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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文书的特点与特征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就无法介入到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当中去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也无权制作律师实务文书。非诉讼文书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内容或有关法律行为的文书。此外,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也有多种,涉及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

律师实务文书的特点与特征

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文书与代表国家进行执法活动的公检法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文书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其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书的特点。表现在:

(一)书写的受托性

律师实务文书大部分都是律师代替委托人书写的法律文书,律师在制作这部分文书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文书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委托人而非律师本人。律师只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书格式,代替委托人拟定法律文书。因此,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表现形式。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就无法介入到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当中去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也无权制作律师实务文书。因此,受托性是律师承办业务、制作律师实务文书的前提和基础。

(二)内容的广泛性(www.zuozong.com)

律师实务文书的范围十分广泛,就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来讲,就有两大类。一类是代写各种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事实,用一定的格式和文字形式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各种诉状和诉讼中的申请书、委托书。诉状主要包括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申请书有各类案件在撤诉、财产保全、复议、强制执行等问题上提出申请,以及民事诉讼中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提出申请时制作的申请书。一类是代写非诉讼文书。非诉讼文书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内容或有关法律行为的文书。其范围非常广泛,如在经济、商务、金融、证券、企业管理、房地产交易、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婚姻、家庭、财产、税务代缴、消费投诉等活动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在仲裁活动、公证活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有关法律文书。此外,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也有多种,涉及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

(三)具有法律意义

具有法律意义是律师实务文书与公检法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共有的特征,也是律师实务文书与一般行政公务文书相区别的最大特点。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公文,虽然某些文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都没有法律意义。而律师实务文书则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律师代书的合同、协议书遗嘱等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须按照这些文书的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这些文书也是法院、仲裁机构等机关处理案件的依据。律师代书的诉状类文书,[2]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变化和终结。律师制作的辩护词代理词,对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处理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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