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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主要内容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11个部分32条和七个附件组成。《协议》规定,如WTO成员发现其他成员实施了专向性补贴,可依据《协议》规定和其相应的国内法,对实施补贴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口成员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补贴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便可单方面决定对进口商品采取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或其他临时措施。发展中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五年内使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主要内容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11个部分32条和七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和范围、补贴的分类、反补贴措施,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

(1)补贴的定义和范围 补贴是指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对进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价格支持。如果由于补贴使出口产品的价格低廉,造成进口方相关产业、生产者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时,进口方可以按《协议》规定,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范围包括:①政府直接拨付的资金,包括资金和债务的直接转移,或贷款担保;②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的减免;③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④政府通过基金组织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私人机构履行的前三项内容等。

补贴的专向性。政府给某些企业、产业或企业集团属于上述范围的补贴,称做专向性补贴,这种补贴是有选择性的或带有歧视性的,因此不符合WTO的公平贸易原则。《协议》规定,如WTO成员发现其他成员实施了专向性补贴,可依据《协议》规定和其相应的国内法,对实施补贴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之,补贴规定限于某些特定企业,是专向性补贴。如果补贴规定了应具备的资格和数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不专指特定企业,则不属于专向性补贴,应是允许的。但要防止表面上没有专向性而实际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需要具体分析,作出判断。

(2)补贴的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办法。

1)禁止的补贴。《协议》规定,除《农产品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主要有下列两项属于被禁止的补贴:①出口补贴,依据出口实绩而提供的补贴;②采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

2)可起诉的补贴。除前述属于补贴范围的四种情况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属于专向性的补贴;②补贴对WTO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

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受损害的世贸成员可向WTO提起诉讼,或根据国内法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3)不可起诉的补贴,包括:①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政府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标准或条件,不专指特定企业的。②虽然属于专向性补贴,但下列情况的补贴仍为不可起诉的补贴,也就是允许的补贴:a.政府可以对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条件是:对工业性研究的资助额可以达到成本的75%;对竞争性开发研究的资助额可以达到成本的50%。b.政府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对贫困地区提供的资助,但对贫困地区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公正客观的标准,这种标准应有明文规定。c.政府根据新的环境保护要求,为改造现有设施的资助。(www.zuozong.com)

(3)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可通过两种途径采取反补贴措施:

1)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采取措施,区别不同的补贴性质。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处理。属于禁止的,有关成员须立即取消此类补贴;属于可起诉的补贴,可要求有关成员消除不利影响或撤销补贴;对不可起诉的补贴,一定要防止滥用,如果有的成员认为某成员的这种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可向WTO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寻求对此问题达成裁决或建议修改补贴计划。以上三种情况如没有得到执行,可授权受害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

2)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加征反补贴税。《协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①申诉。国内产业提出申诉,并提供进口商品存在补贴并造成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证据。②调查。进口国主管当局对申诉进行审查。如认为可以立案,就通知有关利害方,提供书面证据,调查进口商品有没有补贴,及由此造成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情况。③磋商。反补贴指控提出后,进口方应通知出口方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解决问题。④产业损害的确定。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际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必须证明进口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采取措施。进口成员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补贴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便可单方面决定对进口商品采取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或其他临时措施。

(4)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协议》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可以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是:

1)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允许补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在八年内(即1994年WTO协议生效后八年中)也允许补贴,但应循序渐进地逐步取消。人均达到或超过1000美元的,不能保留出口补贴。

2)进口替代补贴。发展中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五年内使用。最不发达国家八年内可以使用。

3)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某种产品。连续两年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占有3.25%的市场份额时,应在两年内取消对该产品的补贴。

4)对原产于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如遇到下述两种情况应终止这种调查:一是对该产品的总体补贴未超过其单位价值的2%;二是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进口量不足4%。但是如果有多个进口比重少于4%的发展中成员构成的进口总量超过了该产品进口总量的9%,则不属于此范围。

5)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七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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