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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规定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规定为平等份额。法国民法典曾规定,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或母在该非婚生子女受胎期间,与另一人处于婚姻关系状态,并生有婚生子女时,得与婚生子女共同继承其父或母的财产,但每个非婚生子女仅能受领先者所有子女均为婚生子女时的应继份的半数。我国古代法律均不承认非婚生子女有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直至清末也是如此。

对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规定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规定为平等份额。许多国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所持的观点是,“有罪结合、无罪结果”,如果因为父母的过错而惩罚后代,是不公平的。以前对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份额上有歧视规定的一些国家,近些年也通过修订法律,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提高到与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上。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国家,在继承份额上,对非婚生子女曾有不平等对待,但后来修改了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例如,意大利民法典在1975年修订以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份额上是不平等的。法国民法典曾规定,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或母在该非婚生子女受胎期间,与另一人处于婚姻关系状态,并生有婚生子女时,得与婚生子女共同继承其父或母的财产,但每个非婚生子女仅能受领先者所有子女均为婚生子女时的应继份的半数。每个非婚生子女因此减少了的应继份额全部归属于婚生子女,由他们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而且,非婚生子女,仅于法律承认时,才产生继承权(原《法国民法典》第756、759、760条)。不过,这些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条文,在2001年被修订。现在,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份额上已经平等。联邦德国1969年《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订以前的德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只对于母及其亲属有法定继承权,对于父及其亲属无法定继承权,父亲的承认也不能变更其地位(原《德国民法典》第1718条)。但经过1969年10月19日颁布、1970年7月l日开始生效的民法修正案,赋予非婚生子女以继承代偿请求权。这种继承代偿请求权虽然是债权性的请求权,但在价值上却是和婚生子女的法定应继份相等。因此,就弥补了不给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缺陷(《德国民法典》第1934条)。

但也有少数国家,依然保留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份额不平等的规定。例如,《菲律宾民法典》第895条规定,每个经认领的私生子女的应继份和每个法律拟制的私生子女的应继份,是每个正统的子女或卑亲属的应继分的1/2。未经认领的私生子女和未经法律拟制的私生子女的应继份,是经认领的私生子女的应继份的4/5。[36]泰国民法,也仅将父亲承认的非婚生子女,认同为合法子女。[37]

我国继承法在分配子女的应继份额时,不问性别如何,也不分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法律都赋予他们以同等的继承权。在我国的继承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证实非婚生子女是被继承人所生,就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在继承人一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取得平均继承份额。(www.zuozong.com)

我国现行继承法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份额平等的原则,彻底破除了旧中国歧视非婚生子女的陋习,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时的同等继承份额。我国古代法律均不承认非婚生子女有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直至清末也是如此。清律(户役门卑幼私擅用财产律)规定,“嫡庶子男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只以子数均分”。但是,对于“奸生之子,依子量予半分。若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1930年民法典,才开始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该法第1141条规定的精神,子女不分婚生与非婚生,其应继份额一律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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