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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

时间:2023-06-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产权权利还需要实施相应的保护机制。根据“财产规则”,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以后,不再干预转让权利及其价格。财产规则是一种事前防范的产权保护规范,产权权利转让采取自由让渡方式,权利人能充分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产权转让,并且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利益损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后的用途属于非公共利益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应该采用“财产规则”来保护。

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

完整的关于产权法律界定,并不见得就肯定能得到产权的法律保护。保护产权权利还需要实施相应的保护机制。在法律上,对产权的保护存在三种不同的规则: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s)、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和不可转让规则(inalienability rules)。

根据“财产规则”,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以后,不再干预转让权利及其价格。转让权利方的决策和权利转让价格完全遵循权利所有人的意愿,交易价格是权利人愿意的满意价格,其价格水平甚至可以超出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财产规则是一种事前防范的产权保护规范,产权权利转让采取自由让渡方式,权利人能充分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产权转让,并且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利益损害。

“责任规则”是指只要产权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支持受损害的权利人得到依据法律确认标准的损害赔偿金,这种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是依据产权权利的市场价格形成的,它是一种独立于权利人的价格,由于没有考虑权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高于市场价格的那部分价值,其补偿标准一般会小于按“财产规则”转让权利时所获得的收益。责任规则下,产权权利的转让不一定非要采取自由让渡方式,允许权利的强制性转让。责任规则是对产权受侵害的事后补偿,由于其补偿标准是外在于权利人的“客观”市场价格标准,产权人也不会遭受利益损害[6]

不可转让规则是为了避免产权权利人受损害,通过法律的形式禁止权利转让。限制产权权利的转让,妨碍资源流动,可能影响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优化。但是对于某些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最好的方式就是禁止这些权利的转让。如权利人不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转让双方的理性不对等,如果允许其权利进行转让,转让容易变成强者掠夺弱者的财富单方面转移。(www.zuozong.com)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实际上对应着两种不同的利益保障机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就是要明确这两种产权保护机制的界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后的用途属于非公共利益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应该采用“财产规则”来保护。农村集体是土地的供给者,土地使用者是用地的需求者,他们二者就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谈判,按照市场供求规律,讨价还价协商形成市场价格,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价值发现的必要途径。土地所有者如果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获得在市场中可能无法体现出来的“主观价值”(subjective value)。待土地转让完成后,才能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这种转让方式才确保农民自主决定土地命运,并获得土地利益,参与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财产规则使得农业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形成了一个独立于政府征地行为之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土地价格由市场因素决定,是产权权利人愿意交易并能获得交易满意的价格,这种价格水平确保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如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的用地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目的,可以赋予政府“征用权”(eminent domain)来实现土地的转让,此时适用责任规则,由政府对被征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按照市场价格核定的“合理征收补偿”给予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价格此时变成了一种客观有效的市场参数,成为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政府不再像原来制定征收补偿标准那样,它不是土地价格的决定者,而是土地价格的接受者。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的土地至少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水平获得补偿,因而征地被侵害的土地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在农地被征用征收的环节,如果土地被征用征收后不是用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目的,产权权利人可以启动不可转让规则,拒绝土地被征用征收,维护自身土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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