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典均采取这种规定。按照《法国民法典》第740条规定,直系卑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并且没有代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现存子女或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遗下的直系卑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均应当准许代位继承。该法典第742条还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也都可以代位继承。《法国民法典》第750条还规定,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亲属,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替他人的地位而继承。
《日本民法典》第887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废除继承权的,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日本民法典》第889条第2款规定,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适用第887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有该款规定的情形时,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保加利亚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卑亲属如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或丧失接受遗产权时,则由其卑亲属代位而为法定继承,并无亲等的限制,凡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或丧失接受遗产权时,仅得由其子女或孙子女代位继承。此种场合,继承应依亲等定之。凡抛弃代位继承尊亲属之遗产或丧失接受代位继承尊亲属遗产权者,对之亦得适用代位继承。保加利亚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大体相同,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仅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且还扩展到旁系血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www.zuozong.com)
我国澳门的民法典也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为被代位继承人(《澳门民法典》第1986条)。
笔者认为,我国将来修订继承法或者制定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借鉴此种立法例,增加规定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有代位继承权。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当兄弟姐妹继承遗产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被排除在继承人范围外,其后代不能代位继承,这样的遗产分配对该兄弟姐妹及其后代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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