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方法与注意事项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方法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减免税申请人在税款担保期限内取得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应解除税款担保,办理征免税进口通关。担保期限届满后,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方法与注意事项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步骤: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监管—解除监管。

1)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的手续;若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同的,应向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若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申请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向相关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①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

③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

海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定减免税额度。

(2)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备案后,货物在进口前,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审批,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

③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

④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海关根据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申请人必须在6个月期限内完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6个月。该证明属于“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即一份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若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多个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则应向审批海关申请,并按到货口岸或到货日期分别申请征免税证明。

(3)税款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但需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②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③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www.zuozong.com)

主管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的税款担保准予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根据主管海关出境的准予担保的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减免税申请人在税款担保期限内取得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应解除税款担保,办理征免税进口通关。担保期限届满后,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

2)进口报关

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程序和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类似,但有一些情况与其不同,需要注意:

①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审单时从计算机中查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证明。

②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应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的填写,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填写错误将无法在海关电子审核和纸质审核中通过,给货物通关带来麻烦。

③减免税货物报关时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对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胞及侨胞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免交验许可证件,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也可以免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件。

3)后续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进口后按照各自监管期限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关呈报使用报表,海关抽查账册和核实实际使用情况。若减免税申请人改变货物当初申请减免税时申报的使用用途,可以经海关许可,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具体情况如表6-2所示。

表6-2 减免税货物额后续监管

续表

4)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自动解除监管

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企业可以自行处置。

(2)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开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在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持相关单证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3)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因出售、转让、放弃或破产清算等原因需提前解除货物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并在进口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需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