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非正式员工的定义和类型
日本学者Hamaguchi 和Ogino(2011)认为,非正式员工(Non-regular workers)包括兼职工(Part-timers)、固定合同工(Fixed-term contract workers)、临时合同工(Temporary contract workers)、临时派遣工(Temporary agency workers/dispatched workers)、介于雇佣和自我雇佣的工作形式(Work forms midway between employment and self-employment)。
韩国就业和劳动部(2012)认为,非正式员工(Non-regular workers)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为了识别那些与正式工人相比,就业保护低的劳动力而创造的概念。“常规(Regular)”和“非正式(non-regular)”名称是指一个工人从事的就业类型。人们使用“非正式(non-regular)”来表示那些缺乏就业保护的工人,包括应急工(contingent worker)、兼职工(part-time worker)和非典型工人(atypical worker),法律上称为兼职工(part-time worker)、固定合同工(fixed-term worker)和派遣工(dispatched worker)。
欧盟国家(Ogura,2005)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九种:兼职雇佣(Part-time employment)、固定期限合同雇佣(Fixed-term employment)、机构派遣工作(Agency work)、倒班工作(Shift work)、随叫随到工作(On-call work)、实习生(Vocational trainees)、家庭工人(Family workers)、自我雇佣(self-employed)和家庭工作者(Home-based worker)。
美国劳工统计局(Polivka et al.,2000)把美国的非正式员工分成以下七种类型(前六种当中既包括全日制工作也包括兼职工):机构临时工(Agency temporary workers)、随叫随到工(On-call workers)、合同公司工人(Contract company workers)、直接雇佣临时工(Direct-hire temporary workers)、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常规自我雇佣(Regular self-employed)和常规兼职工人(Regular part-time workers)。
在我国,非正式员工的概念没有统一和严格的定义,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非正式员工的“非正式”,主要是指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工作条件、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水平与正式员工存在较大差距;非正式员工主要包括:临时性工人、季节性工人、承包工人、劳务工人、小时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杨燕绥、赵建国,2006)。王雪莉(2010)根据中国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指出,中国的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合同工、短期工、事实工、小时工、季节工、劳务工等临时工;第二类是同企业有劳务关系的返聘工、租赁工、派遣工、借调工;第三类是同企业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但依然是企业员工的保险推销员、产品直销员、承包雇佣、代理工等。(www.zuozong.com)
2.1.2 非正式员工的特点
2.1.2.1 边缘化
Atkinson(1985)将企业的劳动者分为“核心”和“边缘”两种类型。“核心劳动力”同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永久性,他们一般具备高技能和具有企业内部职业发展的机会。“边缘劳动力”是为了满足企业数量化弹性的需求,有助于企业日常的运作,对企业具有重要性但并非具有至关重要性。Handy(1990)将组织的劳动力形象地描述成不同的“三片叶子”:第一片“叶子”是企业的核心/永久性的员工,第二片“叶子”是承包合同,第三片“叶子”是弹性工人/兼职员工/临时工。非正式员工的身份使他们很少能获得企业的福利,而且他们趋向于把自己看作是不同于正式劳动者的劣势群体。正式工或者企业的永久雇员的雇佣是基于持续性的基础并且劳动关系是无限期的。正式工可以获得培训、很高的工作稳定性、晋升的机会等企业福利;而非正式员工很少能获得企业的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同时面临着可替代的风险和焦虑,缺少法律的保护,只能根据企业的需求安排自己的工作(Cappelli,1995;Chew & Chew,1996;Rousseau,1997)。韩国就业和劳动部(2012)指出,非正式员工的工作大多是简单或者边缘性的,所以他们没有机会享受同正式员工一样的涨工资和发奖金的机会,面临不公平的福利和激励政策,很少能获得培训机会。
2.1.2.2 弹性化
国外学者认为非正式员工的弹性包括功能弹性(Sparrow & Marchington,1998)、数量弹性(Heinz-Josef,1996)、时间弹性(Walsh & Deery,1997)和报酬弹性(Walsh,1993)等。非正式员工的弹性化就表现在,他们能够满足雇主对他们的不定期需要,这一点也让非正式员工有别于企业的正式员工。这类员工有领取工资的权利,但同正式员工相比,他们受到较少的法律保护。他们也许工作几天、几个小时或者几周,他们的身份具有临时性并且这种临时性在招聘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在一些情况下,非正式员工可能转成组织的正式员工。Gilder(2003)指出,非正式员工是那些愿意同雇主签订短期合同的工人,他们的工作时间可能是一个星期、一个月、半个月或者更长,他们在开始时就知道合同是固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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