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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师与司寇:司法职官体系中的重要角色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周礼》的作者描绘的司法职官体系中,“士”是作为司寇的属官出现的。[113]可知历代经师皆认为各类“士”为司寇之属官。以下结合相关文献,以士师与司寇的关系为例,对此问题略作论述。可见,士师的职能主要有:第一,纠察百官,掌握禁令;第二,辅助司寇进行司法活动。此外,在叙述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的职能时,皆有“狱讼成,士师受中”的程序。因此,士师一职在春秋时期具有司法审判职能,且为司寇之属官,应该不为无据。

士师与司寇:司法职官体系中的重要角色

“士”作为司法官,其与同为司法官的“司寇”的关系怎样?是否如《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的那样,士为司寇之属官?现结合《左传》中史实,就此问题略作考察。

在《周礼》的作者描绘的司法职官体系中,“士”是作为司寇的属官出现的。即,大司寇为最高司法官(正职),小司寇为大司寇之贰(副职),其下有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朝士等各种“士”一类的司法职官。比如,《周礼·秋官·司寇》记载的“刑官之属”为:

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玄注:“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乡士,主六乡之狱。”贾公彦疏:“大司寇卿一人者,刑官之正也。……云小司寇中大夫二人者,刑官之贰也。云士师下大夫四人者,刑官之攷也。……训士为察者,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孙诒让认为:“古通以士为刑官之称。《书·舜典》‘皋陶作士’,即刑官之正,故大司寇亦曰大士。”[113]可知历代经师皆认为各类“士”为司寇之属官。对于上述说法,现代学者多不以为然,视之为《周礼》作者理想之建构,而不是西周司法职官的实际。这在总体上是对的,但正如本书前面所指出的,《周礼·秋官·司寇》中的职官体系设计,非空穴来风,不乏春秋时期官制的事实依据。以下结合相关文献,以士师与司寇的关系为例,对此问题略作论述。至于乡士、遂士、县士、讶士等职官,限于篇幅,兹不具论,留待将来。

在西周中后期的《牧簋》铭文中,出现了“司士”一职,引起了学界的注意。有人认为司士即《周礼》中的士师。[114]但也有人认为司士与士师的职能有别,主要是掌百官禁戒刑罚之事。[115]在《左传》中,也有一处提到了“司士”:

荀宾为右,司士属焉,使训勇力之士时使。(《成公十八年》)

杜注:“司士,车右之官。”《会笺》:“车右,言戎右也。司士盖六卿之右,而助训三军之诸右也,与《周礼》‘司右’相类。”[116]则此处的司士之职与军事训练有关,而看不出有司法职能。查《周礼·夏官·司马》也载有“司士”之官,其职为:“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则主要负责官吏的管理和考核,与司法职能没有什么关系。看来,关于司士与士师的关系问题,根据目前的史料还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

在《周礼》中,明确记载“士师”为司寇之属官,其主要职能为:

掌国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www.zuozong.com)

可见,士师的职能主要有:第一,纠察百官,掌握禁令;第二,辅助司寇进行司法活动。第三,兼理军法。[117]也就是说,按照现代职业分立的标准来看,在《周礼》中,士师除了具有司法方面的职能外,还有行政和军事职能,且其首要职能似为掌国之禁令。此外,在叙述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的职能时,皆有“狱讼成,士师受中”的程序。关于“中”,孙诒让《正义》云:“中即狱讼之成要簿书。先郑意,狱讼之簿书谓之中,即取得刑罚中正之义”。[118]则“中”即文书简册,相当于后世判决书的功能。看来,士师还具有司法管理职能。如果说学界对于西周时期士师是否存在尚有争议的话,则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关于士师的记载就很多了,从中或可推测士师是否如《周礼》所载之职能。笔者认为,《周礼》关于士师职能的记载,反映的应该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实际情况。

文献中记载士师较早的是《论语》,共出现两处。《论语·微子》云:

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

孔(安国)曰:“士师,典狱之官。”刘宝楠《正义》曰:“此官王朝得有下大夫,若侯国,不过以中下士为之,故孟子言‘柳下惠不卑小官也’。”[119]以柳下惠官卑,乃以《周礼》、《孟子》之言解春秋司法官制,刘说似有不确。考《左传》虽无士师之职,然于柳下惠之事迹,尚可略知一二。《僖公二十八年》载:“夏,齐孝公伐我北鄙,……公使展喜犒师,使受命于展禽。”展喜与展禽皆公子展之子后,故称展氏。(《隐公八年》)展禽即柳下惠,[120]当时为臧文仲之属下。《国语·鲁语上》云:“齐孝公来伐,臧文仲欲以辞告病焉,问于展禽。……展禽使乙喜以膏沐犒师。”韦昭注:“乙喜,鲁大夫展喜也。”柳下惠以正直节气著称于时,却“三黜”而不得志。关于“三黜”,有人具体指明是哪三次受黜,[121]但这恐为穿凿,此仅言其多次而已。不过考之《左传》,柳下惠确实受到过臧文仲的排挤。《文公二年》云:“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妾织蒲,三不仁也。作虚器,纵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这是《左传》作者引用孔子评价臧文仲的话,其中将“下展禽”列为臧文仲“三不仁”之一。另外,《论语·卫灵公》也有孔子对臧文仲的评价:“臧文仲其窃位者欤,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查《文公初年》,臧文仲的政治地位很高,与公孙敖、公子遂、叔孙得臣同为鲁执政卿大夫。[122]从上面的材料可以推测:第一,臧文仲为当时鲁国执政者之一,极有可能任司寇(或司空兼司寇)之职。第二,柳下惠为臧文仲下属,臧知其贤不仅不提拔而且予以压制;第三,柳下惠为士师,但多次受到排挤,受到臧文仲排挤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士师一职在春秋时期具有司法审判职能,且为司寇之属官,应该不为无据。另据《论语·子张》记载: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包(咸)曰:“阳肤,曾子弟子。士师,典狱之官。”刘宝楠《正义》曰:“情者,实也,谓民所犯罪之实也。《周官·小宰》:‘以叙听其辞。’《礼记·大学》:‘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哀矜’者,哀其致刑,矜其无知,或有所不得已也。《尚书·吕刑》云:‘哀矜折狱’。与此文同。”[123]则士师确实具有司法审判职能。有人认为,“考虑到孔门弟子常常出仕为大夫家臣,因此这里阳肤所任的士师很可能就是鲁国孟氏家的士师”。[124]恐不确。孟氏即鲁国的孟孙氏,为三桓之一,在春秋时期通常居司空(兼司寇)之职,[125]孟孙氏使阳肤为士师,则可以推测士师极有可能为司寇之属官,但仍属于鲁国司法官而不是孟孙氏私人属官。

到战国时代,关于士师的记载更多,如《孟子》、《管子》、《晏子春秋》等皆有之。[126]有学者认为,战国时期的士师除了具有司法职能外,还有官员选拔、管理的行政职能,而《周礼》关于士师职能多样性的特征表明,“《周礼》写成的年代,职官制度仍然没有系统化、具体化,一职多责或多种职官之职责相互重复、相互渗透的情况仍然可见”。[127]其实,根据上文春秋时期司寇、士(包括士师)、理等具有司法职能的例子来看,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此处拟根据《左传》进一步说明。《庄公二十六年》载:“春,晋士蔿为大司空。夏,士蔿城绛,以深其宫。”本书在前面已经说过,士蒍最初的身份是“士”或“理”,此时因为替晋献公剪除公族,加强君权有功,而被任命为大司空,负责土木工程,加固晋国绛都的城墙。士蒍原任士师之职,因功而升为大司空,可见士师的政治地位要低于大司空。《文公二年》:“六月,穆伯会诸侯及晋司空士縠盟于垂陇。”司空即大司空;士縠,士蒍子。按照杨伯峻引清人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的说法,[128]士縠任大司空盖继父士蒍之职。司空负责土木工程,但并不妨碍其仍然具有司法职能,按《周礼·秋官·大司寇》职官序列,士师为司寇属官。士蒍任大司空,很有可能如鲁国的情况,也是以司空兼任司寇之职。这从士景伯的例子更能看得出来(见前文)。如果我们以现代分权理论来衡量传统司法官的职能,恐怕就会像对司寇的争论一样,得出士师要么为专职司法官、要么为行政兼任司法职能性质这样的二元对立结论,都难以概括出先秦时期司法官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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