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史料的不足以及记载的各异,法史学界在阐述春秋时期司法和诉讼问题时,多有以战国、秦汉以后史料的记载作为补充,这并无不可,但需要保持一定的审慎态度。未经考辨之前,就径直将后世的史料用来说明春秋时期的事实,则似有偏差。所谓李离、石奢为“理”就是典型的例子。《史记·循吏列传》记载了这样的两个事例: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命,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141]
学界多以上述例子,作为论证“理”为春秋时期司法官。[142]其实,此皆为未加考辨之论。从史料的来源看,《史记》的记载直接源于《吕氏春秋》、《韩诗外传》,《史记》的说法又为刘向的《新序·节士篇》所沿袭。关于石奢的故事,据《韩诗外传》载:
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为理。于是道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其父也。还返于廷曰:“杀人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斧锧,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义也。”遂不去鈇锧,刎颈而死于廷。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谓也。[143]
而《吕氏春秋·高义》则曰:
荆昭王之时,有士焉,曰石渚。其为人也,公直无私,王使为政廷。有杀人者,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而返,立于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废国法,不可。失法伏罪,人臣之义也。”于是乎伏斧锧,请死于王。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哉?子复事矣。”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可谓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谓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废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锧,殁头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为人也,可谓忠且孝矣。[144]
上述文献的记载内容基本上一致,文字上则略有小异。相同之处可存而不论,之所以将其罗列出来,就是要比较其表达方式之异。第一,关于人名,《史记》与《韩诗外传》同,皆为“石奢”,但《吕氏春秋》则作“石渚”;第二,关于石奢(石渚)的职务,《史记》记载为“楚昭王相”,《韩诗外传》记载为“理”,而《吕氏春秋》则为“士”、“政廷”。
关于李离之事,《韩诗外传》的记载是:
晋文公使李离为理,过听杀人,自拘于廷,请死于君。君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罪,非子之罪也。”李离对曰:“臣居官为长,不与下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吏分利。今过听杀人而下吏蒙其死,非所闻也。”不受命。君曰:“子必自以为有罪,则寡人亦有罪矣。”李离曰:“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君以臣能听狱决疑,故使臣为理。今过听杀人,臣之罪当死。”君曰:“弃位委官,伏法亡国,非所望也。趣出!无忧寡人之心。”李离对曰:“政乱国危,君之忧也。军败卒乱,将之忧也。夫无能以侍君,闇行以临官,是无功以养禄也。臣不能以虚自诬。”遂伏剑而死。君子闻之曰:“忠矣乎!《诗》曰:‘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李先生之谓也。”[145]
《史记》与《韩诗外传》绝大多数记载相同,如皆书李离为晋文公之“理”,但后者较前者所载为详,盖《史记》为节文。
通过对比,本书认为:《史记·循吏列传》记载的楚昭王“相”石奢、晋文公之“理”李离之事,是司马迁取战国晚期、汉初所载并编辑而成,从文字和内容上体现的都是汉代的叙事风格,不能用来作为说明春秋时期司法官为“理”的证据。主要理由如下:其一,从记载春秋时期比较可信的文献来看,《左传》、《国语》都没有提到石奢和李离,如果其职位如此之高(相当于战国秦汉的相国),史官似无可能缺载。其二,从其人所任职看,不符合春秋时期职官制度的实际情况。春秋时的“相”非战国秦汉时之相国的含义,而是在诸侯朝聘会盟时为国君相礼之人,且春秋时期晋行六卿制,以中军将为执政、楚则以令尹为执政,只有齐国有左右相。其三,从《循吏列传》的史料来源看,《吕氏春秋》为杂家,且明确说石奢为楚昭王之“士”,而不是“理”,到《韩诗外传》改为“理”,应该反映的是韩婴时代对于司法官的说法。《史记·循吏列传》关于石奢、李离的事迹,基本上抄袭《韩诗外传》、《吕氏春秋·高义篇》的记载。其四,从法律术语来看,也非春秋时期所当有,而是战国秦汉时期的用法。如“李离案”中出现了“失刑则刑”的说法,此为秦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此“失刑”的规定,《法律答问》凡3见(简33、35、115),为秦代常见法律用语。[146]汉承秦制,汉代当沿用之。[147]
但是,以上文献所载,其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其叙述实为一脉相承,且应有所本,惜文献缺略,具体来源难以详考。本书认为,未经详细考证就径直将石奢、李离作为春秋时期司法官是有失偏颇的。盖此类记载,颇似《孟子》所载桃应所说的“皋陶为士,舜父瞽叟杀人”之事,[148]非为历史之真实,而是战国诸子欲论证其观点之假设之辞,此为战国时代之通常做法,其所举其人其事,往往于史无证。从《史记·循吏列传》所述诸人来看,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等,其时代至晚为战国初期之人,但其事迹亦与《左传》、《国语》所述有异;而《史记·酷吏列传》所述则皆为当朝之人,故学者多以司马迁以前代“奉法循理”之循吏反衬汉代酷吏之残暴,其意彰明矣。此也可推测李离、石奢为理之事或也为“层累造成之历史”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汉代司法官沿革变迁云:
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应劭曰:“听狱必质诸朝廷,与共众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149]可知汉承秦制,中央司法官名称以廷尉居多,但也有几次更名,其中在汉景帝中元六年至汉武帝建元四年这段时期称为大理。而《韩诗外传》的写作年代正好就在这时候,所以书中所述李离为理,非春秋时期的实际,而是汉代景帝时代的反映。另,《新序》的作者刘向生活的时代为汉哀帝年间,恰好哀帝元寿二年司法官改为大理,故其书无廷尉、士而有大理之名,乃其时代现实之反映。汉人写作时,有以当时语言文字解释古代典籍之习惯,司马迁的《史记》即为其显例。这从《尚书》、《左传》与《史记》文字的对比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所以,汉代人用大理、理的概念来描绘春秋时期的司法官,是汉代司法词汇的反映,而不是春秋时期历史的事实。
综上,《左传》中,“理”为司法官之例仅见于《昭公十四年》“叔鱼摄理”,而《国语》、《晏子春秋》、《孟子》、《吕氏春秋》等多载“理”为司法官之称,说明战国时期“理”成为司法官的名称已经大量出现,到汉代普遍流行。故而,理作为司法官的称谓,大概萌芽于春秋时期,定型于战国,到汉代成为与士、廷尉一样的流行名称。
【注释】
[1]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页,第1卷“夏商周法制史”。
[2]见范忠信序言部分,书评可参见咸鸿昌:“革故鼎新 精益求精——评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王沛:“新视野下的传统中华法制文明——读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载《中西法律传统》2009年专刊。
[3]徐祥民:“春秋时期的司寇是法官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4](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历代刑官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64~1966页。
[5]董康:《春秋刑制考》,载董康著:《董康法学文集》,何勤华、魏琼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董康此文,原为其1933年11月至1934年2月赴日讲学期间的讲演稿,笔者曾撰“求新知于故籍之中——董康《春秋刑制考》读后”(未刊稿)对其成文的过程进行过考证。
[6]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49页。
[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影印版,第35页及第52~54页。
[8]中国法制史教科书数量众多,有学者统计,从1906年浅井虎夫的《中国历代法制史》问世算起,到本世纪初的百年之中,总数估计超过百种,参见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故而,本文不可能也不必一一罗列(如果作为法制史学术史的研究材料,则不失为很有兴味之事),仅择要者,就有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页;张晋藩总主编、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页;范忠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另外,中国台湾学者戴炎辉的《中国法制史》在体例和内容上皆极具创新之处,对后世影响也很大,其中专门设有“诉讼法史”一编,第二章为司法机构,但对西周春秋时期的司法机构不置一词,而是从秦汉时期开始论述,这也许与作者所持法律实证主义观念有关,故不认为法典之前的历史具有法律的涵义,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在“法源”部分就是从《法经》开始论述的。参见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出版社1966年版,尤其是第1页及第140页以后。
[9]在其合著的《夏商西周法制史》一书中,第二编为“西周法律制度”,其中第八章即为“司法机构”,分中央和地方进行论述,但皆为司寇系统。参见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0]王贻梁:“周官‘司寇’考辨”,载《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4期。
[11]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页。
[12]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9页。
[1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
[14]李力:“《九刑》、‘司寇’考辨”,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15]徐祥民:“春秋时期的司寇是法官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6]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53页。
[17](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页。
[18]《春秋左传正义》,(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收入《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135页。
[19]郭沫若:“周官质疑”,载氏著《金文丛考》,学林出版社1980年版。
[20]王贻梁:“周官‘司寇’考辨”,载《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4期。
[21]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22]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75页。
[23]《左传·定公四年》。杜注以为“五叔”指管、蔡、成、霍、毛,竹添光鸿驳之,以为有曹叔而无毛叔,从《传》文内容看,甚是。参见[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中国台湾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页,“定公四年”。
[24]铭文为:“司寇良父作卫姬壶。子子孙孙永宝用。”
[25]杨宽认为,“司”从字形上看,释读为“司寇”不准确,应当为一种军职。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26]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63~1684页。
[27]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载《文史》第6辑。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63页。
[28]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80页。
[29]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80~1682页。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特别是其第三编第一章“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部分。
[30](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国官制表》,吴树平、李解民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
[31]在《左传》中提到司寇的似尚有郯国,如昭公十七年,郯子访鲁,在回答鲁国大夫昭子关于其国何以以鸟为官名时,说到:“祝鸠氏,司徒也;雎鸠氏,司马也;鴡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但从具体语境来判断,郯子是将司寇用来比附其国的官制,故不能得出郯国有司寇一职,反而从侧面证明鲁国设有司寇一职,且为周边国家所知。
[32]《周礼注疏》,(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收入《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29页。
[33](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1页。
[34]《周礼》,钱玄等译注,岳麓书院2001年版,第323页。
[35]战国说以顾颉刚、钱穆、郭沫若、杨向奎为代表,参见钱穆:“《周官》著作时代考”,载《燕京学报》第11期,1933年6月;郭沫若:“《周官》质疑”,载氏著《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改编本;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载《文史》第6辑。此外,有学者认为《周礼》虽可能成书于后世,但其中的制度多有与西周金文相同或类似者,参见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汉初说以彭林、郝铁川为代表,参见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郝铁川:《经国治民之典——〈周礼〉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春秋说以刘起釪、金景芳、沈长云为代表,参见刘起釪:“《洪范》成书时代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及“《周礼》真伪之争及其书写成的真实依据”,载氏著《古史续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9~653页;金景芳:《经学浅谈·周礼》,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6页;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刘歆、王莽伪造说以徐复观为代表,参见徐复观:“周官成立之时代及其思想性格”,载氏著:《徐复观论经学史二种》,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36](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1页。
[37]董康:“春秋刑制考”,载董康著:《董康法学文集》,何勤华、魏琼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301页。
[38]徐祥民:“春秋时期的司寇是法官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3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908页。
[40][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71页,“成公十八年”。
[41][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昭公三十一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12页。
[42]参见《文公七年》、《文公十六年》、《成公十五年》、《昭公二十二年》、《哀公二十六年》。宋“六卿”的详细分析,见(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宋执政表》,吴树平、李解民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
[43]《襄公二十九年》载吴公子季札到鲁观乐,叹为观止。《昭公二年》载韩宣子说:“周礼尽在鲁矣!”
[44]《文公六年》:“夏,季孙行父如陈。”杨注:“《谷梁》本年《疏》引《世本》云:‘季友生仲无佚,佚生行父。’韦昭《国语》注亦云:‘季文子,季友之孙,齐仲无佚之子。’……《世族谱》亦云:‘文子行父者,桓公子成季之孙也。’”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42~543页。
[45]《文公六年》载:“臧文仲以陈、卫之睦也,欲求好于陈。夏,季文子聘于陈,且娶焉。”
[46][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版,第59页,“宣公十八年”。
[4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78页。
[48][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38页,“襄公二十一年”。
[4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56页。
[50]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1~86页、第311页;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邹水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3页。
[51][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10页,“定公元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27页。
[52](汉)司马迁:《史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15~1917页。
[53]钱穆:“孔子行摄相事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辨”,载氏著:《先秦诸子系年》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5页。
[54](清)崔述:《洙泗考信录》卷二,载氏著:《崔东壁遗书》,顾颉刚编订,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279页。
[55](汉)韩婴:《韩诗外传集释》,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5页。
[56]详细的论证参见[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10~12页,“定公元年”。
[57]钱穆:“孔子传”,收入《钱宾四先生全集》第4卷,中国台湾联经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58](清)王先谦:《荀子集解》,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8页。
[59](汉)司马迁:《史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44页。
[60](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列国官制表·叙》,吴树平、李解民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31~1032页。
[61]这也是清代古文经学家的共同之处,其原因不难理解。但在康有为发表《新学伪经考》之前,虽然也有经学家(何休、刘逢禄为其有力者)怀疑《周礼》非周公之作,但古文学家多坚持《周礼》为成周一代制度,即使是清末著名学者孙诒让,精于考据之学,学者称之为乾嘉学派殿军,为《周礼》注释之集大成者,他在其序言中就强调《周礼》为周公手作,参见(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页。
[62]有学者将《周礼》与《左传》中的官制进行比较,得出《周礼》很有可能成书于春秋时期的结论,参见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应该说,这样的比较是有意义的,虽然不能说《周礼》中所有官制都是取材于春秋时期,但至少就司寇来说,其与春秋时期司寇的关系最密切。
[63]就是主张《周礼》成书春秋说的学者也存在这个问题,参见刘起釪:“《洪范》成书时代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及“《周礼》真伪之争及其书写成的真实依据”,载氏著:《古史续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9~653页;金景芳:《经学浅谈·周礼》,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6页。
[64]张全民:《〈周礼〉所见法制研究(刑法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65](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09页。
[66]《诗·郑风·羔裘》云:“彼其之子,邦之司直。”毛传:“司,主也。”参见(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陈金生点校,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65页。
[67]杨宽、吴浩坤主编:《战国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546、553页。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156页。(www.zuozong.com)
[68]《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汉书·刑法志》载:“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69]李力:“《九刑》、‘司寇’考辨”,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5页。
[7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76页。
[71]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24页。
[7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注(39);陈伟:《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73]传统的观点即认为司败即司寇,但很少解释其原因。笔者见到较早对此进行解释的是一篇名为“‘司败’解”的短文,仅500字篇幅。其中云:“司败之败以双声借为法。司败犹言司法。”其立意颇有启迪之处。但作者所引的证据仅为《汉书》的两段话,其一为《汉书·艺文志》:“汉兴,改秦之败,广开献书之路。”其二为《汉书·礼乐志》:“至文帝时,贾谊以为汉承秦之败俗。”《汉书》作者班固距春秋已较远,且仅从字面进行训诂,证据尚不足。参见厐光华:“司败解”,载《古汉语研究》2001年第3期。
[74]胡霞、刘志军:“‘司败’释义并推因”,载《语文学刊》2011年第3期。
[75]参见张伯元:“释‘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30.访问日期:2012年2月3日及“‘阩门(又)有败’之我见”,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37.访问日期:2012年2月15日。上述两文后收入氏著:《出土法律文献丛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76]于省吾先生在考证《诗经·正月》“彼求我则如不我得”句中的“则”字时,曾指出:“则、败古通。”佐证有四:①“余钲‘勿丧勿
’与《说文》
籀文败同。”②“《庄子·庚桑楚》‘天钧败之’,释文:‘败,元嘉本作则。’”③“《说文》:‘
,败也。’
从则声。”④“魏三体石经《春秋》古文败字屡见,并作
,
即则字。”于省吾:《双剑
群经新证》,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又见氏著:《泽螺居诗经新证》,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3页。
[77]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67页。
[78](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
[79]刘师培:“左盦外集·论小学与社会学之关系”,载《刘申叔遗书》,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1429页。
[80]徐祥民:“春秋时期的司寇是法官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81]余英时认为,“知识人”的称呼相对于“知识分子”来说更为适切。参见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新版序”。
[82]徐永康:“士人精神于社会治理方式的演进”,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83]《诗·郑风·褰裳》:“子不我思,岂无他士。”《邺风·匏有苦叶》:“士如归妻,待冰未泮。”《卫风·氓》:“于嗟女兮,无与士耽。”《易·归妹》:“士刲羊无血。”《大过》:“老妇得其士夫。”
[84]《左传·文公十二年》:“两君之士,皆未慭也。”《宣公十二年》:“三军之士,皆如挟纩。”《国语·吴语》:“令秣马食士。”
[85]《诗·周颂·清庙》:“济济多士,秉文之德。”孔颖达疏:“士,朝廷之臣也。”《左传·襄公十年》:“有灾,其执政之三士乎?”“三士”即指郑国执政子驷、子国、子耳。
[86]《尚书·尧典》:“汝作士,五刑有服。”《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马融注:“士,狱官之长。《左传·僖公十二年》:“士荣为大士。”杜预注:“士,治狱之官。”《孟子·尽心上》:“皋陶为士。”《告子下》:“管夷吾举于士。”赵歧注:“士,狱官也。”《周礼·地官·大司徒》:“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87]《尚书·多士》:“尔殷遗多士。”《尚书·多方》:“殷多士。”《诗·大雅·文王》“殷士肤敏,裸将于京。”
[88]《论语·泰伯》:“士不可以不弘毅。”《论语·里仁》:“士志于道。”
[89]吕文郁:“春秋时期的士”,载《史学集刊》1984年第8期。
[90]徐中舒:“士王皇三字之探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四分册,1934年版,第44~46页;刘节:《辨儒墨》,收入《古史考存》,香港太平书局1963年版,第220~221页;周法高主编:《金文诂林》第1册“士”字条,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300~310页。转引自余英时:《士与中国传统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注[7]。
[91]《说文解字注》,(汉)许慎,(清)段玉裁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版,第20页。
[92]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士》,中国科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72页。杨尚奎从之,见杨尚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8页。
[93]陈梦家:“西周人中的殷人身份”,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
[94]《尚书·多士》:“尔殷遗多士。”《尚书·多方》:“殷多士。”《诗·周颂·清庙》:“济济多士,秉文之德。”
[95]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96]顾颉刚:“古代兵刑无别”、“武士与文士之蜕化”,载氏著:《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年版。
[97](元)脱脱等:《辽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5页。
[98]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93页;类似的观点见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增订本)》(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355页。
[99]钱钟书:《管锥篇》(一),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5页。
[100]梁治平:“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载《读书》1987年3月号,后收入氏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2页。
[10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27页。
[102][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5页,“宣公十二年”。
[10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23页。
[10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68页。
[105]如《文公六年》:“春,晋搜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搜于董,易中军。……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阳处父身为太傅,权力且能改变中军帅(执政),赵盾制定法令后,且要交太傅和太师方能颁行。
[10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6页。
[107]同样的例子可见《昭公二年》:“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
[10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451页。
[109][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34页,“僖公二十八年”。
[11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72页。
[111][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70页,“成公十八年”。
[1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907页。
[113](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1~2712页。
[114]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上海书店1999年版,第76页。[日]白静川:《西周史略》,袁林译三秦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50页。
[115]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8页。
[116][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凤凰出版社1978年版,第73页,“成公十八年”。
[117]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50~551页。
[118](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96~2798页。
[119](清)刘宝楠:《论语正义》,高流水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15页。
[120]杨伯峻注:“展禽名获,字禽,或云食邑于柳下,或云居于柳下;据《列女传》,其妻私谥以惠,故亦称柳下惠;《庄子·盗跖篇》及《战国策》称曰柳下季,季则其排行,五十以伯仲者也。”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39页。
[121]如《劝学录》、《论语稽》等以为展禽分别受到鲁僖公、臧文仲、弗忌何父三次罢黜,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55页。
[122]如《左传·僖公二十六年》云:“东门襄仲、臧文仲如楚乞师。”臧文仲仅次于公子遂。《文公六年》:“臧文仲以陈、卫之睦也,欲求好于陈。夏,季文子聘于陈,且娶焉。”季文子虽为季友之孙,但当时年纪尚轻,故其位秩反而在已为政治元老的臧文仲之下。
[123](清)刘宝楠:《论语正义》,高流水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47~748页。
[124]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25]参见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126]如《孟子·梁惠王》:“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孟子·公孙丑》:“子之辞灵丘而请士师。”《孟子·公孙丑》:“为士师,则可以杀之。”此外,《管子·立政》、《管子五行》、《晏子春秋》皆有“士师”的记载。
[127]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2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22页。
[129]关于“理”字的演变过程,详参金观涛、刘青峰:“‘天理’、‘公理’和‘真理’——中国文化合理性论证以及正当性标准的思想史研究”,载氏著:《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0页。
[13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67页。
[131]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3页。
[132]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25页。
[13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27页。
[134](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2页。
[135]《礼记正义》(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收入《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5页。
[136](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新校释》,陈奇猷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137]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138]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39]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3页。
[140]如齐景公任用子牛、子几主管刑狱,《晏子春秋》记为“泰士”,而《韩诗外传》却记为“大理”。《吕氏春秋·任数》记载管仲曰:“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若弦章,请置以为大理。”《管子·小匡》记载“鲍叔牙为大谏,王子城父为将,弦子旗为理,宁戚为田,隰朋为行”。《管子·大匡》也有“国子为李,隰朋为东国”的记载。参见罗新慧:“士与理——先秦时期刑狱之官的起源与发展”,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41](汉)司马迁:《史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02~3103页。
[142]如《中国法制通史》的“春秋司法制度”部分,作者就以李离当作自诉和法官责任的例子。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474页。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56页。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143](汉)韩婴:《韩诗外传校释》,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8~49页。
[144](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新校释》,陈奇猷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6页。
[145](汉)韩婴:《韩诗外传校释》,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4~56页。
[14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47]彭浩等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148]《孟子·尽心上》。
[149](汉)班固:《汉书》,(唐)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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