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深刻指出:“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52]这段话深刻揭示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进行的艰苦探索和伟大实践。它表明,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已经认识到,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最根本的是要靠先进的社会制度作保障。正如刘少奇1950年在《国家的工业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文中所指出的:“中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世界许多先进国家比较起来,还是很低的。他们还很穷困,他们迫切地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过富裕的和有文化的生活。这是全国最大多数人民最大的要求和希望,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力求实现的最基本的任务。”[53]刘少奇认为,要彻底地改变劳动人民的生活状况,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只有使中国人民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只有使他们从穷困、痛苦、被奴役、被侮辱的地位翻起身来,只有使中国已有的生产力获得解放,清除发展生产的障碍,造成继续发展生产的顺利条件,并且使生产的继续发展获得保障,不受内部的和外来的野蛮势力的破坏。但这还不是生产力的直接提高,还不是生产力本身的发展……这就是说,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统一中国,剥夺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还只是清除发展生产的障碍,造成发展生产的条件。”[54]刘少奇当年提出的“造成发展生产的条件”。与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一样,都是要建立一套“先进社会制度”。什么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呢?在中国主要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里仅谈几个主要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1.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
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所制定的新中国的建国纲领,指出:国家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政权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而奋斗”。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其所有制形式是“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5种经济形式,“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55]这些规定包含着许多社会主义原则,但又不是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人把它冠名为新民主主义。
提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是毛泽东。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首次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概念。他指出:“现时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已不是旧式的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这种革命已经过时了,而是新式的特殊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这种革命正在中国和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发展起来,我们称这种革命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种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它是坚决地反对帝国主义即国际资本主义的。它在政治上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帝国主义者和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反对把中国社会造成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它在经济上是把帝国主义者和汉奸反动派的大资本大企业收归国家经营,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同时保存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的企业,并不废除富农经济。因此,这种新式的民主革命,虽然在一方面是替资本主义扫清道路,但在另一方面又是替社会主义创造前提。中国现时的革命阶段,是为了终结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的阶段,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过程。这个过程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之后才发生的,在中国则是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的。所谓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就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中国的社会必须经过这个革命,才能进一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去,否则是不可能的。这种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和历史上欧美各国的民主革命大不相同,它不造成资产阶级专政,而造成各革命阶级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专政。”[56]
按照毛泽东的理论,中国革命胜利以后,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这个阶段才能发展到社会主义,而新民主主义正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到社会主义所必须经过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既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又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经过一个漫长时期的发展之后进入到社会主义。
至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过渡到社会主义,在1948年9月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和与会者根据俄国1917年二月革命后经过12年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提出新中国要用15年时间完成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对如何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毛泽东在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三年五年恢复,七年八年发展”的设想。即:用3年至5年时间恢复国民经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再加8年或10年时间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然后再一举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57] 1951年2月18日,由毛泽东起草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明确提出“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战略构想。这个构想是:从1950年1月至1952年12月,用3年时间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再用10年时间,即从1953年至1963年,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毛泽东的这一设想得到其他中央领导人的赞同。
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10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据薄一波给田家英的信中称,毛泽东在那次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指出:“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10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二中全会提出限制和反限制,现在这个内容就更丰富了。工业,私营占32.7%,国营占67.3%,是三七开;商业零售是倒四六开。再发展5年比例会更小(资小我大),但绝对数字(指资,仍会有些发展,这还不是社会主义。5年以后如此,10年以后会怎么样,15年以后会怎么样,要想一想。”资本主义的“性质也变了,是新式的资本主义:公私合营,加工订货,工人监督,资本公开,技术公开,财政公开……他们已经挂在共产党的车头上了,离不开共产党了”。“他们的子女们也将接近共产党了。”“农村也是向合作互助发展,前五年不准地主、富农参加,后五年可以让其参加。”[58]
促使毛泽东的认识出现这样的转变,是1952年夏秋之交,在中国社会经济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超出原来预料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在以巨大财力支持抗美援朝战争的情况下(1951年军费开支占全年财政开支的50%以上),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奇迹般地提前完成。在新中国建立刚刚3周年之际,传来了工农业主要产品的产量超过新中国成立前最高水平的喜讯,工农业总产值比新中国成立前最高水平的1936年增长20%。而原先的估计是用3年到5年的时间恢复国民经济。
第二个变化是,经过3年经济恢复时期,国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的产值比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49年中国工业生产总值的公私比例是,国营占43.8%,私营占56.2%,到1952年9月,国营上升到67.3%,私营下降到32.7%,国营经济已经超过私营经济。经历“五反”运动后,私营工商业已经开始纳入接受国营经济领导的轨道,出现了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在工业和商业流通领域中,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实际上已经开始。
第三个变化是,在土地改革以后,农村中的互助合作事业普遍地发展起来,主要是互助组,也有一些以土地入股为主要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有很少数集体农庄。继土改之后的一场更加深刻的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变革,也在悄然兴起。
这3个重要社会经济现象,反映到毛泽东头脑里,使他做出新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其中最引起他注意的,是工商业公私比例的变化。这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问题,而是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已经和正在逐步实现转变的集中反映。[59]
对如此重大决策,毛泽东一开始表现出谨慎态度,他一方面要求不许向下传达,另一方面想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在毛泽东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刚刚5天,受毛泽东委托,刘少奇即率中共中央代表团离开北京赴苏联,并于10月2日抵达莫斯科。在正式会见前,刘少奇给斯大林写了一封长信,通报了中共中央关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些设想。
斯大林收到刘少奇的信后,十分重视。他研究了信中的内容后,于10月24日在克里姆林宫会见了刘少奇和中共代表团其他成员。刘少奇对信中所谈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之后,斯大林发表了讲话。他表示赞同中共中央对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设想。
关于中国怎样从现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问题。斯大林说:我觉得你们的想法是对的。当我们掌握政权以后,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应该采取逐步的办法。你们对中国资产阶级所采取的态度是正确的。刘(少奇)问斯大林同志对中国土地国有化问题有何指示?斯(大林)说:土地国有问题在东欧各国也曾提出。我认为土地国有现在不能实行,如实行,农民不会了解,农民会认为分给他们的土地,国家又拿回去了。东欧各国也没有实行土地国有。波兰、捷克实行了禁止土地买卖,这个办法农民还是能够接受的,这就前进了一大步。但实行这个办法也必须谨慎。东欧另一些国家还征购了富农的土地,交给农民使用,价格由国家规定并付给,但价格不高,以后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即属于国家。这个办法人民也还是能够接受的。东欧各国都没有采取土地直接国有化的办法。刘(少奇)问中国将来是否也可采取这样的办法消灭富农。斯(大林)答:应分作几个步骤来进行。可先用累进税(即税率随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价值的递增而递增的税——引者注)的办法来压富农,然后使雇农离开富农,加入集体农场,同时使富农将土地或者售给国家,或者交给国家,自己跑开等,但这要在农民反对富农的基础上才可实行,否则,不要着急。苏联过去对富农采取了剧烈的办法,把300多万富农迁移到西伯利亚,他们现在都组织了集体农场。我们采取这种办法,是因为有广大的土地,同时农民对富农极为不满。中国不必采取这种剧烈的办法。苏联情况与东欧各国和中国的情况都不同。东欧国家开始是集中力量对付地主,没有去消灭富农,在地主消灭后,当然有一个阶段要去对付富农。东欧各国现在还没有消灭富农。苏联在十月革命后经过了12年才消灭富农,而地主则在十月革命时都被消灭了。[60]
斯大林的上述看法,不仅从总体上肯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体设想,而且还就土地国有化、消灭富农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这些意见是总结苏联及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备受中共中央的重视,它鼓舞了中国共产党人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信心,也为中国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在取得广泛共识,并得到斯大林赞同的基础上,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确定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毛泽东在会上发表了讲话,第一次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内容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表述。他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61]
半年后,在毛泽东亲自修改审定、刘少奇主持批准向全国转发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完整准确地表述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此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和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高潮。
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中共中央决定从1953年起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其基本任务“概括地说来就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地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建立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62]到1957年底,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各项指标大都大幅度地超额完成,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基本建设各条战线捷报频传。而在1956年,中国第一家生产载重汽车的工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建成投产,中国第一家飞机制造厂试制成功第一架喷气式飞机,大批量生产电子管的北京电子管厂正式投产,一大批旧中国没有的现代工业骨干企业开始一个个建立起来,一大批能源基地和工业化原料基地的建立使我国工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一五”期间工业建设和生产所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了旧中国的100年。
1953年,党先后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这两个决议的推动下,全国80%以上的合作社实现了增产增收,表现出互助组优于单干,合作社优于互助组的势头。此后,广大农村掀起大办农业社的热潮,至1955年春,全国农业社达到67万个,初步奠定了农业合作化的基础。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直接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国家采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大大促进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在1953年底以前,着重发展以加工订货为主的初级和中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1954年初开始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这就使这些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1955年夏季到1956年底,我国加快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居绝对优势地位。1956年,公有制经济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已达到92.9%,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我国已经确立,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从而宣告中国进入社会主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巴黎公社的委员制、苏联的工农兵苏维埃制的运用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国家政权应当怎么组织、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的优秀成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制度,是人民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苏维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1931年在江西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政权机关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下组建了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原理。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将苏维埃政权改为国民政府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边区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实行“三三制”,创造了“投豆法”“画圈法”“背箱法”等选举方法,被誉为“抗日民主之花”。正是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制度形成了较成熟的思想。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周恩来对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了精辟的概括:“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苏联已经消灭了阶级,而我们则是各革命阶级的联盟。我们的这个特点,就表现在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的形式上……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直到由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一整个过程,都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的过程,而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63]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在中央层面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层面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到1952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届期满,何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考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最初曾设想在过渡时期可暂不制定宪法,只对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加以修改或补充,待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但是,1952年10月,刘少奇在访苏期间就这个问题向斯大林征求意见后,斯大林在会谈时建议中国可以考虑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不给西方敌对势力在此问题上反对新中国的借口。中共中央接受了这个建议。
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43次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64]会议还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对这次会议作出的两项决定,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作出决定,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推迟到1954年。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的筹备工作有两项:
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抵达杭州,着手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为便于中央政治局就宪法问题作充分讨论,毛泽东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一些主要参考文件,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法国1946年宪法(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65]。到1月中旬,起草小组已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当日,毛泽东“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做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第一次修正稿第32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的规定中,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毛泽东批注:“国家主席的罢免。”对第一次修正稿的国务院一节,毛泽东批注:“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66]
2月,宪法草案起草工作进入关键时期。17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现将宪法初稿(5份)派人送上,请加印分送政治局及在京中同志,于2月20日以后的一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将修改意见交小平、维汉二同志带来这里,再行讨论修改(约7天左右即够)。然后,再交中央讨论,作初步决定(仍是初稿),即可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67] 24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兹将宪草初稿第二章以下二读稿及宪草小组报告送上,请印发各同志阅看。”同日批示胡乔木:“今天所谈可作修改的地方,请于明日加以修改,并由小组各同志商酌一次,于明夜24点以前打清样送我,准备后天(26日)送给中央。”[68] 25日,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三读稿说明中写道:“这个修正草稿较二读稿己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据主席指示)。”“除内容上的若干修改外,这次修正,根据主席指示,特别把许多可以避免应当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顺。”[69] 26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70] 2月28日、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三读稿。会议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加以研究和修改。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工作结束。
3月17日晚,毛泽东从杭州回到北京。但他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并没有结束。3月20日或21日,毛泽东继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3月18日、19日讨论修改稿,在修改稿封面上批注:“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时’外,所有的‘时’均改为‘的时候’”。在“序言”部分,将“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反革命”改为“镇压反革命分子”,并批注:“‘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部分,在“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条款旁批:“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关于国家主席职权部分,在“主席因故临时离开职务时”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之间加写“或者受主席委托时”。关于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条款,讨论中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方案旁批:“较妥”。[71]
3月23日下午3时,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在大家发言时毛泽东多次插话,比较系统阐述了中央对这个宪法草案有关条款的起草考虑。一是宪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毛泽东指出:宪法起草小组自1月9日开始工作,3月9日工作结束。起草小组进行一段工作后,由董老、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了研究小组,还请民周鲠生先生和钱端升先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先生和吕叔湘先生为语言顾问,又搞了个把月。同时,中共中央也讨论了3次,每次都有很多修改。二是宪法要充分表达我国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根本要求。毛泽东说: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能完全普遍。三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说: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他还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主席。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全国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议决定,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在全国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
6月11日下午,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就宪法草案的有关条文,毛泽东同与会委员共同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并回答了委员们的提问。毛泽东全面介绍了宪法草案的形成经过。他指出: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7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去年11月、12月间,那是陈伯达一个人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多次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全国有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5000多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披露,在近3个月时间里,全国有1.5亿余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从它形成的过程来看,宪法草案是充分发扬民主的,经过了反复修改。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革命。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提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它正确地结合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逐步过渡的灵活性,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形成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
二是进行人口普查。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经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才能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人口数据。为了在全国开展选举工作,需要统计出准确的人口数据。1953年4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随后,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工作。经过全国各地认真进行调查登记、复查核对、补登补报等大量工作,截至调查的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205940人。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不仅为全国普选提供了人口依据,而且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准确的人口数字。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建立乡、县、市、省各级选举委员会,抽调25万余名干部参加选举指导工作。各地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基层选举的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分批展开,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在21万余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名登记选民中进行了基层选举,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66万余名。在完成基层选举的基础上,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军队单位、华侨单位分别选举产生1226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1226位代表中,中共党员668人,占54.48%,党外人士558人,占45.52%。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民代人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有各民主阶级、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有劳动模范、战斗英雄,有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有民族、海外华侨代表。这样的代表阵容,充分体现了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一切爱国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团结。大会经过充分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大会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正式实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它不仅为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确定了一种新型政权组织形式和总的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体现了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便于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它最全面、最直接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势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实践充分证明,这一新型政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逐步发展形成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尽管1953年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报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当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统一战线组织对各参加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协商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但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组织则是领导关系;统一战线组织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商和建议的关系。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72]但是,在筹备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期间,政协内部在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上,对政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能发挥多大作用还存在一些疑虑。主要存有两种倾向:一是认为“真正的权力在人大常委,最高权力在中共中央,政协没什么权了”。二是认为政协应是“权力机关”或“半权力机关”。针对这些不同意见,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政协工作。在座谈中,毛泽东首先明确指出: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政协是否还需要成了问题。现在证明是需要的,通过政协能够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主要的问题是政协的性质问题。
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有人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
政协的任务是什么呢?(一)协商国际问题。像过去的抗美援朝,现在的美国占领台湾问题,包括将来如发生外国侵略等,都需要商量。这类事大概每年都会有。这些事国务院要办,外交部和国防部要办,但有些问题,我们需要先商量商量,取得一致方针。有些人大常委会不好做,国务院做不完,要由政协来做。(二)商量候选人名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以及政协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进行协商,它有这种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选举的,但各党派、团体要先进政治协商。(三)提意见。当前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提意见。资本主义工商业、农业和手工业都要改造,这就发生各方面关系问题。社会主义改造是很纷繁的,各种工作就要协商。总之,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四)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五)学习马列主义。[73]毛泽东对人民政协重要性和性质、任务的系统论述,为人民政协的转型明确了方向,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有力地指导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制定。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1个月后,筹备召开第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列入议程。1954年10月28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61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周恩来出席会议,作关于中印会谈情况的报告,并代表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召开第二届政协会议准备工作的建议:(一)将第二届全国政协的组织形式由原来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会三层,改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委会两层。全国委员会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为基础组成。(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大部分内容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不再制订《共同纲领》。今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除根据《宪法》规定的目标奋斗外,在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规定几条共同遵守的原则作为总纲。会议决定:以上建议由各民主党派先在内部酝酿讨论,然后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协商,拟出方案,提请全国委员会常委会批准。由此可见,当时并没有准备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计划。但是到11月18日,毛泽东在阅读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筹备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情况的简报时批示:“周总理:章程和名单数日内即宜大体确定,否则12月20日以前开会恐来不及。”19日,周恩来致信毛泽东、刘少奇:“政协章程已送到。总纲部分,我已请伯达……加以研究,北京也在修改中。”[74]这说明就在10月28日之后的20天内,不仅决定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而且已经起草了章程草案初稿。11月23日,周恩来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报送毛泽东。毛泽东当时就开始修改。
12月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62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周恩来出席会议并报告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筹备情况,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说明。第一,关于政协章程的总纲。周恩来指出,上次常委会决定在政协章程中写一个总纲代替现在的《共同纲领》。起草小组已经把政协章程写出来了。总纲写得很扼要,把应该包括的内容都包括进去了。在周恩来看来,这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出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共同纲领》,组织了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胜利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二是总结了政协5年来的工作。三是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将存在,今后还要继续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四是提出了今后的任务和奋斗目标。五是总纲根据毛泽东对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精神,规定了政协成员共同遵守的7条准则: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三、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建设计划。四、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五、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加强团结工作,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革命警惕性,保卫国家建设,坚持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六、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谊,增进中国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友谊,加强中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人类的正义事业。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积极学习国家的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进行思想改造。第二,关于人民政协的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周恩来指出,经过一个月同各方面反复协商的结果,大家同意将原来的政协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层,改为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两层。地方委员会也是两层,即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这样,减少了不必要的层次,又可以扩大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名额,有利于保持广泛的代表性,扩大团结面。第三,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周恩来指出,人民政协上下之间有指导和被指导、指示和接受指示、报告和接受报告的关系。
经过充分准备,1954年12月21日至25日,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由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陈叔通作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章伯钧作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的说明。政协章程明确了人民政协今后的奋斗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75]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会议推举毛泽东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等16人为副主席。
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是人民政协发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次会议,它解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的问题,解决了政协与人大、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解决了加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为中国长期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
政协全国委员会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固定下来以后,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在党与非党的关系方面,首次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他说:“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还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76] 9月,中共八大政治报告着重宣布,在今后,“应当采取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邓小平在中共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作了理论阐述,他说: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欢欣鼓舞,他们感到是“思想上的解放”,赋予民主党派更重大的政治责任,是“民主党派新生命的开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进一步确立,为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实行合作共事奠定了理论基础。
此后,1979年10月19日,在全国政协和中央统战部举行的招待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会上,邓小平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77]在这个表述中,已经有了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意思。到1987年10月,在中共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丢掉这些特点和优势,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78]这个提法与最终形成的规范提法更进了一步。
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一份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79]根据这个批示,由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中央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研讨小组在1月底成立。在研讨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其中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提法不妥。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已经表明了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再用“下”字就会有上下关系的含义,建议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法。这一意见被当场采纳。此后形成《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初稿。至198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中共中央文件印发。以此为标志,中国多党合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注释】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1—1925),第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
[2]许耀桐:《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95年来党的群众路线的形成和发展》,《北京日报》,2016年6月27日。
[3]《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关于军阀混战的形势与红军的任务》(1929年9月28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15、517、518-519页。
[4]许耀桐:《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95年来党的群众路线的形成和发展》,《北京日报》,2016年6月27日。
[5]毛泽东:《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1933年6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20页。
[6]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1943年6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900页。
[7]毛泽东:《为人民服务》(1944年9月8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4-1005页。
[8]《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19页。
[9]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5、1039页。
[10]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十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11]同上书,第15页。
[12]同上书,第24页。
[13]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十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14]《毛泽东思想年编(1921—1975)》,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37页。
[15]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69页。(www.zuozong.com)
[16]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页。
[17]同上书,第161页。
[18]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页。
[19]同上书,第170页。
[20]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委会上的讲话》(1949年6月1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463页。
[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22]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05页。
[23]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07-508页。
[2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1949年10月1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26]毛泽东:《中国人民站起来了》(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27]刘健清等主编:《中国国民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12页。
[28]孙景锋主编:《中国近代史通鉴·抗日战争》,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29]刘健清等主编:《中国国民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32页。
[30]王俯民著:《蒋介石详传》(下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2页。
[31]王俯民著:《蒋介石详传》(下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6页。
[32]费正清著:《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33]孙景锋主编:《中国近代史通鉴·抗日战争》,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635页。
[34]刘健清等主编:《中国国民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
[35]《陈云年谱(1905—1995)》(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69-570页。
[36]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267-268页。
[37]《陈云年谱(1905—1995)》(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73页。
[38]同上书,第574页。
[39]毛泽东:《不要四面出击》(1950年6月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25页。
[40]黄小同等著:《刘少奇与天津讲话》,河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41]《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198页。
[42]同上书,第198-199页。
[43]《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201页。
[44]《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59-660页。
[45]周恩来:《当前财经形势和新中国经济的几种关系》(1949年12月22日、2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46]同上书,第67页。
[47]《毛泽东关于根治淮河的四次批示》(1950年7月—9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08页。
[48]《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页。
[49]毛泽东:《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1950年6月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0页。
[50]《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178页。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一卷(1949—1956),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50页。
[5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53]刘少奇:《国家的工业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50年),《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5页。
[54]刘少奇:《国家的工业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50年),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9—1950.12),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6-457页。
[55]《中国全鉴》第6卷,团结出版社1998年版,第6180页。
[56]《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页。
[57]唐振南著:《毛泽东与刘少奇》,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页。
[58]薄一波给田家英的信,手稿,1965年12月30日。为编辑《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田家英1965年请薄一波提供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有关材料。薄一波从他的笔记本中记录的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和其他中央会议上讲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摘要写成这封信。“文化大革命”中,薄一波的原记录本遗失,这封信是保存下来的一份记录毛泽东酝酿形成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材料。
[59]《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40-241页。
[60]《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3-534页。
[61]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3年6月15日。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8-19页。
[63]周恩来:《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69页。
[64]《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2.1—1952.12),第四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65]毛泽东:《宪法起草工作计划》(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
[66]《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219页。
[67]《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1-222页。
[68]同上书,第222页。
[69]同上。
[70]同上书,第223页。
[71]《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6-227页。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4.1—1954.12),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9页。
[73]《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25-326页。
[74]《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14页。
[7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4.1—1954.12),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07页。
[76]《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68页。
[77]《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70-571页。
[78]中共十三大报告。
[79]《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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