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有一个特点,就是强调集中权利。由中央政权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政治权利集中,并由它全权行使。这在工业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初期,是有其积极性的。实际上,不论西欧的英、法、德,乃至东亚的日本,在产业革命的前期或初期,虽然实行的是资本制,但也都有短时的集权专制,这种体制对于集聚资本,进行初期的工业化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封建性的集权专制,在初级资本制度下并未能剥夺资本的私有权,而是容忍了可能危及封建制度的资本所有权,因此,资本所有者在完成其初级的产业革命后,往往会以不同方式变革这种专制。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强调自由竞争,意义也在这里。与之相应,短期出现的集权专制政权,或被推翻,或被改造。
社会主义运动在工业落后国家的胜利,主要表现在武装革命夺取政权,这与发达国家社会主义运动的“和平演变”方式是有重大区别的。20世纪关于这两种运动方式孰是孰非的争论,忽略了一个根本点,即不同国度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统一。争论的双方都力求将自己的特殊性说成一般性,并把对方的特殊性说成是错的。这种方法上的问题导致理论上的严重分歧,进而导致运动上的不合作,致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已经相当有利的优势,在短期内就因分歧而变成劣势。
虽然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还按其“和平演变”路线缓慢地进展,但“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初级制度,却因未能及时克服为了在短期内实现工业化实行的集权体制,而导致特权和腐败,以至出现官僚资本。
“苏联模式”的建立和失败,可以说是20世纪历史上最大的事件。再过一千年,后人研究20世纪的历史时,可能关注的就是这一事件了,至于两次世界大战等,不过是是这一事件的陪衬罢了。
“苏联模式”的出现,并非偶然,就像它的失败并非偶然一样。对于俄国、中国这样的工业落后的大国,在西欧北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高度发达的形势下,不甘做殖民地和附属国,就必须迅速发展自己的工业,而步入帝国主义阶段的资本财团,又不会容许俄、中这样的大国工业发达,因而就要全力扶植其内部旧的统治势力,阻碍工业和现代文明。而对国内外强大的反对进步的力量,俄国、中国内部的先进分子所能走的惟一途径,就是暴力革命,武装夺取政权。以新政权的力量,集中全国的人力财力,迅速发展工业。国有企业也就应运而生。
相比英、法、美这些国家的资本主义大公司来说,苏联和中国的国有企业不能说不是“急就章”,不仅技术条件落后,而且没有充分的法制基础。将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经营权、管理权集中于国家政权,并由政权机构统一筹建和运营企业。这在短期内可以快速地建成工业体系,但却忽视了公有制的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
如果是在发达的资本制国家,经社会主义运动而建立的公有制,那么,靠对自己劳动力所有权和民主权取得胜利的雇佣劳动者,绝不会放弃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并要以民主权来制定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这两个所有权的基础上,他们的民主权将更为巩固。并成为政治上的主导权利。
可是,以武装革命夺取政权后的苏联和中国的劳动者,他们并不明确自己应有这两个所有权,他们甚至情愿让将他们解救出专制统治的新政权集中这全部权利。
事实上,那些在残酷阶级压迫之下组织起来的革命阶段,其领导人大都具有比较明确的革命意识,是真心实意地为民众谋利益,为民族争解放。否则,革命是不可能从小到大,并取得成功的。夺取政权以后,这些领导人又主动地带领民众进行工业化建设,虽然他们并不“专业”,不是“内行”,但他们的真心努力不仅体现了劳动群众的利益,也在初期取得了明显成效。
如果把革命斗争过程看成一场“竞选”运动的话,那么,夺取政权并执掌政权的革命领袖正是民主选举的结果,而且比任何形式的选举都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
以武装革命夺取政权,是在封建和官僚专制彻底剥夺了劳动者民主权的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极端的民主运动,它是劳动者以生命为选票的一场选举,当发达国家某些有着充分安全保证的学者指责中国的革命者不走“议会道路”时,最好设身处地为严重专制下的民众想一想。而那些为了民族解放和劳动者利益铤而走险的革命者,只能以自己的奋斗牺牲来感召民众——这比西方国家政客们的竞选演说要实在得多!
“苏联模式”的问题,不在它建立的前提——武装革命,而在于建立时并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明确的认识,因此未能在建立企业时明确劳动力的所有权和由它派生的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未能建立这两个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权利体制,未能建立实现和保证这两个所有权的民主权及其政治权利体系。
也就是说,“苏联模式”中的国有企业,是在“国家即全民”,“领导者是民众的天然代表者”的前提下建立的,而且将全部权利集中于国家,并由国家机构领导者派员行使的。
当革命的领导者在没有民主政治制度的条件下,以武装斗争来争取民主时,他们无疑是正确的。但当夺取政权,即取得了民主的条件时,不能切实地建设民主制度,以民众对自己的信任而忽略民众的民主要求,不能以法制来规定和保证民主时,他们就已经开始犯错误了——这个错误的不能及时纠正,最后导致作为他们毕生事业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刚建立不久,就步入衰落,乃至失败。
以武装革命夺取政权后,建立国有企业时,并不是不能建立以劳动者所有权为基础的公有制和民主制的。不论苏联还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只有极少数来自对旧时大资本和官僚资本的剥夺,绝大多数都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这在中国更为明显。而且,国有企业的发展,突出地显示出企业职工的创造作用,这一点,在信奉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那里是很容易说明的,当时国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也清楚地表现了这一层。
我们可以找到各种原因,来解决国有企业建立时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是可以谅解的,但不能说这一点不是它的根本性缺陷。
我们是在对“苏联模式”的反思中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光不可逆转,并没有一个“时间隧道”能使我们回到国有企业建立之初,去从起始点修补这一缺陷。但对于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主干性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还掌握在国家,还有机会以改革来克服这一缺陷,进而促使国有企业在明确劳动者所有权,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基础上的发展。(www.zuozong.com)
更为重要的是理论上的价值。
虽然“苏联模式”失败了,但社会主义运动并没有结束。资本统治与雇佣劳动的矛盾,作为现代世界的主要矛盾,更为明确和尖锐。社会主义运动作为劳动者解放的运动,依然以各种方式存在并作用于世界。“苏联模式”的失败,对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是一大挫折,但它的经验教训又是以后社会主义运动的宝贵思想财富。不论旧有“苏联模式”的国家,还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或者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都有可能以不同方式取得政权,并由国家主导建立公有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从“苏联模式”的反思中,概括出的一般性理论,是建立和改革的国有企业的必要前提之一。
对于我们中国经济学理论工作者而言,现实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说正处于十字路口,是坚持公有制原则,还是“私有化”,都有实际的可能性。我们是向第一种可能性努力的,因此,就有必要在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反思的同时,结合对发达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探讨以民主制实现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权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制是立足于公有制经济,体现和保证其中权利关系的政治制度,它的核心权利,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权、集会权等。从形式上说,社会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与资本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差别不大,真正的差别是在内容上。后者虽然也规定公民在民主权上的平等,但实际上的差别却非常大,尤其是在其初期,对拥有选举权的财产、性别限制,将大多数雇佣劳动者和全体妇女排斥于选举权之外。而发表言论的报刊大多控制在资本所有者手里,雇佣劳动者很难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机会,结社和集会也受诸多限制。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在资产上不占优势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民主权作为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并不能充分保证在立法和执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对而言,资本所有者却可以利用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操纵国家机器和媒体,将自己的民主权发挥到极致,由此维护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利,分别体现着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虽然在法律的规定中也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和一致性,但实际上,两种所有权体现的民主权利也是有差异的。
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不同的所有制,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分为六种情况,一是个体劳动者,二是私有企业主,三是被私有企业主雇佣的劳动者,四是合作企业的参加者,五是国有企业职工,六是国家机构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
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其本人占有并使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着的,并作用于他本人的生产、经营之中,因此很难显现出来,只有在他以商品或服务参与市场交换时,才有其意义。个体劳动者的民主权,根据在于他以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创造并提供(主要是纳税)了一部分公共价值,这部分公共价值不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置,也会由国家机构投资于国有企业。这样,个体劳动者也以间接形式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投资,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由此而生。因此,个体劳动者作为公民,有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民主权利,这个权利也包括对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机构的控制。
私有企业主,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政策容许的一个特有阶级,他们与个体劳动者有相似处,但也有重大区别。其一,他们主要是以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而存在;其二,他们的主要活动,是控制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提取相应剩余价值的收益权,其三,他们之中也有一些人从事部分经营管理和技术等劳动,但由于是在自家企业劳动,因而也不显现其劳动力所有权。私有企业主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他们自己的部分劳动和其私有企业的剩余价值上交税收形成的公共价值。他们的民主权利范围,与个体劳动者相同。
私有企业主雇佣的劳动者,是他们本人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也是私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创造者,他们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私有企业主从其剩余价值中提供的公共价值,其范围,与个体劳动者也是一样的。
参加合作企业的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联合起来的,合作企业类似“合伙”,但是一个长期性的、人数也较多的公有制企业。他们在合作企业内部,以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形成民主权利,控制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享有收益权,并对生产、经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合作企业也和个体劳动者或私有企业一样,要向国家纳税,由此提供公共价值。因此,合作企业的劳动者享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其作用范围也与个体劳动者相同。
以上四种劳动者或公民,其劳动力所有权都与国有企业无关,他们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对社会公共价值的贡献,也因此而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产生关系,即国家投资于国有企业的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他们提供的。虽然经过了国家机构这个中介环节,但要承认并确保他们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而这正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在国有企业中的主要作用。
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受聘行使经营权者),与上述四种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要经过一个机构将其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起来,再由这个机构将劳动力占有权所支配的使用权组织、运用于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与上述四种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在经济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所以如此,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并提供了公共价值,其中一部分用于纳税,另一部分又直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当然就应有对它的个人所有权。二是由劳动力所有权所派生的民主权,这是非国有企业职工所没有的,主要体现于对集合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监督该委员会对劳动力占有权的行使,以及如何保证职工利益等。这是国有企业职工所特有的民主权利,它作用的范围也只是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环节。
由于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也是分离的,而国有企业职工的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也有差异,因此,会出现矛盾。这一点,在探讨国有企业的改革时,必须慎重对待。
国家公务员(包括国家机构中的负责人)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职工,他们以劳动直接服务于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也创造公共价值,因此,他们也拥有公民权和民主权。他们的民主权利作用范围,在经济上主要是保证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及相关的权利。对于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国家机构的负责人而言,有一些人从事的工作,是在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的机构中供职,该机构的权利是公共权利,并非他们个人的权利。但他们工作的内容,又是行使这些权利。这样,就出现了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巨大损失的危险。因此,如何以法制明确界定公职人员的个人公民权及民主权和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而严格规范其供职机构的公共权利及其工作职责,是解决国有企业矛盾的关键之一。
总起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比起资本主义民主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它自身也是有众多矛盾的,其中的权利关系也很复杂。不能因为是社会主义的,是民主,就以为不存在问题。如何遵循社会主义原则,建立起与公有制相统一的民主制,是人类总体上面临的最有集合性的问题。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并保有一定数量国有企业的中国,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可能最多,也正因此,给中国的社会主义者提供了一个率先探讨并解决这世界性新问题的条件。认真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是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矛盾的理论前提,也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发展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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