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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

时间:2023-06-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香港回归中国之前,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都是依照《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于1999年6月21日达成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

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前,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主要是以1958年《纽约公约》为依据的。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英国也是该公约的参加国,英国在批准该公约后的1971年1月决定该公约同样适用于香港。所以,在香港回归中国之前,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都是依照《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的。香港回归中国之后,香港和内地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1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7年6月17日,经中英双方的共同努力,双方就原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达成一致。同月2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递交了照会,全面阐明了有关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原则和做法。照会有两个附件,列明了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214项国际公约(80余项中国目前尚未参加),其中包括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也就是说,无论1997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香港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香港回归之前,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正是按照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的。

香港回归后,虽然中国内地和香港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但是在内地和香港之间不能继续以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相互执行仲裁裁决。香港回归以后,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它与内地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关系,不能直接适用两地都为成员方的《纽约公约》。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于1999年6月21日达成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案例10-2】

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现货物到达国外,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合要求而提出索赔要求。

思考:

①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可否将责任推给厂商丙?

②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均未获同意赔款,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或必须先告甲再由甲告丙?(www.zuozong.com)

③如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则赔款项应由何方负担?

案例分析:

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因此本案中:

①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丙。

②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

③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甲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丙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甲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丙向出口商甲支付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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