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理的复杂和动态性,使其定义十分困难,目前研究的成果,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和明确的界定。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四方面。
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主办的信息化标准网上是这样定义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信息系统工程领域的一种社会治理结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为信息系统工程提供的规划与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与管理、监督与评价方面的服务,其目的是支持与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的成功。”该定义指明了监理的目的、任务和对象。程刚博士在《论企业信息项目监理制度》一文中提出:“监理的执行者对信息项目建设的参与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建设者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约束建设者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建设者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并对建设进度、费用、质量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实现合同的要求。”该定义强调在监理过程中的规范性。葛乃康教授在《信息工程建设监理》一书中提出:“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受企业方(有的称建设方或用户)委托,代表企业方的利益,依法对该单位信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其中不同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开发方(有的称为承建商、承包方),协调企业方和开发方的关系,按质量、按进度完成该项信息工程的建设。”该定义强调了信息化工程项目监理要站在中立立场上,公正地协调,按质按进度完成项目。谭伟贤教授在《信息工程监理:设计、施工、验收》一书中提出:“信息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信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信息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最终更好地实现项目投资的目的。”该定义强调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的手段进行控制、监督和协调。(www.zuozong.com)
然而基于信息化项目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与传统建筑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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