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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国家的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免费教育制度

1.享受对象

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2.免费内容和标准

(1)免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相应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县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高级寄宿制高中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4000元/年)。

(2)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二、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

1.享受对象

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挡。

3.资助面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三、资助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www.zuozong.com)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区县、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助审核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政教主任、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区教育局一份。

区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汇总、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学校依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下达的学生名单,实施资助。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

普通高中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2〕239号)要求,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六、资助档案管理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组织领导和宣传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八、资金管理

学校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九、学校资助

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提取时列“专用基金——奖金基金”科目。

十、社会资助

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建立长风生态商务区助学金。

十一、本办法由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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