、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遵循其固有的自然规律,这是该制度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又必须对婚姻家庭固有的自然本能和个体利益倾向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约束,使自然属性向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方向运行,以保证婚姻家庭所代表的社会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社会属性因此而成为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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