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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含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机器相关费用和保险费。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式有6种,包括成交价格法、相同或无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方法。不符合条件的即不存在购买的,不能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含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机器相关费用和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包括装卸费用和搬运费用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式有6种,包括成交价格法、相同或无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方法。这6种估价方式在使用时需要按照规定的顺序依次尝试,只有当前面的估价方法不能使用时,才可以顺延后面的估价方式。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过海关统一,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具体6种估价方式如图8-2所示。

图8-2 海关依次使用的6种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法

成交价格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是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价格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

成交价格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首先是买方购进进口货物,购买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买方支付货款;第二是卖方向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不符合条件的即不存在购买的,不能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其次,成交价格可以是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条款和《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发生的发票价格,而是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最后,成交价格是指向卖方实付和应付的价款,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买方支付价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也包括卖方和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支付的价款为已经支付的和即将支付的货款之和。

成交价格有两个调整因素,分别是计入因素和扣减因素。成交价格的计入项目如图8-3所示。

图8-3 成交价格计入项目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成交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首先是由买方负担;其次是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最后是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缺少客观量化的数据,导致无法确定应计入的准确金额的,则不应使用成交价格法估价。

成交价格法的第二个调整因素是扣减因素,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如图8-4所示。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扣减,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第一,有关税收或费用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第二,有关费用是分列的,并且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最后,有关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贸易中存在上述规定的税收或费用之一,但是买卖在贸易安排中为单独列明上述费用的,或者缺乏客观量化资料的,则所述费用不得扣除。

图8-4 成交价格扣减项目

成交价格本身必须满足的4项条件: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受到限制,则进口货物不适用成交价格法,但也存在虽受限制但并不影响成交价格成立的情形。买方对进口货物处置和使用限制的情形如表8-3所示。

表8-3 买方对进口货物处置和使用限制的情形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能被合理确定。

④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不能满足这4项条件,应当顺延采用下一种估价方式。

小贴士8-6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8种情形,海关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互为对方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2.买卖双方为法律承认的商业合伙人;

3.买卖双方为雇主和雇员关系;

4.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另一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5.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另一方控制;

6.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7.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8.双方同为一家族成员。(www.zuozong.com)

2)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指以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整体上对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理解可以分为三层。

首先,针对“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产生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和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其次,针对“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是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前后各45天以内。

最后,针对“相关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运用”。是指采用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应具备五大要素:第一,货类同,即必须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第二,产地同,即必须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第三,时间同,即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第四,数量同,即必须与进口货物的商业水平与进口数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最后,价最低,即当存在多个价格时,必须选择最低的价格。

3)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是指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在使用倒扣价格法时,需要满足5项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以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同时或大约同时”是指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如果没有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应纳税人要求,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即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规定的特殊关系。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合计销售总量最大”是指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以最大总量单位授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小贴士8-7

倒扣项目的规定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加工增值额,指如果使用经过加工后再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必须扣除这部分价值。

4)计算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而是以发生的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与倒扣价格法颠倒顺序使用。

使用计算价格法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由以下各项目的总和构成: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备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即运用合理方法,必须符合《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的公平、统一和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

在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不得使用以下6种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即国内生产的商品在国内的价格;

②在备选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即从高估价的方法;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即出口地境内的市场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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