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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我国《反垄断法》预设了多元的价值目标,但是其中的诸多价值目标均不宜脱离竞争秩序价值而独立地成为其立法价值目标。综上,竞争秩序以及因此而实现实质公平、经济效率与竞争自由,均应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中予以体现。此外,现行反垄断法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终极目标。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1.进一步明确我国《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目标

如前所述,鉴于《反垄断法》目前对于其价值目标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因此,有必要至少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对其所列的价值目标进行明确界定,并进一步明确其多元价值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存在的基础,通过对竞争秩序的保护,才能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预设和制度目的。尽管我国《反垄断法》预设了多元的价值目标,但是其中的诸多价值目标均不宜脱离竞争秩序价值而独立地成为其立法价值目标。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以竞争秩序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其他立法目的的实现也须以市场秩序价值的实现为前提条件。据此,当前《反垄断法》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无疑应解释为通过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来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然而,通过对竞争秩序的维护而实现的公平远不止于此,“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处指终端消费者)也应是公平价值的题中之意。而对于通过竞争秩序的维护实现的“经济运行效率”的价值目标,也应从广义上予以解释,既应包括微观上的企业生产效率,也应包括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此外,尤其在我国国有企业以国家政策为支撑、行政性垄断大量存在的社会背景下,充分的竞争自由也应作为竞争秩序的重要内涵而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中予以明确体现。综上,竞争秩序以及因此而实现实质公平、经济效率与竞争自由,均应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中予以体现。

此外,现行反垄断法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终极目标。然而,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应谨慎解释以防公共利益的泛化。此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决定了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关注效率、公平、自由等直接体现为良好竞争秩序的直接价值目标,同时也应关注市场的开放性、统一性、有序性等实现良好竞争秩序的前提。

2.在并购反垄断规制审查制度中应予明确考虑的产业政策的具体因素(www.zuozong.com)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本质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无疑更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只有市场机制失灵时,才需要政府干预发挥作用。而对于政府干预而言,产业政策的施行无疑是其重要的干预手段。有鉴于此,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应树立竞争政策优先于产业政策的地位。在企业并购,尤其是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领域,由于并购本身对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积极作用,使得并购反垄断规制更容易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而偏向于以产业政策为主鼓励集中的道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历次修订以及其并购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的博弈历程在当今的世界一体化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已不再具备模仿复刻的主客观条件,更遑论日本的产业政策本身也并非完美。因此,即使在集中体现了一国/地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共同作用的企业并购领域,且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的终极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的情况下,也应牢固树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才能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市场环境,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然而,有鉴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并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与实践经验都尚待进一步提高,使得我国当前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有时仍会打上产业政策的烙印。事实上,即使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经济水平发达且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经验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美国与欧盟,也尚不能完全排除产业政策对其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影响。因此,在树立竞争政策优先的前提下,进一步在制度上对产业政策影响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因素予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度限制,是当前有效协调并购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的有效方式。

如前文所述,在产业政策相关因素考虑的问题上,我国《反垄断法》目前实施的概括性立法模式相对而言比较合理,基本与我国当前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的水平相适应。然而,因《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的例外豁免情形过于粗糙,使得第27条最后一项兜底条款项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明显大大降低了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执行与救济活动的确定性与透明性。有鉴于此,应该首先对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而豁免于被禁止的企业并购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详见下文对于跨国并购反垄断实体标准中抗辩事由适用条件的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于第27条中兜底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进一步限制为符合第28条豁免要求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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