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
(2016)……0105刑初442号
被告人赵×华……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共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华在本市××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物资统一收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涉案枪支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赵×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www.zuozong.com)
被告人赵×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
审 判 员 官×军
人民陪审员 李×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
【评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篇判决书不是一篇经典的判决书,它只是万千“千人一面、千案一面”判决书中的一个典型。选取它作为实例,主要目的是提醒学生在写作实践中从传统的、僵化的判决书模式中跳脱出来,远离“司法八股文”。
从格式看,这篇判决书基本做到了事项齐全、格式规范。从判决书的格式规范化角度来讲,它中规中矩。但这也正是目前判决书的通病,说明刑事判决书的改革势在必行。一直以来,我们过分地注重形式、强调格式,扭曲了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也用所谓标准格式束缚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事实证明,符合格式要求的判决书不一定是优秀的判决书,而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的判决书才有蓬勃的生命力。
本判决书集中表现了目前大多刑事判决书的通病,即“重控诉,轻辩护”“重结果,轻说理”。本判决书叙写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但说理公式化,未针对指控、辩护意见详细释法说理,尤其对辩方意见只回应了一句“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过于潦草。这样的判决怎能令人信服?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不说理或说理不好,不仅影响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也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本案事实简单,从司法技术角度讲,说理难度不大。但就是这样一个“小案”,一审之后引起一片哗然,原因是说理不周详、不透彻。刑事判决书中的“理”,不仅仅是法理,还包括事理、学理、情理。大字不识几个的人,摆个射击摊位谋生,获刑三年半,刑与罚对等吗?符合情理吗?这些本该展开的问题在本判决书中缺失了。近些年来,一些小案引发舆情汹汹的情形屡见不鲜(如许霆案、崔英杰案、贾敬龙案等),如何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判决的可接受性,恐怕还是要在说理方面下足功夫。
本判决书也反映出目前刑事判决书证据写作的一些问题。以前,刑事判决书仅罗列证据种类,本判决书即用此模式,好处是眉目清晰,坏处是面目模糊。眉目清晰是指这样的写法让人对本案证据的种类一目了然,面目模糊指这样的证据展示不能满足受众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和还原的需求。后来要求在刑事判决书中展示每个证据的具体内容,这是一种进步,但也带来问题,判决书中证据写作不分重点、毫无顺序、不加分析,证据和事实依旧是两张皮,而且造成判决书的臃肿、冗长、乏味。证据不是判决书的摆设,它是前往事实的道路,如何披荆斩棘地到达被遮蔽的事实秘境,分析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关联可能是一个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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