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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应用案例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芝加哥学派的相关理论逐渐成为美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并集中反映在这一时期的三个并购指南和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中。美国学者艾力克·内瑞普教授最早对国际法视野下的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其在1983年出版的专著《国际法下的竞争域外控制:尤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关》深入探讨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背景、原因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一系列相关问题。

国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应用案例

对于企业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积累了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关理论研究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地步,形成了众多的理论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理论,其关于自由竞争最大障碍的观点也得到了普遍认同。虽然亚当·斯密也同时提出,为防止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调节机制造成干扰与破坏,应采取适当的保护竞争的措施,但其并未提出具体的竞争政策主张。20世纪中叶至70年代初,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规制方面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流派,其提出的市场结构方案——即从相关市场长期性的组织结构出发,要求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对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竞争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反垄断理论提出了强有力调整,其认为反托拉斯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因此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评价一个案件时主要应考虑资源配置效率及生产效率这两个方面。芝加哥学派的相关理论逐渐成为美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并集中反映在这一时期的三个并购指南和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中。芝加哥学派因反对市场干预、只从企业最大效率出发而被称为“企业辩护者”。随着人们对其思想的反思,逐渐兴起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即后芝加哥学派,其对芝加哥学派和哈佛学派的观点进行了调和,其承认市场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承认了诸多新兴市场行为,如一些高科技市场上的行为的反竞争性。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芝加哥学派退出了历史舞台,其将经济分析置于反垄断政策核心地位的观点对当今世界各司法辖区的并购审查实体标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企业并购反垄断域外适用及国际合作相关问题,在国际上也是较为前沿的问题。美国学者艾力克·内瑞普(Erik Nerep)教授最早对国际法视野下的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其在1983年出版的专著《国际法下的竞争域外控制:尤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关》深入探讨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背景、原因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理查德·艾普斯坦(Richard A. Epstein)和米契尔·戈瑞伍(Michael S. Greve)2004年编著的《冲突下的竞争法》一书反映了美国学界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不可避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势在必行的趋势的认识。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教授戴维·格伯尔(David J. Gerber)的著作《全球竞争:法律、市场和全球化》,主要从全球经济的视野下,从国别经验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反垄断法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指出了设置国际统一的反垄断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各国利益的平衡与冲突必须要在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下才能化解。学者马丁·泰勒(Martyn Taylor)教授所著的《国际竞争法:WTO的新纬度》阐述了国际竞争环境下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应该设置双边或多边协定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从而避免国际冲突的发生。此外,马赫·达芭(Maher M. Dabbah)所著的《国际比较竞争法》、克里斯·努南(Chris Noonan)所著的《国际竞争法的显现原则》,以及艾娜·俄郝杰(Einer Elhauge)与达美·杰拉丁(Damien Geradin)所著的《全球竞争法和经济学》也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及国际合作等进行了相关分析,但其均未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www.zuoz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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