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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王朝经济改革:缓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周王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在它的初期就采取一系列经济上的改革,如改革牛皮税、罢去营田,免除牛租和减轻盐税、松弛盐禁。“所犯私盐面有同情共犯者”,视情况不同,分别轻重判处。本条内容为长兴盐法的补充和发展,旨在堵塞盐的变相私自卖买行为,严密了专卖制度。本条规定之议,起自后晋,具见上引李知损奏章。柴荣统治期间,多次重申盐禁。后晋前期,盐禁松弛,盐价下跌。后周时随着社会矛盾的缓和,在某些方面有所减轻。

后周王朝经济改革:缓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后周王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在它的初期就采取一系列经济上的改革,如改革牛皮税、罢去营田,免除牛租和减轻盐税、松弛盐禁。就盐法改革而言,广顺元年(951)九月的诏令走出了第一步。诏令说:“犯五斤以上者处死,煎碱盐者犯一斤已上处死。”[24]这一规定虽还严酷,但比后汉时不论斤两一律处死要缓和一些了,而且把私煎和私卖私买加以区别。接着在广顺二年(952)三月确定青白盐池征税标准。

青白池务,素有定规,祇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访问改法以来,不便商旅,宜今庆州榷盐务,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八百,八十五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五百,八十五陌,盐五升,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25]

此项规定,《册府元龟》作广顺三年,内容上也增加关于安抚入境少数民族人户和禁止边上镇铺于蕃汉人户交易粜余,衷私抽税,以及关于民池“买盐经过处,皆定税利”问题。又在广顺二年(952)九月十八日,颁布禁私盐曲法条流,全面制订盐禁条例。现将其内容条理如下,并作适当批点。

(1)关于犯禁处分。“诸色犯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已下,一斤已上,徒三年,配役;五斤已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刮碱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已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饿水祇煎成盐,秤盘定罪。”本条和长兴四年盐法比较,对犯私卖私买盐者的处理重得多;对私煎盐的处理则有所减轻,因为长兴四年盐法规定不计多少,“并处极法”。也就是,在处死刑这一点上,郭威是稍稍慎重一点。

(2)关于界分的规定。“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本条无新意,坚持唐以来颗、末盐分区供应制度。

(3)对变相私自卖买盐的禁例。“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裛茧、供食,不得别将转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26]“凡买盐面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诸官场官务,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到官。如衷私货卖者,买卖人并同诸色人犯盐曲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科断。”“所犯私盐面有同情共犯者”,视情况不同,分别轻重判处。本条内容为长兴盐法的补充和发展,旨在堵塞盐的变相私自卖买行为,严密了专卖制度。

(4)关于随屋税盐的配给与禁例。“州县城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帐,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前分劈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本条规定之议,起自后晋,具见上引李知损奏章。因为乡村可随丝摊征盐钱,而城镇则只能随屋税摊征盐钱,故有此法。同是随屋税配盐、摊征盐钱,州府城内人户与县镇郭下、外县镇郭下人户又有不同规定。

(5)关于纠察盐禁、捉事人告事人赏钱及断案,均承旧制。[27]

由此可见,广顺二年盐法,虽有减缓,但其量刑规定本质上仍是苛酷的,并且对变相私相贸易、随屋盐钱等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盐的统制。

广顺二年(952)十月,解州刺史兼两池榷盐使张崇训上章称:“未审依旧法用新条”。[28]意思是不想执行上述条例,郭威下诏说:用新条。这反映当时盐务当事者,“但欲严酷以集事,不顾治道之可否”。[29]

广顺三年(952)十二月,后周王朝又做了如下重要补充规定:

诸州府及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俵,其盐钱亦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县城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内。[30]

就是说,取消随屋税俵盐和征收盐钱规定,究其原因是州城县镇人户随屋税俵散盐将会直接影响官粜;而且郭下人户领到随屋税盐后,又会将盐倒流城内私卖,紊乱条法。

柴荣统治期间,多次重申盐禁。显德元年(954)十二月,他鉴“于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事实,首先,把食颗盐的州增加十余个,以减少犯禁。[31]显德二年(955)八月二十四日,宣布改正盐法。令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所有盐贮、煎盐场灶,加修墙斩,防止内偷外盗煎,犯者“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管理人员酌量处分,捉事和告事人有赏。其次,加强对“不系官中煎盐处”的鹻(碱)地,加强巡查,“偷刮鹻(碱)地”者,加以惩处,也不计斤两,一律处死。刮碱地界和偷刮碱人户住处的官吏村保要受处分。再次,颗盐地区有人刮煎盐货者亦依前法处分。复次,“将盐入城”诸色犯人,盐没入官,“随行物色,给与本家”。最后,“诸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严禁于乡村衷私贸易。犯者依例科断。“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自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32]

以上内容说明显德盐法,重点是防止私自煎盐。

显德二年(955)十月,收复河北三关以后,柴荣诏令“漳河以北州府管界……其乡村并许货盐通商。逐处有鹻(碱)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练兴贩”,但不能越过漳河入不通商地界。[33]这是对新收复区乡村民户的优待。显德三年(956)十月敕曰:“齐州管内原于秋苗上,依配蚕盐,谓之察头盐,每一石征钱三千文,苗亩虽减于旧时,盐数不侈于往日。”而“沧、棣、滨、淄、青五州管内祈请蚕盐一石,征绢一匹”。为了均平负担,“其齐州听纳盐价钱,特与减半一半”,沧州等地“起来年加征一匹”。[34]这道诏令提供了蚕盐征纳标准。

回顾以上五代盐法资料与浅释,可以得到这样几点结论:第一,五代盐法之严密始于后唐,当时对盐的划区供应、颗末盐的经销、生产做了严格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凡政府榷粜折博场院供应的地区,严禁私卖私买,犯者处于严刑;更不许私煎。只允许颗盐供应区的乡村任由私商兴贩,但亦禁民户将盐倒流城内牟利。后晋前期,盐禁松弛,盐价下跌。后晋后期到后汉时,盐禁严酷到极点。后周时随着社会矛盾的缓和,在某些方面有所减轻。但总的说五代盐禁之酷,为历史上罕见。第二,五代为什么加紧盐禁,而且愈禁愈密?这和当时战争频繁,军国之用急需有关。第三,五代盐税多元化,有随丝征纳,有随两税征纳,有随屋税征纳,加上榷价,不仅盐价相应提高,而且使盐税带有土地、资产税的附加税性质。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

【注释】

[1]《新唐书》卷54《食货四》。

[2]《新唐书》卷54《食货四》。

[3]《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4]《五代会要》卷24《诸使杂录》。

[5]《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梁太祖开平三年制断营州煎小盐粜货”。

[6]《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

[7]《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

[8]《旧五代史》卷63《朱友谦传》。(www.zuozong.com)

[9]《旧五代史》卷63《朱友谦传》。

[10]《旧唐书》卷48《食货志》。

[11]《五代会要》卷26《盐》。《旧五代史·食货志》注转引《五代会要》的记载。

[12]《五代会要》卷25《租税》:“今据紧慢去处,于见(现)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纳钱贯,与充本迥图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税丝酌纳钱,用于充实回图务添购军装的资金。

[13]蚕盐还有一个意思是“裛茧”用的盐,本文后面提到“裛茧”,即腌茧。《资治通鉴》卷283,胡注:“蚕盐所以裛茧”。

[14]《册府元龟》卷488《赋税二》。

[15]以上引文见《五代会要》卷26《盐》。

[16]《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17]《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18]《五代会要》卷26《盐》。

[19]《旧五代史》卷81《少帝纪》。

[20]《五代会要》卷26《盐》。

[21]《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22]《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23]《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24]《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25]《五代会要》卷26《盐》。

[26]裛茧、供食:说明蚕盐除用于“裛茧”(腌茧)外,亦供食用。

[27]以上各条引文见《五代会要》卷27《盐铁杂条下》。

[28]《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29]《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30]《五代会要》卷26《盐》,《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31]《五代会要》卷26《盐》。

[32]《五代会要》卷27《盐铁杂条下》。

[33]《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34]《册府元龟》卷494《山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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