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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国家关税制度具体体现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税则是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海关税则:国家关税制度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税则号列(Tariff No.或Heading No.或Tariff Item)、商品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及税率(Rate of Duty)。

如何对海关税则中的商品进行系统分类,是海关税则制定中的重要问题。系统分类的目的是便于征税、纳税、统计和查找。为了协调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方法上的差异,世界海关组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 (Harmonized System,H.S.),这是一套新型的、系统的和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商品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是以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协调制度》 目录统计的数据作为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我国自1992年1月1日起也正式实施了以《协调制度》 为基础编制的《海关进出口税则》 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采用8 位数字编码。

海关税则中的同一商品,可以采用一种税率征税,也可以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征税。

一、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www.zuozong.com)

按照税率表的栏数,可将海关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以同一税率征税,没有差别待遇。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和赞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称多栏税则,是指同一税目下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特惠税率是最低税率;在两者之间,还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普惠制税率等。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及四栏不等。我国目前采用二栏税则,美国、加拿大等国实行三栏税则。通常,对同一税目所设置的税率栏次越多,税则的灵活性和区别对待的特性越强,同时,表现出的歧视性也越强。

二、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依据制定税则的权限,可将海关税则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协定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通过与他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而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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