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征收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三是对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产生的欠费,实行强制征收。
(一)征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收机构为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缴费时限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
(三)征缴方式
1.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严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缴费单位征收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月告知。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2.征收方式
实际工作中,征收机构不同,征收方式也不相同。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①参保单位与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的申报开出托收凭证,委托银行托收。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www.zuozong.com)
②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2)税务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数,缴费单位和个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的申报核定表等资料,到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通过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缴费通知单等,将基金缴入当地国家金库或直接进入财政专户。
(3)催缴及强制收缴
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实行催缴和强制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财产,以拍卖所抵缴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欠费清缴
各级征收机构应负责清理回收欠费工作。按照规定,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监控;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生产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逐月制定补缴计划。同时,要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有资金能力但未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拒不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缴费申报、核定与征缴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在实际工作中,按《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管理规定》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其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通过不断出台和革新申报缴费方式,努力为参保单位提供多形式、多渠道、便利快捷的社会保险服务。例如:一些地区开展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和缴费业务。参保单位和个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和缴费业务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即可拥有操作权限。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网上办理新员工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从参保单位银行账户中划拨参保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种操作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缓解了窗口服务压力,促进了征缴工作逐步向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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