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根据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出售支票每个账户一次只能认购一本,业务量大的可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入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下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都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另一联作为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预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已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款项限额的办法是在支票正面用文字注明最高限额,并在小写金额栏内用“¥”填定数位。(www.zuozong.com)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谨慎保管。
(4)收款人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支票签发人及其开户银行的属地是否在本结算区;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支票是否根据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内容更改后是否加盖印鉴证明;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等。
(5)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查明身份,验有关证件。为了避免发生诈骗、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支票人的身份证,摘录身份证号码并问明联系电话等。通常情况下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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