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货贸易的定义
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传统的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政府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账,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按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
【案例12-8】
埃及易货贸易
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埃政府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一直寻求与其贸易伙伴开展易货贸易,很多埃企业也希望通过易货方式进行贸易和项目合作。如今年上半年埃政府提出,希望与俄罗斯、乌克兰、澳大利亚等国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小麦,埃及则以柑橘、磷酸盐、冶金制品等作为易货物品;棉花进出口商协会、埃广播电视联盟均表示,希望通过易货贸易方式(或以埃镑结算)进行贸易和项目合作。2002年6月,埃及易货俱乐部(Bartercard Egypt)在开罗正式创立,并作为会员加入总部位于澳大利亚的国际易货俱乐部(Bartercard International)(1992年成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
在实践中,易货贸易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政府为保证国内基本生活物品的供应、上重点项目,在外汇短缺、贷款无着落时,通过寻求易货解决。如政府进口小麦、进口铁路车厢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主动帮助解决易货物品。
二是在当前埃外汇管理体制下,埃及国内有些实体有投资能力,愿上项目,通过进口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能获得政府批准,但政府不负责解决外汇资源。这些单位每年都有相当可观的埃镑收入,项目单位愿意支付埃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出口企业自己解决易货物品问题。(www.zuozong.com)
三是有一些交易,部分货款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如一笔交易,双方商定先以美元支付40%的货款,剩下部分施行收益分成制,并以埃镑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交易由出口方通过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调剂(或通过黑市进行兑换,但这属非法交易,面临较大的风险),且只有那些在埃及设立了经济实体的单位才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开展贸易。一些金额较大的交易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易货贸易方式进行。
(二)易货贸易的形式
1.直接易货
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一般要求进出口同时进行,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一定时间购买对方一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一致或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
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
2.综合易货
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账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账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记账,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账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的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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