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市公安局××分局
起诉意见书[6]
×公刑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曹××,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农民。20××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曹××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范××、樊××分别于20××年×月×日和×月×日报案至我局。经我局审查,于同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曹××于20××年×月×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曹××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曹××于20××年×月×日在58同城网上看到受害人樊××发布卖摩托车的消息后,先后于20××年×月×日和×日电话联系受害人要买摩托车。双方约定在×××××××××车棚看摩托车,双方见面谈价后,曹××要求在附近摩托维修点调试摩托车。随后曹××以钱不够为由,需要去朋友处取钱,就骑该摩托车带着受害人樊××到×××××××××十字附近一社区巷口,曹××让樊××进社区找一个叫毛蛋的伙计取钱,樊××就进到社区找毛蛋,出社区巷口时发现曹××将自己的黑色宗申150摩托车骑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黑色宗申牌摩托车价值3500元人民币。
20××年×月×日×时,犯罪嫌疑人曹××又在58同城网看到受害人范××卖摩托车的消息,并通过联系电话约受害人范××在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门口见面买摩托车。双方见面谈价钱后,曹××向范××要求试驾,范××要求曹××抵押东西后方可试驾,于是曹××就将自己在20××年×月×日盗窃樊××的黑色宗申牌摩托车留下,而后驾驶受害人范××的白色南爵牌公路赛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白色南爵牌公路赛摩托车价值5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分局
××××年×月×日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曹××现羁押在××区看守所。
【评析】
该起诉意见书首先列明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事项和违法犯罪经历;然后叙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在叙述犯罪事实时,采取时序法叙述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情节,事实部分写得条理清楚,简洁明了。在写证据时,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影响刑罚情节展开,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对证据写得全面、具体、充分。理由部分针对前面叙述的犯罪事实,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了法律上的评价,并准确引用《刑法》的规定确定了涉嫌的罪名。最后准确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篇文字通畅,格式规范符合制作要求。
1.通缉令的正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试论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制作条件。
3.试分析制作起诉意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试评述下列起诉意见书的格式与内容及写作技巧。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号
犯罪嫌疑人夏××,男,19××年11月3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130981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被捕前住××省××市××街××号。20××年7月9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年4月14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220524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被捕前住××省××县××乡××村。20××年7月11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戴××,男,198×年2月26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220524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被捕前住××省××县××乡××村。20××年7月11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夏××、李×、戴××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由×××、×××、×××、×××于20××年×月×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夏××、李×、戴××,已于20××年×月×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夏××、李×、戴××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夏××、李×、戴××涉嫌下列犯罪事实:(www.zuozong.com)
一、犯罪嫌疑人夏××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的犯罪事实
20××年12月28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携带水果刀、尼龙绳、擀面杖、麻袋等作案工具,窜至××区××里2号楼2门4楼,以查水表为名骗开401室房门入室,见只有女青年张×一人租住于此,即对张×进行殴打、捆绑,并多次强奸。后犯罪嫌疑人夏××发现张×认识自己,遂用麻袋套住张×头部,从厨房内拿出一把榔头,猛击张×头部,将张×砸昏后拖至卫生间,又从厨房取出菜刀猛砍张×颈部数刀。张×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犯罪嫌疑人夏××将张×房间的7000元人民币及格兰仕27L微波炉一台,三星A288型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抢走,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2 080元。2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夏××再次窜至××区××里2号楼2门4楼401室将张×尸体肢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①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和房东王×、被害人之妹张××的证言,证实在××区××里2号楼2门4楼401室厕所内,张×被人杀害,四肢被肢解。②鉴定意见认定:张×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生前与犯罪嫌疑人夏××有过性行为。③证人王×、马××、宋××、朱××、张××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夏××的供述证实:被害人张×租住于××区××里2号楼2门4楼401室,在××歌厅当“三陪”小姐时,与犯罪嫌疑人夏××有过接触。20××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夏××系以强奸、抢劫为目的,骗入401室对张×进行强奸、抢劫后,发现被害人认出自己时,才起意杀人的。肢解尸体是为了伪造现场,逃避制裁。低价变卖微波炉,也证实了夏××在强奸、杀人后,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夏××、李×、戴××抢劫、强奸的犯罪事实
20××年5月2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夏××与李×经预谋后,持刀窜至××区××里5号楼1门4楼,夏××钻窗进入402室,李×在楼道内伺机作案。2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张××返回住处时,被两名犯罪嫌疑人用刀劫持至402室,以威胁、恐吓、殴打手段逼张××交出存折,而后分别多次将张××强奸。上午10时,犯罪嫌疑人李×持被害人张××的存折到银行将存折上的1000元取出。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夏××用携带来的照相机给张××拍摄裸体照片,并威胁其如果报案就将照片公之于众,之后抢走张××现金800元、白金钻戒一枚、浪琴牌手表一块、白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和白金项链各一条、三星A288手机一部,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2 100元。待李×从银行返回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携赃款赃物逃跑。
20××年6月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李×、戴××持刀窜至××区××街××里11门3楼,以查水表为名骗开303室单元门进入室内,见只有女青年崔×一人,便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崔×顺从。之后,犯罪嫌疑人夏××、李×、戴××分别多次将崔×强奸。将崔×挟持至6日上午10时,犯罪嫌疑人李×持刀威逼崔×交出存折和身份证件,到银行将2800元存款取出。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夏××用携带来的照相机给崔×拍摄裸体照片,并威胁其如果报案就将照片公之于众。待李×从银行返回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又当场抢走崔×现金900元、镶宝石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女士手表一块、18K白金耳钉一枚、摩托罗拉V988手机一部,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770元。后三人逃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张××、林×、崔×的报案笔录、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②现场遗留物的鉴定意见;③银行存款被取走的单据;④犯罪嫌疑人夏××、李×、戴××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夏××在被拘留后的审讯过程中主动交待:20××年7月5日晚23时许,在××区××路××里,持刀抢劫被害人林×书包一个,内有松下GD90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50元,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980元。
三、犯罪嫌疑人夏××、李×盗窃的犯罪事实
20××年5月21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李×经预谋后窜至××区临园里5号楼1门5楼,钻窗进入501室,窃得胡××人民币1200元、戒指一枚、耳环一副、耳钉一对、摩托罗拉V988手机一部、VCD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报案记录;②被盗事主陈述;③现场遗留物的指纹鉴定;④被盗物品的估价证明;⑤犯罪嫌疑人夏××、李×的供述。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还从犯罪嫌疑人夏××、李×住处扣押了匕首、手表、背包、照相机等物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抢劫、盗窃他人钱财,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二百六十三、二百三十六、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李×使用暴力,窃取他人钱财,盗窃他人财物,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三十六、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戴××积极参与抢劫、强奸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夏××在侦查机关审讯期间,主动交待抢劫犯罪事实,有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局长印)
(××市公安局印)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共6册;
2.犯罪嫌疑人夏××、李×、戴××现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注释】
[1]资料来源:“【普法宣传】2020年十大刑事案件”,载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670034,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24日。
[2]资料来源:宋健主编:《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3~64页。略有改动。
[3]资料来源:宋健主编:《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79页。略有改动。
[4]资料来源:某公安机关办案实例。
[5]资料来源:某公安机关办案实例。
[6]资料来源:某公安机关办案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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