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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寄售协议与买卖合同有别,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关系,但寄售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却不是卖断或买断的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寄售协议中有关佣金支付的规定与代理协议类似。①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寄售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货物销售处理、价格确定等权利,有利于随行就市。(二)展卖展卖是指利用展览会或国际博览会及其他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拍卖一般由拍卖行统一

协调,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

(一)寄售

寄售是指货主(委托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1.寄售的性质

在寄售业务中,寄售人就是委托人,也就是出口人;代销人作为受托人,即指接受委托从事寄售业务的商号或公司。寄售协议属于信托合同性质。寄售业务是按寄售人和代销人签订的寄售协议进行的。寄售协议与买卖合同有别,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关系,但寄售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却不是卖断或买断的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寄售业务的代销人介于委托人与实际买主之间。代销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当地购货人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寄售人,如当地购货人不履行合同,代销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寄售方式中代售人的权限往往大于代理方式中代理人的权限。关于委托人与代销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寄售协议做出具体规定。

2.寄售的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货物在出售之前其所有权仍归寄售人所有。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4)代销商不垫资金、不担风险、不负盈亏,只赚取佣金。

3.寄售协议的内容

寄售协议规定了有关寄售的条件和具体做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关系。

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售关系。货物在出售前所有权仍属寄售人。代销人应按协议规定,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贷款,处理争议等,其中的风险和费用由寄售人承担。代销人若出现亏损破产,无权使用代销货物偿还债务,只能将其退还寄售人。

(2)寄售商品的定价方法。

对于寄售商品的价格,有三种定价方式:其一是规定最低售价;其二可由代销人按行情自行定价;其三还可由代销人向寄售人报价,征得寄售人同意后确定价格,这种做法较为普遍使用。

(3)寄售区域及寄售商品。

在寄售协议中,必须规定委托代售的商品范围,此外还需要指定代售的区域。代销人只能在协议规定的区域内销售指定的商品。

(4)佣金条款。

在寄售业务中,代销人赚取的是佣金,因此,对于佣金比率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代销人的积极性。通常佣金由代销人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再将剩余货款付给寄售人。寄售协议中有关佣金支付的规定与代理协议类似。

4.寄售的利弊

(1)寄售的优点。

①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寄售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货物销售处理、价格确定等权利,有利于随行就市。

②寄售方式是现货贸易,买主能直接见到货物,有利于促成交易。

③对于代销人来说,不担风险与费用,不占用资金,其积极性会更高。

(2)寄售的缺点。

①出口人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大。

②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

(二)展卖

展卖是指利用展览会或国际博览会及其他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现在各国在商贸领域利用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形式对商品进行边展边销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1.展卖的性质

展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货物通过签约的方式卖断给国外客户,双方是一种买卖关系,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达成交易,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展览方保证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拥有收取货款的权利;而国外客户则按规定支付货款后获得其购买货物的所有权。由客户自行在国外举办或参加展览会,货价有所优惠,货款可在展览会后或定期结算。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合作,展卖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展品出售的价格由货主决定。国外客户承担运输、保险、劳务及其他费用,货物售出后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补偿。这种方式下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2.参展的方式

(1)参加国际博览会。

国际博览会又称国际集市,是指在一定地点举办的由一国或多国联合组办、邀请各国商人参加交易的贸易形式。它不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方便,而且越来越多地作为产品介绍、广告宣传,以及介绍新工艺、进行技术交流的重要方式。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国际博览会有法国的巴黎和里昂、德国的莱比锡、意大利的米兰等。(www.zuozong.com)

国际博览会可分为两种形式:

①综合性国际博览会:又称“水平型博览会”,即各种商品均可参展并洽谈交易的博览会。这种博览会的规模较大,产品齐全,且会期较长。

②专业性国际博览会:又称“垂直型博览会”,即仅限于某类专业性产品参加展览和交易的博览会,规模较小,会期较短。

(2)展览会。

展览会是指由出口方选择合适的场地,集中一定的商品,不定期地进行展出和销售的贸易方式。展览会根据时间长短通常又可以分为短期展览会、长期展览会、流动展览会等。在我国比较出名的有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又称“广州商品交易会”,是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广州定期联合举办的、邀请国外客户参加的一种集展览与交易相结合的商品展销会,习惯上简称“广交会”。我国于1957年举办了首届广交会,以后每年春秋两季各举办一次。

3.展卖的优点

(1)有利于宣传出口产品,扩大影响,招揽潜在买主,促进交易。

(2)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扩大销售范围及地区。

(3)有利于开展市场调研,改进商品质量,增强出口竞争力。

(4)有利于在进行商品购销的同时,展示各参展商经济成就的全貌并交流经济信息。

(三)拍卖

拍卖(Auction)是一种由拍卖行组织的,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买卖某种特定商品的交易。国际市场上采用拍卖方式出售的商品,主要有农畜产品,如羊毛、毛皮、茶叶烟草、香料、蔬菜水果等和某些贵重商品,如黄金、古玩、地毯艺术品等。

1.拍卖的性质

在拍卖过程中,货主与拍卖行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货主与买家之间属于买卖关系。买卖双方通过拍卖行达成交易,由货主即卖方提供货物,拍卖行通过一定章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而买方则需向拍卖行交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方可参与竞拍。交易达成后,成交价款减去买方所交保证金即为买方需付货款,若未成交,则保证金退还交纳人。拍卖行从中赚取佣金。

2.拍卖的特点

(1)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拍卖一般由拍卖行统一组织进行。拍卖行可以是公司或协会组织的专业拍卖行,也可以是大贸易公司内设的拍卖行,还可以是货主临时组织的拍卖会。

(2)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拍卖在交易磋商的程序方式、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多方面均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有别。因此各国一般都对拍卖业务制定有专门的法律规章。此外,各拍卖行又分别自己制定了相应的章程规则。因此,拍卖在众多贸易方式中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3)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在拍卖前,买主可以查看货物,拍卖开始后买主当场出价公开竞买。成交后,买主即可付款提货。

3.拍卖的出价方法

(1)增价拍卖。

增价拍卖有时又称为“买主叫价拍卖”或“英格兰式拍卖”,是由拍卖人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后,由买主相继竞相加价,直至出价最高时,由拍卖人以击槌动作表示接受,宣告交易达成。

(2)减价拍卖。

减价拍卖有时又称为“卖主叫价拍卖”或“荷兰式拍卖”,是由拍卖人先开出最高价格,然后由拍卖人逐渐减低叫价,直到有人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减价拍卖经常用于拍卖农副产品,如拍卖鲜活商品和水果、蔬菜等。

(3)密封递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有时又称为“招标式拍卖”,是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条件最合适的标书接受而达成交易。

4.拍卖的一般程序

拍卖业务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参加拍卖的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存入仓库,然后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分类、分级,并按货物的种类和品级分成若干批次。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参加拍卖的买主到仓库查看货物。

(2)正式拍卖阶段。

拍卖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始,并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按照拍卖业务的惯例,在主持人的木槌落下之前,买主可以撤回其出价;货主在货物出售之前也可以撤回其要拍卖的货物。

(3)付款和提货。

拍卖成交后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即交给买方一份成交确认书,由买方填写并签字,表明交易正式达成。在买方付清货款后,买方凭拍卖行开出的提货单到指定的仓库提货。提货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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