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拍卖公司均建立了各自的拍卖规则,其规则内容基本相同,下面是某一拍卖公司的二手车拍卖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应凭身份证或护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在拍卖公司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拍卖公司填写《竞买登记表》并签署登记表,缴付履约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被视为竞买人。对于境外竞买者,法人须持有境外公司的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个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第三条 竞买人一经签署《竞买登记表》,即表明了解本规则,同意履行本规则全部条款,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拍卖目(图)录是对拍卖车辆的车况方面的基本情况提供说明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仅供竞买人在拍卖前对欲竞投的拍卖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司公告的时间、地点索取拍卖目(图)录,并到指定地点看车,仔细审视拍卖车辆现状。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拍卖公司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介绍均为参考性意见,不作任何担保。
第五条 竞买人出价须以竞买号牌显示(相关竞价阶梯于拍卖会时公布)。竞买人请保管好自己的应价号牌,不得随意转让(拍卖师只认号牌不认人);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号牌领取人负责。竞买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投。如不能出席,可预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缴付保证金,以代理人形式委托拍卖公司或他人代为竞投。
第六条 标的竞价采用无声竞价和有声竞价相结合的方式,因此,竞买人举牌示意或口头叫价均可。有声竞价时竞买人可不受加价幅度的限制自由叫价,口头叫价须同时举牌,无号牌叫价无效。
第七条 竞买人一旦举牌应价或口头叫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撤回。除非其他竞买人有更高的应价或叫价时,该应价或叫价才丧失约束力。
第八条 竞买时,拍卖师对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叫价采用三声报价制。当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叫价已达到或超过底价,并为拍卖师所接受且无人再加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表示成交。击槌前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有效,击槌后无效。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笔录》,并随后与拍卖公司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不得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如应价后反悔,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第十条 拍卖车辆一经成交,买受人须当场付款或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方式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保证金可抵减应付货款),并按市车管所对车辆过户的规定提交过户相关资料,待车辆过户手续完毕后方可提车。逾期不缴付上述款项的,拍卖人有权视为买受人违约,所缴付保证金不退还。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车辆再次拍卖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竞买人在拍卖会竞买成功,须同时支付拍卖公司佣金,佣金率以拍卖当期公布之比例计收。拍卖车辆价款以人民币计价,如买受人用外币支付,则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汇率换算。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须在全部款项进入拍卖公司账户,待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提车。(www.zuozong.com)
第十二条 自付清价款当日起计,买受人须在拍卖人指定的时间内提车;否则车辆的风险、责任概由买受人自己承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车的,经拍卖公司同意可代为保管,但拍卖公司按车辆保管制度计收代保管费。
买受人须对成交车辆当场验收,提车后再提出异议的拍卖公司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拍卖公司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则的一切竞买行为,并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车辆再次拍卖。拍卖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维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车辆成交后,必须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委托方要求过户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理办结。
第十五条 成交车辆如有以下情况时,由委托人或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
(1)拍卖会成交车辆过户(转籍)费用,委托人承诺承担费用的由委托人承担;反之,由买受人负责。
(2)拍卖会成交车辆的欠费(养路费、年检费、车船使用费、过桥年票、保险及违章费用等),补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等),补牌(前后牌照)费用,委托人承诺承担费用的由委托人承担;反之,由买受人负责。
(3)拍卖会成交车辆如遇有改型(发动机、车架号、车身颜色、货箱状况与档案不符)费用,委托人承诺承担费用的由委托人负责;反之,由买受人负责。
(4)拍卖会成交的进口车辆、套牌车辆必须到省交警总队办理转籍过户许可证,此项费用委托人承诺承担费用的由委托人负责;反之,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六条 请遵守场内秩序,注意文明礼貌。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竞价,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胁迫他人竞价,违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更改和补充,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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