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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责任分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各项措施落实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厅属单位实施水利项目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30日 甘水建管发〔2015〕78号)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二、责任分工

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各项措施落实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厅属单位实施水利项目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施水利工程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防范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制度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关于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监管、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劳务施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回避制度,坚决杜绝水利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水利工程建设劳务施工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法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二)加大执行力度。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提高各项规章制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搞特殊、搞变通、搞例外

(三)明确监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不在项目法人单位任各类职务,一律不得在施工、监理等企业兼职。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尽快改制脱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改制脱钩工作。

(四)落实建设资金。对于由地方实行投资规模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批准立项时应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具体数额,严防因资金缺口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地方配套资金要与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同步安排并足额到位。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www.zuozong.com)

(五)规范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达到招标限额规模标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格执行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动态监管,依法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确保招标投标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严禁对外地、外行业市场主体设置歧视性条款,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六)完善建管模式。对建设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地方,要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本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实行群众监督的前提下,推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受益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实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项目法人必须把财经法规作为防范廉政风险的“高压线”,确保各项支出有制度、有标准、有程序,确保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虚增工程量和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隐瞒收入等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沟通协调,采取全面跟踪、联网审计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资金动态监控和审计免疫机制,实现对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

(八)建立奖惩制度。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公开制度和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红黑名单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必须查询和应用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公布,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受贿以及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必须列入黑名单,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时限内采取市场禁入或限制等惩戒措施。

(九)加强群众监督。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公示制,严格实行开工、完工、违规违纪“三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工程进展情况。引导受益群众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工程方案制定、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十)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稽察工作。省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稽察和2次检查,市(州)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开展检查,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对落实整改负主要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注意从检查、稽察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要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推进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使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重点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流程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针对辖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自身特点,对问题多发、易发的项目类别和实施环节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力度。

(三)注重查办案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惩治腐败行为,注重从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挖掘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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