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和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一)工伤康复的特点
工伤康复的本质是在工伤保险的范畴内将现代康复学应用于工伤职工这一特定的群体。工伤康复属于康复范畴,但又区别于传统的医学康复,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丰富的内涵。
1.特定的服务对象。工伤康复的服务主体是工伤伤残职工,即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引起残疾或功能障碍,并经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的工伤职工。
2.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伤康复的最终目标是使工伤职工全面回归家庭、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是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围绕工作能力保持与再造,通过职业化的职业康复评估与训练程序,促进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3.多种干预手段。工伤康复除采取医疗康复手段提高工伤职工身体功能外,还利用教育康复、社会康复的手段促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采取职业康复技术和方法,促进工伤职工尽快重返工作岗位,特别是强调全过程的心理干预与支持。
4.较强的计划性。从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工伤康复开始,整个康复过程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在入院标准、治疗时间、所达目标和出院标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规范。
5.政策性和专业性有机结合。工伤康复是康复学的独特分支,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同时,由于工伤康复体现工伤保险职能,依托于工伤保险体系,因此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要较好地实施工伤康复,必须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
6.强调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伤康复除需做好医患沟通外,还要协调工伤职工与其工作单位关系,以促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促进其早日重返工作岗位。此外,工伤康复机构还需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提高康复效率。
7.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工伤康复具有工伤保险的属性和基本原则,即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强制性。社保主管部门有权力要求工伤职工先进行康复,然后进行伤残鉴定和工伤补偿。
8.特定的费用来源。工伤康复的费用和成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康复的基本内容
工伤康复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工伤残疾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以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专业技术性工作,以及工伤康复政策、康复标准的制定以及工伤康复管理等社会工作。
1.工伤残疾预防。主要是改善工伤职工的身心、社会、职业功能,预防残疾的发生、发展和各种严重并发症、并发症,保持现有功能或延缓功能衰退,使工伤职工在某种意义上像正常人一样过着积极的有生产性和创造性的生活。
2.工伤医疗康复。主要是利用各种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其内容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辅助技术,以及手术、药物等促进功能恢复的临床诊疗技术。(www.zuozong.com)
3.工伤职业康复。主要是围绕工作能力的保持与再造这个核心,通过专业化的职业康复评估与训练程序,使工伤残疾职工重新恢复职业劳动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训练以及就业指导等。
4.工伤社会康复。主要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残疾人康复问题,通常采用个案管理的工作模式,提供政策咨询、残疾适应辅导、社区资源协调、家庭康复指导等服务。
(三)工伤康复管理
我国2004年才开始工伤康复各项标准探索工作,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总结各地探索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标准》(试行),指导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工伤康复标准发展进入了崭新阶段。
1.工伤康复业务管理的职责分工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助、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对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用款支出计划制定、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对协议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康复对象和工伤康复期。在部分地区,对康复对象和工伤的确认职责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4)工伤康复服务网络:工伤康复服务网络由各级工伤康复机构组成,是开展工伤康复各类服务的主要场所。目的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区域—地区(社区)”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增强工伤康复服务提供能力,规范开展工伤康复各门类服务。
2.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
(1)建立机构准入制度: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基本条件,即符合一定的准入标准。
(2)服务协议的约定: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工伤医疗与工伤康复衔接内容,保障本地区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工伤康复。
(3)协议机构的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工伤康复组织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单位工伤职工的情况,及时组织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工作;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康复对象的康复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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