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加强试卷制作、阅卷、试卷分析与试卷保管等的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考试课程,任意选修课为考查课程。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实训、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条 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随堂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所在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2、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3、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工商管理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青海民族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4周进行,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出具的诊断证明);
2、该课程的考核时间与其他课程的考核时间相冲突的;
3、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须回家处理的;
4、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条 对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须参加课程的重修。
第九条 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舞弊的,必须经过重修后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教研室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批后交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在每学期最后两个教学周进行,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部根据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统一安排。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和工商管理学院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 学期中结束的必修课程,考试安排在授课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任意选修课程的考查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由教研室提出,经工商管理学院审批,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训、教学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训、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各教研室负责。各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则由工商管理学院协同教务处随机配题。对所有考试课程,必须拟定A、B、C三套试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有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A、B、C三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
同一课程的试题内容与已用试题的重复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试题必须首先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然后交院长审查签字。命题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两周前提交试题,院长及教研室主任必须在考试两周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合理。
第十七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应重复。
第十八条 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均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主讲教师有创新意义的考试方法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试题(含口试题签)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命题时间内完成,填写《青海民族大学试卷付印单》,经教研室主任或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考试实行主讲教师监考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商管理学院在考试前两周确定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由工商管理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查。
监考人员应是本校教师或管理干部。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的场次、时间和地点,于考试前15分钟或规定的时间领取试卷并到达考场。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指导考生按秩序隔位就座,宣布考场规则。闭卷考试时,如发现考生携带有文具以外的物品,应指导考生集中存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并清点试卷,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工商管理学院或教务部联系;考前5分钟开始分发试卷。(www.zuozong.com)
第二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逐一核对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并检查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试卷上填写的姓名相符。
第二十六条 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收回缺考试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迹象,应予以警示;对违纪舞弊的考生,应立即没收考卷,收集舞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舞弊试卷成绩栏中注明“舞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违纪舞弊情节。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核对试卷份数,如实填写至少有两名监考人员签名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连同试卷交课程所在工商管理学院,另一份连同学生违纪舞弊证据及其试卷交本工商管理学院教学干事。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考场纪律负责。在监考过程中不断巡视考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信工具、看书报、吸烟、闲聊等。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考生就试题内容、题意做出解释或暗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舞弊。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接受考场巡视员的检查和指导。对考场出现的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场巡视员或教务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监考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交卷份数,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考试学生名册装入试卷袋。
试卷装袋密封后,监考教师应将试卷交工商管理学院教学干事,然后由教学干事将试卷交有关系阅卷。
第三十五条 在试卷交接的各个环节,有关工作人员应做好试卷交接的登记手续,认真检查密封包装情况,防止试卷的泄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情况,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工商管理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期间,由工商管理学院组织巡视小组对考场进行巡视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的,情节严重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八条 由多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各课程负责人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阅卷。不得将试卷带回家评阅或擅自请人代阅。
第三十九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十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和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评阅试卷,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通过网上成绩登录系统登录学生成绩。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由工商管理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录入。军事训练、专业实训、学年论文、教学实习等成绩应及时录入,毕业论文成绩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录入。
学生补、缓考成绩,免修课程成绩,重修班考试成绩由教务部负责录入。
第四十二条 教师登录完成绩后,学院组织对试卷和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并填写《青海民族大学试卷分析表》《青海民族大学成绩分析表》。
考试成绩一般呈正态分布,如出现异常现象,任课教师应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
任课教师应对考试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试卷分析表》《成绩分析表》各一式三份,一份放入试卷袋,一份由工商管理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所有阅卷工作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并将试卷按要求装好统一交工商管理学院存档,逾期未交者,处以200-500元/门的罚金,并限期上交,到期仍未上交者,再处以500元/门以上的罚金,并按“教学事故”论处,院长和相关课程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分别处以200元/门的罚金。
试卷保存期为四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课程所在工商管理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工商管理学院审查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查卷,如确属错判、漏判、错登、漏登,须将学生申请、试卷和复核后的成绩由教学干事一并交教务处审核后,方能更正。
第四十五条 教师在登录完成绩后,应将《青海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联)交本工商管理学院教学干事。教学干事予以签收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青海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登记表》的第一联及《青海民族大学试卷分析表》《青海民族大学成绩分析表》交教务处,第二联由工商管理学院装入试卷袋,第三联留工商管理学院存档。
军事训练、专业实训、学年论文、教学实习、毕业论文的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部,一份留工商管理学院存档。
教学干事应将有关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由工商管理学院统一打印《青海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两份,并经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成绩专用章。成绩单一份由工商管理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工商管理学院直接存入学校档案馆。
对于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其成绩单由教务处按毕业年份单独造册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后,若需成绩证明者,可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四十七条 凡在考试中舞弊的学生,除学校按规定给予的处罚外,工商管理学院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期限为1学年。
第四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甚或是违规的老师,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工商管理学院可视情况推延其晋升职称的时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200-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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