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是乡帐和县籍的基础,里正据之以造计帐和户籍。现有手实文书以吐鲁番文书为多。手实内容往往与户籍一致,敦煌文书大历四年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内容即为一例。
户籍三年一造。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帮助我们了解到,户籍的编造,为唐王朝确切掌握全国户口(丁中)、土地状况,实施赋役令、田令提供了依据。户籍内容包括土地占有情况(宽乡与狭乡,应受田、已受田、未受田敷,田段四至),与均田的关系密切。户籍资料证明,敦煌授田依令进行;唐代田令,已有戴建国依宁波天一阁保存的《天圣令·田令》附录之唐田令遗文予以复原。户籍中的土地资料应与文献记载对照,可以理清唐代土地关系。
西州户籍资料关于西州田制、税制的记载留下许多疑问,争论的焦点是西州是否实行田令所示的均田。池田温先生《唐代西州给田制之特征》对此有分析。韩国磐认为吐鲁番文书中关于请地、欠田、退田、授田及给田文书,“是唐朝在西州进行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的新证据”。[1]池田先生认为这些文书反映当时的西州“严格遵守唐朝律令制”,县官、里正认真执行给田制(同上引),卢向前亦主张西州田制具有全国普遍意义。杨际平论证西州给田、欠田、退田,提出西州两种授田说,一种是均田制,另一种是官田授田制。[2](www.zuozong.com)
“每岁一造帐。”里正、乡长负责编造计帐,所以文书有里帐、乡帐。里正“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3]乡帐“岁终具民之年与地阔狭”。田亩帐应即文献中所说“田籍”。“凡造计帐,每年六月卅日以前,京国官司(里正)责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依式造帐连署。”[4]吐鲁番《唐勘问计帐不实辩辞》,[5]里正承认“不闲宪法”,人死了照录。从手实、户簿、计帐文书看,户部、州、县、乡、里正在填写手实(里正)、编造户籍、计帐上的分级职责,说明赋役令、田令的实施有严格程序和手续,补充文献记载之不足。
最后一个同题是从复原的《开元二十五年田令》看,请田手续是授田的必要手续,即使不再核计永业口分田后,仍然有请田以给的规定。“均田”之名从北魏开始,实际上西汉已有“均田”的提法,俗称“均田制”亦属事出有因,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制”,仅为理念的表述。正确提法是《田令》。近有陈国灿先生从均田制到请田制之说,似不符合史实,可商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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