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战争的战胜者掠夺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战利品是惯常的做法。18世纪下半叶的“拿破仑战争”中,拿破仑在一系列的战争中,掠夺大量的艺术珍品作为庆祝胜利的一种主要方式。虽然当时法国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但这种对待文化遗产的野蛮行径震惊了整个欧洲社会,直接推动了国际法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25]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作为第一个规定包含战时文化财产保护内容的公约,规定了禁止战时掠夺,不能没收、掠夺和摧毁文化财产等保护原则。[26]
20世纪上半叶,“一战”“二战”期间大量遭到损毁的文化遗产,促使国际社会加快制定更加系统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一战”期间,无数历史和艺术纪念物、教堂、历史建筑、古老城镇及其存放的艺术珍品被炮火摧毁。面对被掠夺的文化遗产,战后签署的所有和平条约都规定归还在战争期间从被占领国非法移走的任何文化遗产。[27]比如法国和比利时提出的与德国的和解协议中,包含了一份广泛的索赔清单。其中规定德国不但必须将“一战”期间被移走的“战利品、档案、历史纪念品或艺术品”交给法国,而且还要求德国必须将在普鲁士战争(1870—1871年)中掠夺的文化财产返还给法国。而在战后起草的《罗里奇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草案,要求各国政府采用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确保艺术和科学机构,以及历史纪念物得到保护和尊重。
“二战”期间,文化遗产同样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盗窃、劫掠、侵占与系统性的输出。德国纳粹通过“征收”“购买”“紧急转移”“赠予”等手段从其占领的荷兰、法国、奥地利等国攫取了大量文化珍宝,给这些国家造成了深重的文化灾难。鉴于此类文化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及其输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17个盟国和法国流亡政府于1943年会聚伦敦,发布了《伦敦宣言》,严正声明,盟国将拒绝承认被占领领土上任何资产的转移为合法,不论是否为善意购买,也不论相关交易方的国籍为何。[28] 战争结束后,以美、英、法为代表的西方18国在巴黎召开赔偿会议,正式商讨德国对西方盟国的赔偿事宜,并于会议最后一天通过《巴黎会议赔款最终法案》。依据该法,盟军占领德国西部期间,美国、英国与法国占领当局将分别成立归还文化财产的专门委员会,致力于将“所有纳粹从盟国掠夺的艺术品和具有科学或历史价值的物品返还其合法所有人”。[29]在纽伦堡审判中,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对文化遗产的战时掠夺、毁损成为控诉方控诉战犯的主要罪行之一,违反了作为战争法规与惯例的1907年《海牙公约》。除此之外,根据1947年签订的《同盟国及其参与国对意大利的和平条约》,意大利有义务向南斯拉夫和埃塞俄比亚返还文化财产。[30] 被占领土上文化财产的输出问题,是在“二战”结束后得到盟国高度重视的事项。在此背景下,也推进了《海牙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的正式通过。
1954年《海牙公约》汇集了以往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文件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对于保护文化财产免受武装冲突的破坏发挥了积极作用。[31]作为核心理念,1954年《海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财产的保护既包括对文化财产的“保护”,也包括对文化财产的“尊重”,两者均须对各国在和平时期以及武装冲突期间施加积极性与消极性义务。此外,公约要求缔约国为其用于掩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障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提供特别保护。[32]但是,公约存在的缺陷却限制了其约束力,如军事必要作为文化财产保护的例外是其核心缺陷。尽管公约致力于严格限制军事必要例外的适用,尤其对其适用于特殊保护施加了苛刻的条件,但是,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军事必要例外进行明确定义,且其使用的限制性措辞明显存在主观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的缺陷,因而在公约实施实践中,该例外被滥用成为一种常态。(www.zuozong.com)
1954年《海牙公约》实施生效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大战争得以幸免,但是,地区性武装冲突并不鲜见。客观地说,在一次又一次的武装冲突中,公约虽产生了重大作用,但并未真正成为保护文化财产免受战火影响的坚强“蓝盾”:1980年,两伊战争爆发,两国境内(尤其是伊朗境内)的诸多文化遗产惨遭破坏;1990年,伊拉克悍然入侵科威特后,伊军公然洗劫科威特多家博物馆中的珍贵文物;1991年,南斯拉夫解体,引发了旷日持久的武装冲突,该地区众多的历史文化古迹与博物馆在战乱中受到严重破坏与大肆劫掠。在过去十年里,当代冲突从国家间战事逐渐变为国内冲突,文化财产遭受损坏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一切表明在《海牙公约》的执行方面存在各种缺陷,如军事需要概念的解释、特别保护总体概念的效力、在非国际性冲突中文化财产的保护、对违反《海牙公约》行为的有效制裁以及《海牙公约》管制制度的效率等。在此背景下,改革、完善1954年《海牙公约》已迫在眉睫。由此,1999年3月15日,在“关于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在保留《海牙公约》大部分规则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力度:它规定了可以适用“军事需要”概念的条件,从而防止了可能过于宽泛的解释或滥用;它为受到相关国家法律保护、未用于军事目的,且对于人类极为重要的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强化保护;它具体规定了制裁严重破坏文化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措施,并界定了追究个人犯罪责任的条件[33]。最后,另一个重要进展是设立了由12名成员组成的政府间委员会,履行与执行《第二项议定书》有关的职能。《海牙公约》本身没有对这类机构作出规定。应该指出的是,《第二项议定书》是对《海牙公约》的补充,而绝不是代替《海牙公约》。
综上所述,《海牙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构成了适用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法的基本框架。除此之外,其他国际公约也涵盖了武装冲突中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如国际刑法、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颁布的一系列决议。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都为战争期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禁止从被占领土上输出文化财产,和返还从被占领土输出的文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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