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利的主体是通过法定程序,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是区别一企业产品与其他企业产品的标志。
知识点拨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区别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但只有商业企业的营业名称才叫商号,如同仁堂、全聚德老字号。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广义上泛指企业名称权,狭义上仅指商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客体的注册商标和作为商号权客体的商号,都是人们创造的精神财富,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商号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商标权利的效力及于全国,而商号权的效力只及于商号的登记地区。但是,商号权人按商标法的要求,将其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可得到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
(三)商标权人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www.zuozong.com)
(1)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商标转让权。商标权人有权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注册商标时,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请商标局核准公告。
(3)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在许可使用期间,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
(4)请求保护权。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在商品上标明注册标记,即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其简化的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记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2)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商标权人应保证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许可他人使用时,还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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