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农业生产工业化同时进行的,是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这是中国未来几十年内的必然趋势和重大课题。
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摆脱旧有的个体农业生产方式,进入城市并在其相关行业就业,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市中定居。这里的关键,是城市能够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而进城的农民又有必要的技能素质或资金,可以在城市中的公有或私有企业中就业,或进行足以谋生的个体手工业和商业经营,以及投资办企业等。
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和农业生产工业化是统一的社会变革过程,前者为后者的导引,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正是农业生产工业化,才可以在整体上提高农民素质技能的同时,为其中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创造了条件,而且,也为少部分人进城投资和个体经营提供了资金。而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又会使一部分城市劳动人口和资金再流回农村。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农业生产工业化,会在一些地区因经济的发展,使原来的村镇演化为小型城市。
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会有多种形式和渠道,其流动的去向既有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也有小城市和现有的城镇。从长远看,现有大城市人口量已接近饱和,所能吸纳的农村人口有限,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目的地主要应为中、小城市,以及城镇。为此,国家要从总体上支持中、小城市的产业发展,并为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这里,着重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户籍登记,二是农民原来在农村的土地占有权归属。(www.zuozong.com)
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其户籍就应在所定居城市登记,并享有该城市人口的所有权益。这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彻底改变现有户籍管理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状况,但对在城市的定居条件等,主要是职业、居住等要有明文规定,防止盲目流动。
而到城市定居的农村人口,其原来对土地的占有权,也应退还国家,由国家土地所有权管理部门再行分配。这种退还,或者说国家的回收与再分配,应是有偿的,即按所占有土地上投入的基本建设费用,扣除折旧后计算,由土地所有权管理机构(该机构可收取少量管理费)垫付,再向分得此占有权者收取。
对于这部分土地占有权的再分配,其原则应是在第一次土地占有权分配后出生的常住农村人口,可按年龄排队,依次分配。对于农村中孤寡老人或其他人去世后无人继承的土地占有权,也应按此办法再行分配。
(本文原载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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