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工商管理大量运用了承包制度,如对盐、酒甚至税收的管理等。这种承包制度实际上包含着许多复杂和先进的管理思想,我们可以用现在最流行的博弈论对其进行分析。
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古代的官府与民间企业之间是一种命令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维持靠的是官府一方拥有极大的权力,而企业则是无条件地接受来自于政府的命令。但这种做法也有其弊病,那就是民间企业往往通过各种“小动作”进行对抗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从长期而言,官府如果过分忽视民间企业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官府与民间企业的关系既要求官府考虑民间企业的利益,也要求民间企业考虑官府的利益。否则,就达不成长期契约,完不成交易。这种关系因此本质上是契约性和交易性的。
承包制是这种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推进和实施承包制的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谈判成为政府和企业的主要行为。不单单是民间企业为降低承包基数和减少承包指标在向政府讨价还价,而且官府也为提高承包基数和增加承包指标在向民间企业讨价还价。承包活动中官府和民间企业的讨价还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博弈行为。在这场博弈中,官府和民间企业作为相对的行为主体,它们的策略选择会最终影响到均衡的实现,即最终签订什么样的承包合同,从而规定向官府上缴多少,民间企业自己留多少。但不管怎么说,它们都会选择相对使自己境况较好的策略,这可理解为:对官府来说,它会想方设法提高民间企业承包基数和增加民间企业承包指数,从而多增加官府收入;对民间企业来说,它会尽一切可能降低承包基数和减少承包指数,从而多增加民间企业收入。
假定可供官府选择的策略会分别使官府收入增加、不变(或相对少量的增加)和减少,我们将这些可能情况简称为“好”“较好”和“坏”;相应地,民间企业的收入状况也可能有这样三种结果,也简称为“好”“较好”和“坏”。
博弈矩阵
如上图所示,官府和民间企业在不同策略下的境况就构成了一个博弈矩阵。其中,官府可能选择的策略是“一”和“二”,民间企业的选择则是“1”和“2”。不同策略的组合对双方境况的影响分别由四个小方框来描述。小方框内前一个词指的是官府的境况,后一个词指的是民间企业的境况。如,官府选择策略“一”和民间企业选择策略“1”时,前者的境况“较好”,后者的境况“好”。
可以看出,不管民间企业怎么选择,策略“二”对官府来说是最优的;不管官府怎么选择,策略“1”对民间企业来说是最优的,都能使自己避免“坏”境况。也就是说,在没有给定官府(或民间企业)的策略选择条件下,民间企业(或官府)都有一种最优策略。博弈论将这种策略称为优超策略,并将这种策略下实现的均衡称为优超策略均衡。在上图中,这种均衡由左下角那个小方框表示,这时官府的境况“好”,民间企业的境况“较好”。优超策略的存在意味着博弈双方可以都不要考虑对方的策略,只要按自己的最优策略行事,都能使自己达到最优结果,这一均衡结果对双方来说是唯一的。
在承包博弈中,官府的政策要考虑到民间企业的对策,民间企业的对策也要考虑到官府的政策。也就是说,民间企业究竟选择哪种策略只有在给定官府的策略条件下才能作出;官府究竟选择哪种策略也只有在给定民间企业的策略条件下才能作出。双方要想获得最优结果就必须进行不断谈判。
当然,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官府的地位比一般民间企业更重要,因此,我们不能要求企业的策略选择对于政府的所有可能的选择来说都是最优的,只要求企业的选择对于政府的最优选择来说是最优的就行。所以,承包活动中行为主体的策略选择不能再用上图来描述了,实际的情况可能如下图所示。
承包的纳什均衡
其中,当官府选择“二”时,民间企业选择“1”。这时官府的境况为“好”,民间企业的境况“较好”(由左下角那个小方框描述)。这可能是上面所谈的给定官府最优选择(即确保财政收入)条件下民间企业作出了最优选择所导致的情形。当然,另一种最优情形也是可能的。这时,给定民间企业选择,即民间企业选择“2”时,官府则选择“一”(由右上角那个小方框描述)。官府的这一选择对于民间企业的最优选择来说是最优的。
这两种最优选择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官府和民间企业在承包活动中必须相互合作。不然的话,这种均衡(两种均衡中的任何一种)就达不到。这种合作性均衡在博弈论中被称为纳什均衡,意味着在给定一方的最优选择后,另一方也作了最优选择。(www.zuozong.com)
纳什均衡既然是合作性的,这就意味着博弈双方都会趋利避害,以避免出现上图中其他的两种情形,即官府选择“一”、民间企业选择“1”和官府选择“二”、民间企业选择“2”的情形(由左上角和右下角两个小方框描述)。这两种情形是一种负和博弈,会使双方的境况都变“坏”。如:官府和民间企业在承包过程中发生了直接的对抗、冲突,都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态度,导致双方都受到了损失。具体表现无非是:官府强制性地提高基数、多压指数,民间企业没有动力了,导致生产下降,从而使官府收到的利税反而少了,当然,民间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或者,民间企业无理地要求官府大规模地降低基数,削减指数,官府无法接受,甚至只能中止承包合同,反而使民间企业在原有合同中享受到的好处也没有了。
宋代招标、投标制度行之有年,成效彰著,于其时可谓领世界风潮之先,也为后世民事经济生活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借鉴。即便以今日之视角而观之,该种制度之推行与流播亦堪称市场经济法制之典范。探究其成因,我们以为宋代招标、投标契约的制度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理念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其独到之处。要之,公平价值与自由价值为宋代招标、投标契约提供了历史性的动力基础,于今日之市场经济建设也不无裨益。
1.公平价值。公平价值是宋代招标、投标契约,深入民间经济生活并获得广阔历史生存空间的最重要因素。宋代推行竞争性缔约方式,以竞争缔约方式解决社会资源的分配,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无形之间以市场价格调节方式抑制了豪强、官吏等对社会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与工商业利润)的垄断占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之公平正义理念。
2.自由价值。自由价值是公平价值的必然结果。“买扑”、(“扑买”)、“请射”“实封投状”,无论何种方式都避免了官方以单纯的行政手段强行将相关义务附加于民间,农户、商人以契约形式与官府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平等关系,相应地取得了自由缔约权;官府也因契约约束而不得不承担相关契约义务。换言之,竞争性缔约方式的出现,不仅振兴了两宋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推进了民间经济生活的自由民主精神的发展。惟其如此,宋代行政机关对土地资源和官有工商业利润己不再是“垄断者”,与农户、商人之关系也不仅仅只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不平等关系,而代之以一定程度平等、自由和松散的契约关系,此点为民间经济生活注入了新的血液。
总之,竞价承包在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双层经营,逐步实现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这种经营机制丰富和发展了工商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和形式;重组了生产要素,使人力、资金、工具等生产资料更大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效益达到最佳;明确了官民双方的职责,形成了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分配机制和投入积累机制。
宋代在酒业买扑中实行实封投状法与现在流行的投标竞价承包法十分相似。它有许多长处,如课利数额由官府确定变成了由承包者自愿出具,竞争更加自由公平;提高了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竞标的标的取数年的平均数使定额比较合理科学。投标竞价承包法是目前克服国有制经济经营弊端,提高活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宋代的做法值得借鉴。尤其是标的的确定取数年课利的平均数使定额不致偏高或偏低。偏高则使承包者完不成指标,无利可图甚至破产,最终导致无人承包;偏低则使承包者获利太大,国家收益遭受损失,并会诱使一些承包者为取得竞标成功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使大量腐败现象产生。宋代在竞标中如竞标者所出最高标价相同时,原完成承包合同的承包者具有再承包优先权,其次是有较多家产抵押的承包者具有承包优先权,这使政府在转让经营中承受的风险最小。这一规定对我们今天完善承包经营制也具有借鉴价值。在竞争标的相同的情况下,竞标者原承包经营业绩、信誉度以及经济实力等都必须作为重要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以确保承包经营按契约合同顺利完成。
从某种意义上说,宋代酒业上的买扑制是一种特许经营权的竞标。从现代经济管理理论来看,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和拍卖可以用下图来说明:假定有四个厂商参与特许经营投标,设ACi(Q)代表厂商i(i=1,2,3,4)的平均成本函数。这些厂商具有不同的成本函数归因于厂商受到各自的生产技术、专利权等因素的制约。在这四家企业中,第四家企业的平均成本AC4最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让第四家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以P4的价格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这使得最有效率的企业按平均成本或接近平均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
特许经营权投标和价格决定
特许经营权竞标有许多优点,首先是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的企业将成为特许经营权的所有者,因为最有效率的企业在竞争中总是能够胜过其他参加竞标的企业。其次是对朝廷的代理机构(拍卖者)所必需的相关信息量相对比较低。如果都由朝廷实行管制,要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必须拥有相关的成本和需求信息。而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要求的信息量和充分程度相对就低得多,因为是竞争导致平均成本降低。这样,特许经营权竞标能够达到与朝廷规制同样的结果,而且成本更低。第三个优点是,可以避免过度投资。由于特许经营者可以保留全部利润,就有动力去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避免了社会资源浪费。
宋代税务的买扑使征收商税成了明征暗抢,严重损害了商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易法的实施,其初衷是为了平物价、抑兼并,但结果是封建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垄断市场,甚至实行强买强卖,这使价格信号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完全丧失,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税务买扑与市易法的失败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的管理中,政府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赢利。税务买扑是政府有偿转让征收商税权给地方土豪恶霸或地痞,使他们通过承包征税行使起了政府的一部分职权,狐假虎威,巧取豪夺,明征暗抢。市易法则是政府利用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经济,成为最大的、无人能与之竞争的垄断者。经济性垄断还不可能成为商业的主要危害,无孔不入无所不能的政治性垄断才是商业的最大危害。因为它使市场丧失自由公平的竞争,丧失配置资源的基本能力。
当代,所谓“官商”“官倒”在经济改革中的侵害和蛀蚀作用已为大家所公认,它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一部分党政干部成为腐败分子。在经济改革中,政府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的角色应是裁判员,对经济运行首先应尊重其客观规律,其次是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切忌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赢利活动。因为当权力与本身的经济效益直接联系在一起时,人们就必然滥用手中的权力来获取经济利益。其结果是官商一体、官商勾结,用所谓“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这将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引起社会动荡,成为构造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如严禁政府机关经商,严禁党政干部在公司兼职,严禁党政干部配偶、子女等开办公司等,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防腐倡廉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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