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国家的民法规定,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被谋杀而不告发,丧失继承权。《法国民法典》第727条规定,成年的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被谋杀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丧失继承权。《日本民法典》第891条规定,知道被继承人被杀害而不告发者,或不告诉者,丧失继承权。但若是不能辨别是非,或杀人者是自己的配偶或者有直系血亲关系时,不在此限。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民法典对不告发者还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杀人者是其配偶或者有直系血亲关系时,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这和我国古代礼法中的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一脉相承,体现了儒家的伦理和以家族为本位的思想。
我国继承法没有将知道被继承人被谋杀而不告发,列为可剥夺继承权的行为。
综合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上述七种。当然,有些国家还有其他规定。例如,《越南民法典》规定,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名誉、人格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越南民法典》第643条第1款)。又如,《巴西民法典》规定,实施了有伤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或者伴侣的名誉的犯罪之人,不配继承(《巴西民法典》第1814条)。再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如果依照司法程序父母被剥夺了对子女的亲权,在继承开始时也没有恢复亲权,则父母在该子女死后不得依法继承(《俄罗斯民法典》第1117条第2款)。最有特点的是,《泰国民法典》规定,僧人不得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获得遗产,除非从僧人身份还俗(《泰王国民商法典》第1622条)。也就是说,出家,即丧失继承权。但还俗后,继承权可以恢复。(www.zuozong.com)
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修改为,“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被判处刑罚的;②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被判处刑罚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促使或阻止被继承人立遗嘱、修改遗嘱或废止遗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等,严重侵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的;⑤侵害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此条款最后增加规定,“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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