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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受限于被继承人亲属范围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在此立法例中,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等,他们都能够直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例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等,均无代位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各国法律一般也予以承认。

代位继承权受限于被继承人亲属范围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我国也是如此。

在此立法例中,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等,他们都能够直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例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等,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也无代位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即被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女婿,无代替其丈夫或者妻子继承其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权利。我国古代社会,法律一般不承认妇女有继承权,但是为嘉奖“节妇”,有所谓守志之妇继承夫份的规定,允许不改嫁的妻子代位其丈夫继承丈夫的父亲(公公)的遗产。但我国现行继承法不采取此种做法。韩国民法曾经承认被代位继承人之妻有代替其夫继承的权利,现在也已经删除。

另外,我国审判实践认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依我国《继承法》第12条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依法享有的代位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各国法律一般也予以承认。如对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曾有不平等规定的法国,也一直承认非婚生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还特别规定,“为行使代位继承,法律对于婚生血缘关系及非婚生血缘关系一视同仁”(《法国民法典》第744条第3款)。(www.zuozong.com)

养子女能否成为代位继承人,各国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养子女无代位继承权。联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民法典,均认为养子女对于养父母之父母(即养祖父母),没有拟制血亲关系,因而没有代位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多数国家持此观点。

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未作出详细规定,但按其立法精神来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应享有代位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第11条又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子女应当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内。因此,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有代位继承权。我国的继承立法,已经确认了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被继承人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养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该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般也有代位继承权。

世界上只有越南、德国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承认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越南民法对此的规定,与我国相似,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相同,也有代位继承权(《越南民法典》第679条)。德国则只承认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许可兄弟姐妹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国家,也都规定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为其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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