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淡水鱼产量大国和出口量大国在出口产量占比方面表现并不突出,对比表5−1、表5−9,可以发现,鲜少有国家出现在表5−12中。观察表5−12,可以看出世界淡水鱼出口产量排名靠前的国家(地区)占比非常高,说明这些国家(地区)的淡水鱼主要用于出口,国内市场消费很少。数据反映来看,例如在选定年份1986年、1996年、2006年、2016年排名第一的国家(地区)为荷兰(93.7%)、蒙古国(88.24%)、爱沙尼亚(98.7%)、法属波利尼西亚(100%)。再来看中国的淡水鱼出口产量占比,1996年0.000 4%,2006年0.94%,2016年1.57%,说明中国的淡水鱼出口量占总产量的比重极少,几乎全部用于国内市场消费。
表5−12 选定年份世界淡水鱼出口量在总产量中占比排名前十国(地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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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注:向FAO报告1986年、1996年、2006年和2016年淡水鱼出口量和总产量的国家(地区)分别有31个、53个、70个和113个。虽然这些国家(地区)都提供了其出口量和总产量数据,但其中有一些国家地区所报告的淡水鱼出口量大于其总产量,也就是说,两者之比超过100%,此类数据我们称为无效数据,因为这不符合我们设计出口量与产量之比的初衷,即比较不同的水生动植物生产国(地区)所生产的水生动植物有多少用于出口。凡是所提供数据被视作无效的国家(地区)均不在出口量在其产量中占比排名的考虑中。1986年、1996年、2006年和2016年报告数据被视作有效的国家(地区)分别有27个、47个、62个和95个,也就是说,上述四个年份其报告数据被视作无效的国家(地区)分别有4个、6个、8个和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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