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在历史、制度中皆具有相当的根基及比较优势。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法学教授一般也是获得最高社会声誉,而得到最少不利评价的人士,然而,这并不是说法学教授的存在理据具有不可挑战性,相反,在其光辉的表象背后,其也具有一定的缺失之处,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法学教授沦为追名逐利之先锋。一般而言,法学教授具有知识分子的外谦内傲之性格。或者说,法学教授虽然表面上以谦逊、妥协、中性及理性的形象示人,然而,其内心却因自己是一种国家治理学问的传授者以及与官僚体制的接触便利而自命不凡。同时,特别在法学院内官僚科层制的影响,使得法学教授也具有了官僚体制的工作态度。如果法学教授这种内外分裂之职业性格能够得以协调,或者说其能在职责伦理、社会伦理乃至政治伦理中得到平衡发展,那么,法学教授也就具有了真正法律智者或者法律先知的德行。然而,如果法学教授不能通过道德自省来自我完善,那么,其就有走向事物另外一面的可能性,其可能会利用各种方式来释放隐藏在内心中的欲望。譬如,法学教授会通过公开媒体来实现追逐私利的目的,这也是“教授约架”此类的新闻消息屡见不鲜的原因。“知识分子走进媒体,甚至依赖媒体获得自己的文化资本,就意味着以大众媒体的尺度和标准来侵蚀学术和艺术的自律准则,意味着知识自身规则的退让,并向媒体法则投降,把学术和流行时尚混为一谈。正如德布雷所担心的,知识分子通过媒体来增加名声和影响力,就是蜕变为‘追逐名声的动物’。”[6]更有甚者,有的法学教授还采取更为极端之做法,不仅使得法律界蒙羞,也导致其本人讽刺性地被自己最为擅长的法律予以制裁。2011年在江西发生的“法学教授杀人案”[7]就是如此。此外,即使法学教授因为特殊原因进入到政治体制以内,其不是遇到角色定位的尴尬,就是放弃了自己原先所力主的法律精神。法学教授具有国家、社会之间两头鸟之形象。或者说,法学教授属于官方和民间的两栖人物,然而,在进入政治体制中后,法学教授自我定位却面临困境,或者失去了作为特殊知识分子的锋刃。他们“不是怀着沮丧的无力感面对边缘地位,就是选择加入体制、集团或者政府的行列,成为为数不多的圈内人,这些圈内人不负责任、自行其是地作重要的决定”。[8]
其二,法学教授是学术职业腐败的重要始作俑者。特别在我国学术界,不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职业腐败都成为一种顽疾,其寄生在学术领域的肌体之内,并随着教育研究者职业利益的促动而不断蔓延。虽然在2006年,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109位教授(主要包括法学教授)集体公开发表了“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信”[9]。但是,这只是学术界的部分教授出于知识分子的良知而作的倡议而已,并没有起到太多的作用。在这以前,实际上正如在这封信中所表明的那样:“主管中国教育和学术工作的教育部和主要负责处理学术不端与腐败的大学学术委员会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处理此类事项的规范程序,甚至没有常设机构。”而“责任机构对学术不端与腐败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以及大学在这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袒护一己之狭隘利益的‘本校保护主义’,成了孕育新一轮学术不端与腐败的温床,甚至成为新一轮学术腐败的理据”。这都说明我国学术不端或者腐败问题在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一种非常严重状态。(www.zuozong.com)
其三,法学教授丧失了批判精神,而批判精神却是其职业伦理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学教授而言,其从事法学教育或者研究事业本身就是一种浸透了使命感的活动。然而,我国法学教授却因为职业利益的控制而产生“使命感无力”之情状。在很大程度上,法学教授的教职成为其职业转换或者获取功名的工具。法学教授从隐居于书斋的隐士,成为政治权力的热衷者,或者沦为虚名的奴仆、附庸。“美国学界讽刺小说的一个批评家对这种形势作了总结:过去如果你想让人们嘲笑教授,你得把他们描写成眼珠突出的知识分子,穿着不合脚的鞋子,而今天心不在焉的教授的形象已经被一群圆滑的、举止文雅的人所代替。新一代带有喜剧色彩的教授,渴望得到一大笔钱,开着赛车,贪求授予各种职位,并为得到爱、奢侈和名誉而奔赴一个又一个的会议。”[10]对于现在的法学教授而言,由于借助法律职业便利,以及以其所传授的法律——一种与政治权力紧密相关的“显学”——为依托,其更有机会与政治权力接触甚至联姻,而这意味着法学教授法律知识性权力性质的转化,“由学术达致政治、从知识而权力”之含义在这里得到很好的演绎。对于法学教授而言,其从事的法学教育职业成为“副业”,成为一种只是为了谋生的工具,他们精神或者行为主要都是学术职业利益导向的。法学教师们的文笔深奥、玄虚、枯燥或者莫衷一是,他们费尽心机所实现的只是职称的晋升或者职业利益的兑换,而不是通过发挥其特殊知识分子的精神以促进社会进步或者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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