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1.确定保险价值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以当事人所持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以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估计,通常是以货物价值、预付运费、保险费、其他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2.计算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不同,保险金额的计算也不同。如以CIF或CIP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经营费用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仍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都允许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或CIP货价基础上加成一定百分比。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按《2000年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的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如果买方要求按较高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也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在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
(1)CIF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
[例6-1]某出口商品的CIF价格为1 000美元,加成10%投保,则保险金额为:
(2)CFR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
CFR,即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条件。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的计算公式是:(www.zuozong.com)
[例6-2]某商品出口到伦敦,定价为CFR伦敦每公斤1 100元,保险费率为0.8%,加成10%,则该批货物的CIF报价为:
如果货物按CFR价格成交,买方要按CIF价格加成10%办理保险,可用下列公式直接用CFR价格计算保险金额。
按上例,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
在实务中,为简化计算程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份保险费率常用表,将CFR(或CPT)价格直接乘以表内所列常项,便可算出CIF(或CIP)价格。
(3)FOB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的计算。
FOB价格又称离岸价格,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按照国际惯例,在FOB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所负担的费用和风险是以装船前后来划分的。一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货物,都明确规定由买方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但买方办理的保险是自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生效的,保险公司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上船后由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运到装船码头未装船之前这一期间的损失,买方因为尚未承担货物的风险,也就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这一期间的风险,卖方应自行办理保险。
同样,以FOB价格成交的货物,其投保金额也以CIF价格加成一定百分比,如10%为计算基础,因此在计算保险金额时也要将FOB价格换算成CIF价格,换算办法与CFR价格换算成CIF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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