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加入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也就是以集合的职工的劳动力占有权为主体,并与国家机构集合的全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相结合而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
明确这一点,对于规定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探讨其法权体系,特别是确定占有权的地位,是关键性一环。
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虽然在法律学和经济学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的存在已是事实,而且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和法律上已充分体现着。对生产资料占有权的法律学和经济学的理论探讨,远远落后于实际经济生活和法律的实践。这不仅在中国,而且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
我们可以不管西方国家的理论如何发展,但必须充分注意中国的法制建设。前面关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设想与论证,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的规定,但它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应明确劳动力的占有权,并将二者结合,组建一个执行机构。
如果说对生产资料占有权的规定,尚有法律和经济的现实经验为依据的话,那么,劳动力占有权从提法到概念规定,几乎是从零开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只关注资本所有权及其与经营权的关系,它不能不面对集合起来的资本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也就会涉及资本化的生产资料占有权。由于没能提出占有权这个概念,甚至没有形成相应的范畴,使自命从法制规定经济的制度学派困惑了近一个世纪,其“产权理论”也因为不能以明确的概念规定这种关系,只能停滞于假说和观念状态。至于劳动力所有权所集合的占有权,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所不愿意承认,也不可能承认的。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创始阶段,马克思注意到劳动力在使用时会因协作而形成“集体力”,并认为这种“集体力”可以创造价值。而这个价值在资本制度下,并不归构成协作的个体劳动者,而由购买劳动力使用权并组织、主导协作的资本所有者占有。马克思将之称为“相对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也就集中体现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及其占有上。
马克思是从结果上看到了协作及其集体劳动力。但他并未提出劳动力的占有权,在他的论述中,主要是探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即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所有权的法权主体,可以将劳动力的使用权作为商品买给资本所有者,购买了劳动力使用权的资本所有者组织并主导生产,在协作中产生的集体力归资本所有者占有。这里,占有权只在结果上,而不在起点(购买者劳动力使用权)和过程中。
虽说没有明确的理论规定,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发展及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实际的冲实。分散的雇佣劳动者个人不可能因其劳动力被雇主集合起来使用产生集体力,就去要求集体力所创造价值的所有权,但组织起来的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却会以总体的集合起的占有权,去要求因劳动力的集合而形成的集体力所创造价值的所有权。根据劳动力所有权而组成的工会,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此。
由工会组织起来的劳动力所有权主体,要向购买者提出提高工资,缩短工时,减少劳动强度等条件,而作为购买者的资本家也会讨价还价。这里所针对的,也主要就是“集体力”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出卖者认为它是自己协作劳动的果实,理应归其所有;购买者认为我已付给你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这部分价值是他们组织生产,从事经营,甚至是其投资所应得的回报。
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即使组织起来,也不可能争到“集体力”创造的全部价值,但他们的斗争,却证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在要求其协作产生的集体力创造价值的所有权时,应当有劳动力占有权的存在。这个占有权,在资本制度下是不明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但作为个体劳动力所有权与出卖后的使用权因集合而协作产生的集体力,也应有一个权利规定,工会试图行使这个权利,但没有法律依据,但资本所有权主体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行使这个权利。
资本主义法权体系上的这个缺陷,就成为劳资双方斗争的焦点。几百年的资本发展历史就伴随着这种斗争而演化着。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力占有权,从而更为全面、充分地体现劳动力所有权在社会主义法权体系中的核心和主体地位。然而,“劳联模式”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连劳动力所有权都不能承认,更谈不上其占有权了。但国有企业集合起来的劳动力在协作中产生的集体力却是存在的,由于没有劳动者自己组织的工会,也就没有联合起来的职工为争取其创造价值占有权的斗争。这部分价值也就归国家所占有,其中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还有一部分用于职工的福利,特别是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这最后一部分是国有企业职工利益的主要表现,但由于没有法律保证,反而显得是国家,是领导的“关怀”、“照顾”。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对退职职工所实行的“买断工龄”政策,即将一年工龄折算成货币,乘以工龄年份,一次性由企业从职工手里买断,从此该职工与此企业也就没有什么关系了。不论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或合法,但它却证明了一个事实:即使是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虽然不能明确规定,也是不能全部否认的。这“买断工龄”的价格,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劳动力占有权的体现。但由于没有劳动力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法律规定,“工龄”的价值,就完全由买方决定,而且各地、各家企业的价码也不一样。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不能靠“买断工龄”来成就的。当国有企业职工与该企业脱离了关系,或者说,企业不再承认这事实上存在的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占有权的时候,国有企业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的了。(www.zuozong.com)
国有企业的改革,只能以强化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本,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劳动力的占有权,以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设立集合并行使该占有权的机构,该机构不是国家机构,但与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具有同等权力,二者结合组成一个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执行机构。
集合并行使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机构,是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它由特定区域内全体国有企业职工按人数比例选举的代表来组成,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一样,全国、省、市、县属的企业,并无隶属关系。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本区域内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只对该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负责。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社会主义法制所规定的法权机构,它受立法权的制约,但不像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那样,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属机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但它必须接受执法权、司法权的监督。
各区域的国有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以劳动者个人为单位的劳动力所有权,他们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加入国有企业的,这与合作企业有相似处,但又不具有合作企业职工那样对本企业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该区域内全体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也是这全体劳动者或公民的一部分。他们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行使机构行使其所有权主体的权能,但不能在本国有企业内以所有者自居。他加入国有企业,与和私有企业主的雇佣关系相似,但不是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而是自愿将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合于国有企业。这种集合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并统一地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结合,组成特定区域内的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某一个劳动者,所加入的,首先是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这种加入也是有标准、有条件的,并且要履行法律手续,以确定其自愿将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加入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集合机构,并由它统一行使。职工代表大会应承诺保证职工劳动力所有权,职工也可根据其劳动力所有权,将其派生的占有权退出这个集合机构。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按职工者人数的比例,由国有企业职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机构都不得干涉、介入这种选举。但首次选举,即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成立,要由立法权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并由执法、司法机构监督。第二次及以后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代表大会主持。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应在三至五年之间,其代表为兼职,代表履行职责期间,由代表大会所收取的职工会费及从企业提取的一部分收益中支付报酬。代表大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决定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具体方案,提出关于国有企业发展的总体设想,并责成派驻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机构的代表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代表协商,审议占有权执行机构所提交的工作总结,批准其工作规划。
尤其重要的议程,是在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举常驻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共同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的人选。这些代表负责将代表大会关于国有企业的总体设想,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常驻代表协商,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参与该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再将代表大会的意见返回,经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代表协商后,具体处理问题。因此,这些代表不仅要有高度责任心和优秀品德,还要精通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经验。他们直接关系着劳动力占有权对经营权的控制,关系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要认真推选,并及时撤换不称职者。这些代表的工资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支付,在执行委员会可领取一定补贴。他们在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期限,即最多六或十年。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集合和行使机构,不同于私有资本企业中的工会,后者只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在出卖使用权时的组织,努力争取劳动力使用权出卖和使用时的劳动者利益,虽然也会涉及集体力创造价值的分割等,但从来不能以占有权来控制、干预经营。再者,也不同于目前国有企业中由国家机构组织的工会,这个工会实则政党和政府管理职工的又一分支机构,虽然能在一些福利方面反映职工的要求,但却不具有劳动力的占有权,因而也不能对经营等有实质性控制和干预。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还应设立一个常设机构,负责接受新职工,处理退出国有企业,以及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等事宜。这个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代表大会推举的正式代表担任,他们的工资由代表大会支付。还需聘任相应的工作人员,从事具体的日常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还要设立为数不多的日常工作机构,处理收缴会费、提取企业应交的收益,以及财务支出等各项事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全新的权力机构,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而且是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性质的环节。这里只是从其集合行使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意义上,论及其必要性和构成的基本设想。需要强调的是,必须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依据,保证该代表大会真正代表国有企业职工,并受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控制和监督,防止其成为一个新的官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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