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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共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世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4]总的来说,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民族的普遍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

全球共识: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保护世界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少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便开始立法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例如,日本于1882年发布了《关于保存古器旧物的布告》,后来又制定多部法律,1950年颁布了综合、全面的《文化财保护法》(包括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群、埋藏文化遗产等)。美国于1906年通过古迹法,授权总统以文告形式设立国家遗址,其后又制订多部法律。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很早就开始立法保护。

不过,作为国际性的保护公约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订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纳入保护的范围,注重文物、历史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景观的保护。

1989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989年11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又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对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发展等方面制定了指导原则,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的范围,并要求有关国家通过立法措施和其它步骤,执行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保护和宣传,以便保护该遗产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危害。

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42届执行局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了“活态文化财产”(又译“活文化财产”,即人类活态财富)制度。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评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际荣誉称号的决议。1998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走向制度化。

2000年,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简称“代表作”)项目评选。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个代表作;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个代表作。中国的昆曲古琴成功申报,使中国的申报工作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代表作总数与其它6个国家并列世界第一。(www.zuozong.com)

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1届会议上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分“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文化多样性与创作”“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五部分共12条,为各国保护自己的传统和民间文化提供了保障。[3]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明确的定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求对各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4]

总的来说,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民族的普遍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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