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指出:“自2017年以来,中国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逐步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多次因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因素而遭遇挫折。”[1]同时,《报告》还单独提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子报告,并在子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一带一路”样本国家中多为新兴经济体,尽管整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部分国家地缘政治复杂,内部社会弹性和偿债能力也较低,但新兴经济体和中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得分高于发达经济体。所谓对华关系指标中包括是否签订投资协定以及是否已经生效、投资受阻程度、双边政治关系、贸易依存度、投资依存度以及免签情况6个子指标,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新兴经济体的双边关系得分比发达经济体高出11.9%。[2]
可见,在当今中国首倡的“一带一路”地区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中国与东道国的国际关系建设、完善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国际规则、发展和提升母国自身能力,发展和建设中资企业境外利益的有效保护机制,是研究和发展中国对外投资战略,特别是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任务。而在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妥善应对和处理好环境问题首当其冲。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积累性、长期性和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长期的和预防性的解决方法。双边投资协定、经贸协调机制等合作协调方式是对中企境外投资环境责任的重要规制手段。[3]因此,“一带一路”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环境风险。如何利用国际法来防范中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投资建设中的环境风险,以及如何规制这些中国企业境外的环境行为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www.zuozong.com)
基于当前国际环境法范式,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充分借鉴各项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实施机制等国际合作协调方式,加强遵守多边环境条约义务的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和参与双边和区域环境规则的谈判并开展环境外交,为中企境外投资环境责任的国际规制机制构建进行先行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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